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wndforce wrote:
再多來幾個大法官也...(恕刪)


>>再多來幾個大法官也一樣,獵巫黨躲不掉的幫不了你
>>幾個月前多少獵巫黨罵陳家妻女要被人強姦下地獄?
>>人身攻擊可不包含在「善意」的範圍內

你好像什麼都不懂... 公然污辱是 公然污辱
就算法律判有罪 你也不能公然污辱....
不管法律判有罪或判無罪都是不能公然污辱的
這跟誹謗罪無關

>>江、蔡認為名譽受損,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轉由高雄地檢署偵結,將蕭依誹謗罪嫌起訴,一審雄院審理時,
>>蕭否認誹謗,堅稱是以請教、疑問方式表達意見,可受公評;
>>不過法院認為蕭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屬實,依誹謗罪判處拘役58天,
>>並判賠江惠貞10萬元。

我前面己經說過了..你不能"偽造證據"
很明顯的你看不懂..
你不能沒有任何消息來源 空穴來風..

這跟台面上己經有很多眾所皆知的證據,不管這些證據能不能定罪
你只要是相信這些證據 並以此做出評論 則是合法


>>另外你還欠我「法律鼓勵獵巫」的條文,
>>我孤陋寡聞是第一次聽說有這東西,
>>希望你能拿出來讓我見識一下這種鼓勵犯罪的法律

"法律鼓勵獵巫" 指的是 "對有公共利益可受公評的案件發表善意評論"

 我不是叫你去看 大法官509號解釋和刑法311條第三項了嗎? 你為何這麼懶呢?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文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1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newjohnpc wrote:
不管法律判有罪或判無罪都是不能公然污辱的


所以你拿大法官509號釋文打臉自己幹嘛?公然侮辱的人身攻擊就是獵巫黨做的,還是你想硬拗那不是在獵巫?

newjohnpc wrote:
我前面己經說過了..你不能"偽造證據"


偽造證據叫作偽證,沒有證據叫作誹謗,你區分不出其中的差別在哪裡?

然後搞出這事情的小說辦案不就是空穴來風?林家的聲明書也被證明摻了很多假貨,你的證據就是這些東西?

就拿01來說,01的獵巫鄉民之前還有陳興下藥迷姦林女的說法,你覺得這說法的證據在哪裡?




newjohnpc wrote:
>>再多來幾個大法...(恕刪)


解釋文是看全部不是只取一段想要
那這樣會變成是你在解釋的...

現行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newjohnpc wrote: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該解釋內容主體為(刑法第三百十條)設置並不違憲
並不是對該刑法中"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針對性解釋

你擷取內容說的是刑法該事實認定並沒有這麼嚴苛
檢方自訴方法院也要負舉證發現真實義務云云~
它並不是在說
newjohnpc wrote:
你只要是相信這些證據 並以此做出評論 則是合法

這從該解釋主文中有條件的"相當理由"
newjohnpc wrote: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以及現行條文中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就表示"相當理由"絕不是只要個人相信"真實"既可

假如條件如你所言只要某證據"個人相信"為真實
除非自承世上沒人有能力舉證證實他人腦內"真正想法"
任何馬路小道消息都能變成個人"相當理由"之藉口依據
若這在實務上無法被證明此條就等於無任何約束力設置無用
這是不通的

另該解釋理由書最末段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該法目的包含維護善意發表意見的自由
個案認事用法問題與此解釋無關不在其範圍內
個案中有無"相當理由"及"評論適當"於否是法院職責
因此你對這解釋認知很明顯有問題是錯誤的
就更別提你的無限上綱"公評"論

也就是主體必須是公眾事務能公評之事
這需要"有證據"加上有"相當理由"並相信為"真實"且評論還要"適當"
所以請你去看看這之前那些正義鄉民是在"公評"什麼鬼東西?
他們之中有些人明明是在"發洩"個人情緒用公評當藉口沒有下限
miamivice wrote:
以及現行條文中涉於私...(恕刪)


總之,憲法對個人的言論自由僅止於保護從大眾媒體接收情報來源的相關言論,而不包括捕風捉影隨便引申的自由心證。

如果是媒體散布的情報有問題,自然就會去追究媒體而不是追究被動接收情報的個人,但如果是受到誘導產生某種想法而信以為真去高談闊論,那麼被人告也只能怪自己蠢了。

wndforce wrote:
總之,憲法對個人的...(恕刪)


網路的自由度讓某些人展現了其個體道德下限
他們忘了權利與義務能力與責任這全都是相對

巧言令色耍小聰明無限卸責於社會也無限擴張自己
過與不及極端兩邊致使中道傾斜
這就產生輪迴就是循環
不負責的一代始作俑者終將作繭自負自斃
而到死也不知道自己其實就是一害

wndforce wrote:
偽造證據叫作偽證,沒有證據叫作誹謗,你區分不出其中的差別在哪裡?嘆氣

然後搞出這事情的小說辦案不就是空穴來風?林家的聲明書也被證明摻了很多假貨,你的證據就是這些東西?0分



所以閣下想一人打臉 大法官509號解釋嗎?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重點一: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重點二: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重點一的部份: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是為了"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而不是為了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重點二的部份:
    照閣下的認知 就不能寫成: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而必須寫成 行為人必須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miamivice wrote:
網路的自由度讓某些人展現了其個體道德下限
他們忘了權利與義務能力與責任這全都是相對


對於可受公評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案件,不宜太限縮人民評論的權利
這相當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若人民都害怕遭到刑法的處罰而不敢評論
可受公評的案件導致 寒蟬效應

人民害怕因為言論遭到法律的刑罰,或是必須面對高額的賠償,
不敢發表言論,將導致公共事務乏人關心,
被視為過度限制言論或過度維護自身利益的不良後果。

newjohnpc wrote:
對於可受公評的具有...(恕刪)

所以你的主張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控他人有罪為「符合公共利益」?
wndforce wrote:
如果10個人裡面躲著一個殺人犯,無法辨別的情況下你會不會殺光他們?」,這是人性問題。


vu84vu wrote:
不會!不會隨便打人家臉,因為尊重這也是可能之一。
同時同理他人心有不滿、委屈之想法.....


....不會去全殺光 但要是有人去殺光這10人
你也能體會"他人心有不滿、委屈之想法"....
我可以這樣認為嗎?
---------------------------------------
有沒有想過

當然
你或是你的親人 可能是該犯人的受害者
(這時 有人去殺光10人 對你來說是ok的)
反過來說
你或是你的親人 也可能是10人中的一人
(這時 有人去殺光10人 對你來說還是ok的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newjohnpc wrote:
不起訴只是證據不足罷了..能代表什麼嗎?

1.勒殺男童非血腥凌虐 2惡徒判免死定讞
2.助中吸收我軍官 前少將判8月定讞


請問你舉的兩例子是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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