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講清楚!蕭美琴首次公開談國籍「我從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Ok1988 wrote:
等要事情發生時去驗證不嗎
那請你也回答我的問題


"Corbin Carroll 是否"只要"放棄美國籍,就能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選舉候選人或任中華民國公職?
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因為Corbin Carroll"天生"就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向他課徵所得稅嗎?
再者,若不是Corbin Carroll打進大聯盟,中華民國政府知道Corbin Carroll這個人嗎?
一個國家都不知道的人,他又不去登記國籍,這個人如何履行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上述事情還要等發生才去驗証?????
看來,你就是回答不了.........
Ok1988 wrote:
你說我是公民就行
等到出了問題政府才會坐下來跟你討論
到時候才是出生證出場的時機


是否為美國公民不就是得靠出生証來証明嗎?????
如果你沒有出生証呢?????不用靠其它的証據來証明你是美國公民嗎?????

哎呀,你這不是打自己的臉嗎?????
mtsui wrote:
"Corbin Carroll...(恕刪)

我答了半天你看不懂?
你競選公職就是有程序
去驗證你的條件
條件不通過就不行

這不是普通常識嗎?

"里長參選資格、權責及福利事項"
如果他通過就可以選里長
Ok1988 wrote:
我答了半天你看不懂?
你競選公職就是有程序
去驗證你的條件
條件不通過就不行

這不是普通常識嗎?


你已經沒能力直接回答了嗎?????
mtsui wrote:
是否為美國公民不就是...(恕刪)

所以在你提出證明前的權利義務都沒辦法追朔
你是這個意思嗎?
mtsui wrote:
你已經沒能力直接回答...(恕刪)

你這是討論問題
還是其實是你沒辦法回答我的問題
Ok1988 wrote:
你這是討論問題還是其...(恕刪)



如果你的能力只有如此,我就不勉強你了。

哈哈哈哈哈
"Corbin Carroll"
假如要選里長是不可能的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這條不過

我還有想法
請問假如他要去登記
比如說
11月一號
提出證明居住四個月
你該不會說不行
7月提出吧?

這樣清楚嗎
就是把條件列出來看有沒有過
mtsui
我是在跟你談國籍的問題,你把設籍的規定拿出來說,是在搞笑嗎?只剩下打混戰的能力嗎?
Ok1988
答案是不行
mtsui wrote:
如果你的能力只有如此...(恕刪)

看過我寫得大家有公論
我回答你的問題
就是不能
你卻不答我

請問沒有登記前的權利義務可不可追
如果可以
可見權利義務發生在這之前
也就是出生的那一刻

沒登記等於不存在
太多反證了

你這套太容易被解破了
mtsui wrote:
"而下面的問題怎麼躲...(恕刪)


"Corbin Carroll"要選里長

一、 申請登記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即於民國 82 年 5 月 28 日(包括當日)
以前出生者,在該里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即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其遷入日期之認定,以戶籍
登記資料所記載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我認為不行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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