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族的來看看這新聞 少女過馬路看手機遭計程車撞飛亡


michelle26 wrote:
你形容太過了那些故意...(恕刪)


承認舉例不當

有時間再行解釋

jd20112 wrote:
這種說法無異是說以後所有人都能滑手機闖紅燈過馬路了(恕刪)


闖紅燈有罰則
不是以後
現在行人闖紅燈就會受罰

犯甚麼錯
受甚麼罰
法治基本觀念
laovvye wrote:
法律上
很多事情
不是你想的完全反面
請多方面思考

你的看法我也認同
如果這樣搞
車流會打結
時間會浪費
我也不想被那些不守規則的用路人
搞得心驚膽顫

----------------------------

那我想請問
今天老太太來不及過馬路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車輛突然故障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今天有人摔車爬不起來
綠燈了
你是不是不管3721就開過去

也許你不會幹
大部分的人也不會幹

問題是
今天如果沒有這樣"強制"規定
我敢說
一定有人會幹

----------------------------

違反交通規則
不代表他該死
也不代表法律允許他人任意剝奪違反者生命
這種規定本身是一種折衷

法律當然不是我一個人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不過法律問題還是有很多的狀況無法用文字逐字立規設範
有時還是必需依照自由心證來判定責任歸屬
有不少的爭議點也就因此而來
該案例若是小黃司機有超速事實,那脫不了過失責任
若在規定速限內依照號誌指示通過路口
而少女從另一部車的視線遮蔽範圍內突然出現於視線中導致煞車不及撞上
若是真以可預期而未避免的理由判定司機有過失責任
那跟冤案有什麼分別?

------------------

你提的案例都沒有任何模擬狀況,無從評論
而且就算無"強制"規定,以一個"正常"的人性來判斷
即使真的遇到你說的狀況,也是不會有人去做損人不利己的蠢事
因為就算毫無刑責,光是後續處理及當下行程延誤,怎麼看都麻煩
當然也是可能會有你說的這種人,有人會幹
那個應該已經是心理狀態非正常的人才會想去幹的蠢事
而遇上了這種人,就算有強制規定也是防不勝防.

------------------

沒有人說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就該死
那跟很多的意外一樣
都是當事人的輕忽而導致大家不樂見的結果
就像如果有人因為爬山一個不慎而失足落谷
只是爬個山失手而已就該死嗎? 話也不能這麼說的對吧



流川 風 wrote:
視線遮蔽範圍內突然出現於視線中導致煞車不及撞上(恕刪)


視線遮蔽範圍內突然出現於視線中導致煞車不及撞上

這點沒你想像中的黑暗
除了要可以預期
也要可以避免

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通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
,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在不超越社會
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
,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
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
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
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流川 風 wrote:
那個應該已經是心理狀態非正常的人才會想去幹的蠢事(恕刪)


讀過心理學你就曉得了
人就是幹違反的利益事情
而且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不要高估人性了
這個社會是靠法律在安定運行的
而不是道德及智慧

而且社會
是由多數智慧低的人
以及少數智慧高的人組成
這是科學的數據
你高興也好
不高興也好

流川 風 wrote:
沒有人說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就該死(恕刪)


個人只是認為
行人闖紅燈有闖紅燈的處罰

81年台上字第3390號
也說得很清楚了
燈號是一種指揮手段
並不代表是行的決對權

在合法駕駛的情況下
肇事者有無故意及過失則是另外一回事
兩者要分開檢視

不光是判例
實務判決也是如此運作
而不是單看路權
我只是把鄉民的錯誤觀念指出罷了
laovvye wrote:
視線遮蔽範圍內突然出現於視線中導致煞車不及撞上
這點沒你想像中的黑暗除了要可以預期也要可以避免
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通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在不超越社會
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
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
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
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讀過心理學你就曉得了人就是幹違反的利益事情而且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不要高估人性了這個社會是靠法律在安定運行的而不是道德及智慧
而且社會是由多數智慧低的人以及少數智慧高的人組成這是科學的數據你高興也好不高興也好
個人只是認為行人闖紅燈有闖紅燈的處罰
81年台上字第3390號
也說得很清楚了燈號是一種指揮手段並不代表是行的決對權在合法駕駛的情況下
肇事者有無故意及過失則是另外一回事兩者要分開檢視
不光是判例實務判決也是如此運作而不是單看路權我只是把鄉民的錯誤觀念指出罷了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裁判字號:民國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民國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我國於民國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是故大車撞小車,車撞行人,車是否有罪,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但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michelle26 wrote:
你形容太過了那些故意...(恕刪)


