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把詐公款的教授推進大牢吧

laurance0622 wrote:
兩案類型差很多,基於前不久剛結束一件類國科會案子(本人非學界人士,計畫跟學界合作)

計畫書主要是我在編的,學界業界也都依要求編列了預算項目(項目要求很嚴,有他的特殊規定)

在業界打滾的我,第一次編寫就猜想,一個案子執行一兩年,我怎麼可能把每項預算都預估得那麼準確

不同科目還不能挪到其他去報,要挪就要提出異動,寫異動申請發函文,期間光寫異動就快十次有了吧

即使是10塊錢,不照計畫編列核銷就要扣錢,前面就有人說了,學界編列的國科會預算

寫一就要買一,如果你剛好缺的是二,沒編就沒得用也不能挪,這是很大的制度通病

當然把這些錢中飽私囊的就是不對,但是在核銷制度更改前,這個制度會害死很多優秀的學界教授

余文的特別機要費是實報實銷,這筆錢只能在規定內去運用,算是額外的零用金支付"其他"開銷

有心人士要把錢全部提用而產生的假發票就是中飽私囊,那些"其他"日常用品本來就不該屬於他的東西


如果我沒搞錯,在規定上這一類的案子業界也是要出資的吧.好像規定業界款不得低於預算的40%還是50%?暗示就在這裡.除非一開始你就編太死.


不過,如果說計畫書都是你在作,那實際的計畫執行在老師那裏執行的多嗎?還是業界執行的多?和出資成比例嗎?領研究助理補貼的人有真的參與這個計畫嗎?(懂的人就知道我是什麼意思了)

電子大頭 wrote:
顧問只是一個頭銜,有些教授明明就是有私下支薪的兼股東。
學生就兼員工用,用學校設備來做研究。

對於會A的人,國科會<-騙國家的錢,產學計畫<-騙公司的錢。
啊啊,又爆料了......

這問題真的很大,首先企業有免錢的勞工可用(學生是拿國家研究經費),誰還要花錢雇用勞工

其次用國家經費做出研究成果,專利是屬於誰?如果屬於該私人公司,此公司不花一毛研究費,卻坐享龐大利潤,日後以專利費對百姓敲詐吸血,根本是汙很大,不要再裝可憐說妨礙研究了,得了便宜還賣乖
Lisa_Hsu wrote:
這問題真的很大,首先...(恕刪)

有時候覺得學校的地位很奇怪,跟財團法人一樣,
目的不是營利賺錢~~名義上是在輔導廠商~~~
私底下就是在燒國家的錢。

不過以前跟過真的認真做研究的老師,實驗室真的很窮
有在認真做事的都欠廠商一屁股債,甚麼設備都要跟別人借
只能一直寫計畫案以案養債,真的很悲哀
一年的經費遠比那些大咖的十分之一都沒有,
要買設備還要跟其他老師實驗室一起湊才買得起,
更慘的是還遇過沒錢維修,為了畢業只好共體時艱,
大家把研究金捐出來維修機器.........

電子大頭 wrote:
不過以前跟過真的認真做研究的老師,實驗室真的很窮
有在認真做事的都欠廠商一屁股債,甚麼設備都要跟別人借
只能一直寫計畫案以案養債,真的很悲哀
一年的經費遠比那些大咖的十分之一都沒有,
要買設備還要跟其他老師實驗室一起湊才買得起,
更慘的是還遇過沒錢維修,為了畢業只好共體時艱,
大家把研究金捐出來維修機器..........

學界要掃黑,最大的問題就是拿不拿得到經費,是看關係不是看成果,結果就是認真的人未必拿得到經費,有些人每年做些狗皮倒灶沒用的東西,對台灣沒半點幫助,錢卻多得花不完

說穿了就是變相酬庸,根本不是啥學術研究

jiunyiu wrote:
如果我沒搞錯,在規定上這一類的案子業界也是要出資的吧.好像規定業界款不得低於預算的40%還是50%?暗示就在這裡.除非一開始你就編太死.


