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子0324 wrote:我是看v大一直鬼打牆PO那則新聞,也說不出所以然來,都不累。
你一直鬼打牆怎麼都不累啊
當然要問她,然後呢?
要不你來幫她回答。
vu84vu wrote:什麼缺失?
所以您也覺得有些檢察官有所缺失?
vu84vu wrote:妳不是說妳兒子才是小三?
所以您也曾是小三?
newjohnpc wrote: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newjohnpc wrote:
對於可受公評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案件,不宜太限縮人民評論的權利
這相當於公共議題的討論,若人民都害怕遭到刑法的處罰而不敢評論
可受公評的案件導致 寒蟬效應
人民害怕因為言論遭到法律的刑罰,或是必須面對高額的賠償,
不敢發表言論,將導致公共事務乏人關心,
被視為過度限制言論或過度維護自身利益的不良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