從構成要件要素看94-III存在之必要性

1.
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車輛的行駛本身就帶有相當大的風險
因為利益交換
而成為一種法所容許的風險

而這種容許危險並不是無限上綱
注意規範的存在已經表明行為帶有相當大的風險
違反這些規範所製造的風險大半都是禁止的


2.
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履行義務之行為確有防治結果發生之可能
要求一定的注意規範,是因為遵守這些注意規範可以明顯地提高法益受保護的機會


----------------------------------------------------

解釋如下
可能要有一點基本刑法操作的觀念才能理解

1.
只要是法律沒規定的
都不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紅字表示)

2.
意義規範的缺乏
相對的就是法益受保護的機會(紫字表示)

也就是說
如果把94-III這種抽象規定抽離
會變成
因為缺乏構成要件要素
撞死闖紅燈的行人
並不該當殺人傷害及毀損等的構成要件
更無虛談論主觀層面的故意或過失
laovvye wrote:
視線遮蔽範圍內突然出現於視線中導致煞車不及撞上

這點沒你想像中的黑暗
除了要可以預期
也要可以避免

88年台上字第7404號
通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在不超越社會
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
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
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
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你只會一直拿法條出來
就跟你講了,法條歸法條,實務中是很難去全面辦到的
就例如前面我提過的那些實境,不可能有人有辦法開車上路每個路口都依照法條那種精神去開車
你也不行
仲裁的法官也不可能
現在就是在比大家的運氣而已
運氣好的就平安無事
運氣不好的就會去遇到一些白目,然後就莫名奇妙揹了過失責任
我從來沒有說法條存在是錯的
只是實務上有點強人所難罷了

laovvye wrote:
讀過心理學你就曉得了
人就是幹違反的利益事情
而且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不要高估人性了
這個社會是靠法律在安定運行的
而不是道德及智慧

而且社會
是由多數智慧低的人
以及少數智慧高的人組成
這是科學的數據
你高興也好
不高興也好

沒高估人性
就跟你說"正常"的心理狀態之下,沒有人會想沒事找自己的麻煩
而這個社會本來就不是人人都是隨時都正常的
心理學上會分析的一些犯罪心理,有人會認為那也是"正常"的嗎?


laovvye wrote:
81年台上字第3390號
也說得很清楚了
燈號是一種指揮手段
並不代表是行的決對權

在合法駕駛的情況下
肇事者有無故意及過失則是另外一回事
兩者要分開檢視

不光是判例
實務判決也是如此運作
而不是單看路權
我只是把鄉民的錯誤觀念指出罷了

我當然知道燈號不代表行的絕對權
只要能擔責任,闖紅燈也是一種"錯"的行使權利 (有特殊任務時除外)
燈號不代表行的絕對權,但是代表責任歸屬判定的標準
至於過失的部份,那只是一種違反人性而加諸在身的一道枷鎖而已

流川 風 wrote:
你只會一直拿法條出來...(恕刪)


覺得這是背景及信仰問題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沒有不利被告的客觀鑑定報告
法官也不能判定被告有罪

現在嫌疑人受刑事訴訟法保護
沒冤的不一定有罪
有罪很少有不冤的
我覺得你的不安來自對司法的不了解及不信任
laovvye wrote:
我覺得你的不安來自對司法的不了解及不信任

不全是
司法制度本身是死的,運用它的是"人"
應該是說對人的不信任
同樣一個行為在不同的司法人眼中可能都有不同的見解
這時就只能交付命運

當然如果有特殊能力的人除外
這或許才是司法讓人不放心的原因
流川 風 wrote:
不全是司法制度本身是...(恕刪)


不是你想的那樣
台灣法官心證空間很不大

最高法院為解決爭議
會做成判例
法官下判決受判例羈束
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所以我引用通常不就單一個案
而是引用判例
因為個案判決通常都要照著判例的原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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