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dforce wrote:
再多來幾個大法官也...(恕刪)
>>再多來幾個大法官也一樣,獵巫黨躲不掉的幫不了你
>>幾個月前多少獵巫黨罵陳家妻女要被人強姦下地獄?
>>人身攻擊可不包含在「善意」的範圍內
你好像什麼都不懂... 公然污辱是 公然污辱
就算法律判有罪 你也不能公然污辱....
不管法律判有罪或判無罪都是不能公然污辱的
這跟誹謗罪無關
>>江、蔡認為名譽受損,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轉由高雄地檢署偵結,將蕭依誹謗罪嫌起訴,一審雄院審理時,
>>蕭否認誹謗,堅稱是以請教、疑問方式表達意見,可受公評;
>>不過法院認為蕭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屬實,依誹謗罪判處拘役58天,
>>並判賠江惠貞10萬元。
我前面己經說過了..你不能"偽造證據"
很明顯的你看不懂..
你不能沒有任何消息來源 空穴來風..
這跟台面上己經有很多眾所皆知的證據,不管這些證據能不能定罪
你只要是相信這些證據 並以此做出評論 則是合法
>>另外你還欠我「法律鼓勵獵巫」的條文,
>>我孤陋寡聞是第一次聽說有這東西,
>>希望你能拿出來讓我見識一下這種鼓勵犯罪的法律
"法律鼓勵獵巫" 指的是 "對有公共利益可受公評的案件發表善意評論"
我不是叫你去看 大法官509號解釋和刑法311條第三項了嗎? 你為何這麼懶呢?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文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1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