不過,如果說計畫書都是你在作,那實際的計畫執行在老師那裏執行的多嗎?還是業界執行的多?和出資成比例嗎?領研究助理補貼的人有真的參與這個計畫嗎?(懂的人就知道我是什麼意思了)


第一個問題是屬於基本規定,不管SBIR或CITD任何補助計畫都是這樣
我說的規定很嚴跟這沒關係,問題出在編一你就要拿一去核銷,前面也有人舉例了,所以不加說明

第二個問題也許你想說的是學界領了錢實際做不多吧,事實上研究生做出來的成果當然也是經過我們跟審查單位
同意才撥錢,最後的成果資料整理當然就是學界的強項

法律是跟著人走的,同樣的法條可以把人關進牢裡,或者全身而退都有(眼前的總統就是實例)
那些教授依法源可判重判輕,公款私用絕對不行,我也同意要重判
但是制度上造成的公款無法完全公用,而用同樣的法條把全部教授打死,那相信不久就會有很多教授缺了
站在財務規劃的立場來看,把不同科子目的錢,轉買其他的科子目的設備,是違法的,但站在歷史上,我會這麼看,如果把錢花在他們的專案,沒有把錢亂買又亂賣,這樣至少是我能接受的底線,必竟當年我們也是這樣被要求做採買的…
過去不執著,未來不妄想,現在不分別

laurance0622 wrote:
但是制度上造成的公款無法完全公用,而用同樣的法條把全部教授打死,那相信不久就會有很多教授缺了...(恕刪)


高調人人會唱,問題實務上你要怎麼進行?

首先,只要是「公用」,就牽扯到單據核銷,牽扯到「核銷」就涉及「認定」,這些都是沒什麼標準的事情,所以現在才會「從嚴」,也就是說,只要跟預算項目無關或是跟研究無關者,一律退回。

或許你說這制度很該死,那請問你有什麼比較完美的作法?你要怎麼認定一項物品到底是「公用」還是「私用」?

我舉個例子,某教授拿著研究經費買了一台車,他開會或是加班研究或偶爾載學生是用這台車,車子也幾乎都停在學校,但是,偶爾他也會開這台車出去遊山玩水,或是接送小孩。

那麼,我請問你,這車算是「公用」還是「私用」?換成你是主事者,你讓不讓他核銷?

Lisa_Hsu wrote:
學界要掃黑,最大的問題就是拿不拿得到經費,是看關係不是看成果,結果就是認真的人未必拿得到經費,有些人每年做些狗皮倒灶沒用的東西,對台灣沒半點幫助,錢卻多得花不完...(恕刪)


真的程度不夠沒做出啥也就罷了。

最無恥的是研究出東西暗砍....
Agripina wrote:
那麼,我請問你,這車算是「公用」還是「私用」?換成你是主事者,你讓不讓他核銷?


我文中有說到這句話"法律是跟著人走的,同樣的法條可以把人關進牢裡,或者全身而退都有"
你舉的車子太過極端,中間模糊地帶才是有爭議之處
舉個例子來說吧,原先沒有編列印表機,因為計畫過程中壞掉了,需要維修或者買新品
但是當初只編列使用費,所以你沒有錢維修或者買新品,甚至使用費都不能報了
應該會有人想要把使用費拿來維修或者買新品吧,但是這樣就錯了
一但發票開立出來,卻沒有拿來報支印表機使用費,那這教授就犯了現在所說的"貪污罪"
這就是制度上與執行上還有罪行判定的問題
再次強調,我並不是袒護詐欺公款的教授,對於公款私用絕對不行

laurance0622 wrote:
我文中有說到這句話"...(恕刪)


所以又回到我之前的問題,那就請你們說說,真正因為用於公務而遭判刑的教授有幾位?

沒有一個人可以說的出來

反而都是在被迫害妄想,檢調都沒說這算貪汙了,幹嘛老把罪名往自己身上攬?

另外,公車私用的例子一點都不極端,公務員很多配公車的...今天看到一個公務員開著公務車接送小孩,或是警察開著警車買便當,鄉民都能把這些公務員狗幹到死,怎麼到了學校就變成極端案例?

連現在核銷這麼難都有教授敢買3C名牌包的,要是放寬一點,我看買車也不會是多奇怪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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