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桃子0324 wrote:
你一直鬼打牆怎麼都不累啊
我是看v大一直鬼打牆PO那則新聞,也說不出所以然來,都不累。
當然要問她,然後呢?
要不你來幫她回答。

vu84vu wrote:
所以您也覺得有些檢察官有所缺失?
什麼缺失?


vu84vu wrote:
所以您也曾是小三?
妳不是說妳兒子才是小三?

怒濤爆裂 wrote:
....不會去全殺...(恕刪)

現在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都極具慈悲心,
輕輕提起,輕輕放下,是我們要看齊的。
newjohnpc wrote: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斷章取義就是指你的這種行為了。

釋義文的意思是行為人不用想辦法證明證據是真實的,但是依然必須負舉證責任,然後你還要說服法官你之所以相信你拿出來的證據是有正當理由的。

如果舉證的情報來源沒有公信力或是自己亂想出來的,或者評論的內容「過當」,法官依然會送你敗訴。

前面我拿蕭永達的判例出來不就是無法舉證而判敗的案例嗎?


newjohnpc wrote:
對於可受公評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案件,不宜太限縮人民評論的權利
這相當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若人民都害怕遭到刑法的處罰而不敢評論
可受公評的案件導致 寒蟬效應

人民害怕因為言論遭到法律的刑罰,或是必須面對高額的賠償,
不敢發表言論,將導致公共事務乏人關心,
被視為過度限制言論或過度維護自身利益的不良後果。


所以說獵巫黨只會主張自己的言論權利無上限而不想負擔與權利相對的責任,事實上獵巫行為本身就是對國家社會的極大損害了,這麼想要維護公共利益就先把獵巫黨消滅掉吧。

vu84vu wrote:
現在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都極具慈悲心,
輕輕提起,輕輕放下,是我們要看齊的。

有證據輕判跟沒證據不起訴還是有差別的
除非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在沒證據下起訴
或法官應該在沒證據下判有罪
xilats wrote:
我是看v大一直鬼打牆...(恕刪)


不知道是誰在秀下限..
xilats wrote:
有證據輕判跟沒證據不起訴還是有差別的
除非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在沒證據下起訴
或法官應該在沒證據下判有罪


沒錯啊
不過不起訴只是沒有充分的證據,
請別忘了這一點

如果沒有林奕含事件,
也許他現在正繼續跟別的美女學生合意戀愛喔..

誰知碰上了會寫書的林奕含..
vu84vu wrote:
現在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都極具慈悲心
輕輕提起,輕輕放下,是我們要看齊的。

用反諷

對照你之前的言論....


反差很大啊~~


慈悲心?
慈悲心?lmao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用反諷對照你之前的...(恕刪)

多點幽默感,就會知道別人在表達什麼,
在這樓,認真就輸了!Take it easy!
前面不是有講到是來搞笑的?

桃子0324 wrote:
不知道是誰在秀下限...(恕刪)

不就是一直在腦捕獵巫的正義鄉民

桃子0324 wrote:
沒錯啊
不過不起訴只是沒有充分的證據,
請別忘了這一點

不是沒有充分證據
而是完全沒有證據
請別忘了這一點

桃子0324 wrote:
如果沒有林奕含事件,
也許他現在正繼續跟別的美女學生合意戀愛喔..

不用如果了
98年至今也7年多了
妳的也許如果是真的
請告訴大家這7年他跟哪一個美女學生合意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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