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bin999999 wrote: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恕刪)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授權對象是美國聯邦政府及台灣統治當局,不是授權ROC,更不是授權PRC!中日和約,是承認【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不是"台澎權益"中日建交公報,是繼承中日和約的【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不是擁有"台澎權益"一般命令第一號規定的軍事佔領權,被依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取代,第6條的駐紮或留駐權至今有效!對效力而言,中,美,台三方權利義務,各有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與817公報及台灣關係法來保證!
binbin999999 wrote: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2年版 中美聯合公報1.美國承認中共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一點沒有問題2.美國是承認中國的立場,不是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3.“承認中國立場”與“承認台灣屬一中”,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ilkoei2 wrote:講人話好嗎?所以流亡(恕刪) 我講真話 好了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臺灣一詞:包括臺灣島及澎湖群島,...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所以,1979年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已經下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