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nce0622 wrote:
兩案類型差很多,基於前不久剛結束一件類國科會案子(本人非學界人士,計畫跟學界合作)
計畫書主要是我在編的,學界業界也都依要求編列了預算項目(項目要求很嚴,有他的特殊規定)
在業界打滾的我,第一次編寫就猜想,一個案子執行一兩年,我怎麼可能把每項預算都預估得那麼準確
不同科目還不能挪到其他去報,要挪就要提出異動,寫異動申請發函文,期間光寫異動就快十次有了吧
即使是10塊錢,不照計畫編列核銷就要扣錢,前面就有人說了,學界編列的國科會預算
寫一就要買一,如果你剛好缺的是二,沒編就沒得用也不能挪,這是很大的制度通病
當然把這些錢中飽私囊的就是不對,但是在核銷制度更改前,這個制度會害死很多優秀的學界教授
余文的特別機要費是實報實銷,這筆錢只能在規定內去運用,算是額外的零用金支付"其他"開銷
有心人士要把錢全部提用而產生的假發票就是中飽私囊,那些"其他"日常用品本來就不該屬於他的東西
如果我沒搞錯,在規定上這一類的案子業界也是要出資的吧.好像規定業界款不得低於預算的40%還是50%?暗示就在這裡.除非一開始你就編太死.
不過,如果說計畫書都是你在作,那實際的計畫執行在老師那裏執行的多嗎?還是業界執行的多?和出資成比例嗎?領研究助理補貼的人有真的參與這個計畫嗎?(懂的人就知道我是什麼意思了)
名義上是在輔導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