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ew不好穿 wrote:
討論了這麼多篇還是拿不出死刑的正當性
廢死論者三板斧之首的”正當性”說法,其實只是個被操弄的概念.
用優生保健法來當反證: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符合這六款之一,你就可以合法的殺死一條生命.
畸形兒會作姦犯科造成社會大眾危害麼?因為被強姦的副產品會作姦犯科造成社會大眾危害麼?
可是呢,對社會危害遠比十惡不赦之徒微小的生命,卻可以被”正當”地殺害?
舉重以明輕,所謂正當性者,隨人講啦,為了”不影響其心理健康”都能正當殺人了,面對十惡不赦之徒造成社會危害時,卻煞有價事的把正當性問題當令箭,這不是搞笑是啥?
(在這裡最常使用的遁詞就是爭辯胎兒到底算不算個人,這類操弄手法只是再一次證明,當任何論述需要支點時,人們永遠有辦法無中生有,找出新的藉口
)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