Arcus0827 wrote:
我都已經把全文標示了,還用顏色標重點,誰才是看不懂!你要我畫重點幾次?
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以達成同性別之二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但的確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須使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故達成該號解釋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並不以使用婚姻之名稱為前提,故毋庸修改民法婚姻規定,而以其他特別法保障之方式即可達成。況且,透過非民法婚姻之特別法方式加以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例如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亦能使相同性別之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樣能達成釋字748號解釋意旨。是故,本公投案能否公投,與同性結合關係是否以婚姻之名稱為前提無涉。
然後,所以您覺得這一案是投:
不准同志結婚?
不准同志使用「婚姻」這個名詞結婚?
同志要「結婚」只能使用同性結合法或同性伴侶法?
還是
同志相較於異性戀「結婚」的動作不能叫結婚,只能叫「結合」?
同志與異性戀同樣要「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異性戀間的叫「婚姻」,同性戀間只能叫「結合」?
狗屁不通。

你有看你有多荒謬嗎?
再往下看: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1.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2.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3.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