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案協商破局 郝龍斌遺憾

肥貓宅男 wrote:
而且你們只會說王家錯卻不想想是誰故意造成這局面 沒有強拆又哪來重建


對,就因為我們自己小老百姓沒辦法都更

所以只能希望我們遇上都更時,可以不被遺忘甚至被人逼到賤價賣出

所以我很樂於見到有這麼一條"惡法"可以讓我們這種小地主也能有機會跟建商平起平坐上談判桌

就算開價不合意,我也有正當、合法、公正的管道去提出抗議,而不是像王家一樣大玩仙人跳

你說沒有強拆何來重建,那若不是王家自己裝死棄權,又為何會被淪落到"強拆"?

若王家選擇正當手段,去抗議、去反對、去陳情,也許事情就有轉機

也許王家換到的就不是他們不喜歡的四樓,也許王媽媽也可以拿到他們想要的一樓店面

但如果到最後事情王家仍無法接受而被迫拆遷,那也我無話可說,甚至要我替王家聲援也行

但今天的情況就是王家自作孽,甚至是有預謀的讓事情淪落至今變成一攤混水

還讓其他人群起效尤,學起王家大玩"不表態"來杯葛另一件都更案

若今天順了王家的意,那就只是證明了民粹無敵的可悲罷了

你說你今天只是單純反對這些條文,卻不正視這些條文之所以會淪為"惡法"

全然是因為有"惡人"在知法玩法的緣故,而在文琳苑一案當中,正是所謂的"受害者"王家本身沒有別人

只要你們不正視這個問題,繼續把王家的所作所為視為"道德瑕疵"來包庇,那法條再怎麼修都沒用
Erichuangtw1980 wrote:


判決書都說開會通知送達了,王家是知情不提退出才敗訴。

判決書法官裁定原文:
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恕刪)

看來你連真實意思之表達,都搞不太清楚!
這樣可是會被法官罵的喔!
kf211434 wrote:



對,就因為我們自己小老百姓沒辦法都更

所以只能希望我們遇上都更時,可以不被遺忘甚至被人逼到賤價賣出

所以我很樂於見到有這麼一條"惡法"可以讓我們這種小地主也能有機會跟建商平起平坐上談判桌

就算開價不合意,我也有正當、合法、公正的管道去提出抗議,而不是像王家一樣大玩仙人跳

你說沒有強拆何來重建,那若不是王家自己裝死棄權,又為何會被淪落到"強拆"?

若王家選擇正當手段,去抗議、去反對、去陳情,也許事情就有轉機

也許王家換到的就不是他們不喜歡的四樓,也許王媽媽也可以拿到他們想要的一樓店面

但如果到最後事情王家仍無法接受而被迫拆遷,那也我無話可說,甚至要我替王家聲援也行

但今天的情況就是王家自作孽,甚至是有預謀的讓事情淪落至今變成一攤混水

還讓其他人群起效尤,學起王家大玩"不表態"來杯葛另一件都更案

若今天順了王家的意,那就只是證明了民粹無敵的可悲罷了

你說你今天只是單純反對這些條文,卻不正視這些條文之所以會淪為"惡法"

全然是因為有"惡人"在知法玩法的緣故,而在文琳苑一案當中,正是所謂的"受害者"王家本身沒有別人

只要你們不正視這個問題,繼續把王家的所作所為視為"道德瑕疵"來包庇,那法條再怎麼修都沒用...(恕刪)


喔!原來是要找聖人!
監察院號稱有一位,可以去試看看!
killy_chu wrote:
看來你連真實意思之表達,都搞不太清楚!
這樣可是會被法官罵的喔!..(恕刪)


你扭曲判決書的做法,會不會被法官罵,網友自有判斷,

判決書白紙黑字判”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

視頻中,王家承認收到開會通知,王家還參加了協調會,


你就不要拗了,

都更受害者聯盟也承認懶人包是假:

都更受害者聯盟,懶人包的作者 Hungying Chen 也知道懶人包資訊不正確:
“Eric Huang以上這麼用心地連續留言+舉證,無非有一個目的:想要證明王家明明有收到公聽會通知,為何硬說沒有?明明有開過條件,為何硬說是不賣也不拆?”
“我雖然不是王家人,無法代替王家直接回答你...”。(奇怪了,這些懶人包說辭不是你的作品嗎?)

"王家到底有沒有誠信對我們而言並不重要"
"我們一些支持者而言,為什麼王家提不提幾億也不是問題"

kf211434 wrote:

回文牛頭不對馬嘴.....你是來討拍拍還是來打發時間的?...(恕刪)

你不是質疑道德瑕疵嗎?
你不是因為道德瑕疵就認為該抗爭不夠正當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扭曲判決書的做法,不但會被法官罵,更會被網友看不起,..(恕刪)


老天,
都更條例為「通知」主義,
這沒錯吧!
之前法院的判決書,不是寫得很清楚了嗎?
killy_chu wrote:
都更條例為「通知」主義,...(恕刪)


都更條例和台北市的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哪有規定"通知"主義,

判決書提到只是因為法院攻防中,雙方提出的看法,有提到依照”股東會議“的發信主義,法官接受,

但是事實上,在法院中被提出的證據,是雙掛號,王家有的簽收,有的不收。


請你把整個判決書看完,不要斷章取義。





吾個人也深深覺得很遺憾

甚麼時候政府的話讓百姓沒辦法相信呢

身為父母官這樣讓人民無法加以信賴呢

killy_chu wrote:
你不是質疑道德瑕疵嗎...(恕刪)


看來你顯然很搞不清楚狀況

"道德瑕疵"是之前認同王家作為的人提出來的

對我來說不是因為這些"道德瑕疵"而使王家的抗爭不合理

而是王家的不合理的抗爭手段早已超過了所謂"瑕疵"的範疇

而於你的論點,早在過去一年當中就已經不斷的replay過了

我只能說希望你能再多作點功課再來,也看得出來Erichuangtw1980貼的資料你也只是一眼帶過沒看進去

但至少看完懶人包之後,也去惡補一下審判書(我相信你審判書也沒看...)

想辦法搞懂為何審判書當中法官會判王家敗訴

強拆的前因後果、王家為何被劃入、為何不能被劃出、以及整個時間表...etc

先搞清楚我們再說甚麼,而不是單純的從我們的回應當中抓話柄

王耀德光不到五十條的法條都可以查兩年,他都能建築系研究所畢業了,我相信你應該比他聰明

加油,好嘛?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都更條例和台北市的都...(恕刪)

你最愛的「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裡面收錄的文章!

但因為「公聽會」僅屬非正式之程序,其召開地點、時間、案由及送達通知,均未有法律明文之保障,因此,以「公告」方式進行「民辦公聽會」是目前最常使用的通知權利關係人之方式,縱使有個別通知之送達,行政法院亦僅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 ,使得都更單元內之利害關係人無從個別實際知悉事業概要之具體內容。更嚴重的是:公聽會參加人之陳述意見權利,未受法律明文保障,故連參加公聽會當事人之代理律師,都被主辦者認為是「鬧場人士」,而被任意中斷發言,強行架出會場之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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