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遇賊扭打屋主失手奪命,竊賊之弟罵屋主兇殘


neomanstein wrote:
你可以多比較幾份報導, 裡面從頭到尾只有一件事, 他硬推門闖進去發動攻勢, 而且那個竊賊還推門不讓他進去, 那位先生只要不讓竊賊出來就達到自衛的目的


我比較好奇要怎麼"不讓竊賊出來"?
不知道你有沒有用那種門鎖住別人的經驗。
首先,廁所的門一定是從廁所內反鎖的,
所以從廁所外不可能靠"鎖門"而把裡面的人鎖在廁所內。
再來,報導提到那個門是"往廁所內開"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把竊賊鎖在裡面,
你只能從外面"把門拉住"讓竊賊無法由裡面把門拉開。
這時候問題來了,
你必須"無時無刻"的拉住門把,
因為你不知道裡面的人"何時會突然出力想把門打開"。
再來,如果依報導所言,當時的屋主是處於"尿急"的狀態,
請問你在尿急的狀態能維持"無時無刻把門拉住"嗎?
還是說你認為屋主應該直接先尿在褲子上然後再來考慮怎麼把小偷關在廁所內嗎?
所以看到這就表示你根本並沒有考慮好當時的情況。
不然你可以自己動手實驗看看,
看你在尿急的情況下有沒有辦法把另一個人那樣子鎖在廁所內。
雖然當下妻子有直接報警,
但是除非剛好住在警察局附近,
不然從報警到警察趕到,大概也需要至少十分鐘以上,
有尿急經驗的人就知道,尿急起來,一分鐘都很難忍,
更遑論要"拉著廁所門把忍十分鐘"了。

而且,你還不知道對方身上有沒有凶器,會不會直接把門給破壞,
會不會從廁所內的窗戶逃逸你也不知道。
所以我不認為屋主這樣的行為算是防衛過當。
因為從理性的角度去回推,當時的屋主確實也沒有更好更有效的方法制伏歹徒。
何況是當下處於那樣情急的情況,
自己的老婆懷孕了在旁邊,遇到一個不知道為什麼躲在自家浴室內的人,
正常人應該都不會去考慮到那麼多。
打架真的不要勒對方脖子
小偷受其他傷都還好

民主國家,這不可能沒有罪責
雖然對方闖入

就好像一個人先攻擊你,你不能說是出於自衛,就下殺著勒斃
我認為這是正當防衛
可惜卻要因過失致死被起訴

小偷的弟弟也真是極品
還特地跑出來罵屋主兇殘
張嫌的弟弟表示,哥哥有竊盜、毒品等前科,十三年前被判入獄服刑,今年初假釋出獄,從事水電工作,卻因工作縮減,已失業五個月,沒想到竟因闖空門偷竊被屋主勒斃。
關了十三年死性還不改,被殺死剛好而已。
SGR 0418 wrote:打架真的不要勒對方脖子 小偷受其他傷都還...(恕刪)



喔 民主國家?美國夠民主了吧!你要不要查查"堡壘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可是直接格殺的。


不過這個案子引起關注是好事,也期盼司法界導入 堡壘原則。

allain jan wrote:
喔 民主國家?美國夠民主了吧!你要不要查查"堡壘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可是直接格殺的。...(恕刪)
美國是美國
你要學那直接把中華民國法律廢了就好了,全部比照
agavin wrote:
法律應該是要保護好人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期刑。」
...(恕刪)



法律應該是要保護好人的~~~

很多人都會如此說:法律應該是要保護~~~懂法律~~的人

====重點=====

一:~~~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屋主的說法很重要,例如:

....:受到竊賊主動拼命攻擊,屋主要趕快去驗傷,有傷..知道嗎?也要明顯告知醫師...被竊賊毆打肚子,內傷...感到疼痛,吞嚥困難...記得...有傷,創傷,感到疼痛....有形無形....醫師都要確實記載...記得要一併檢查有無內傷...內出血...情形...


二:~~~防衛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期刑

....屋主的說法很重要,例如:

當時驚訝過度,女王身懷六甲,受到相當驚嚇..(也要趕快去看婦產科,拿證明,告訴醫師...開證明..)

也不知竊賊有幾人?受竊賊主動攻擊...是否持械?有同夥?怕放了...傷害家人,感受家人生命受威脅....

(得):人走了,檢察官有起訴的義務,法官依法條,()有判決空間....

三:屋主說法,報警...送醫....都是"無"致人於死的心....

四:說法很重要...最多~~緩刑~~吧!..

五:就法論法....法律應該是要保護"懂法律"的人...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SGR 0418 wrote:
打架真的不要勒對方脖子
小偷受其他傷都還好
民主國家,這不可能沒有罪責
雖然對方闖入
就好像一個人先攻擊你,你不能說是出於自衛,就下殺著勒斃


拜託,現在不是在打架好嗎?
屋主的目的不在於"跟對方對打",
而在於"用最快速有效的方法制伏對方"。
為什麼?因為這邊是我家,我的老婆懷孕了在旁邊,你一個大男人闖入我家還企圖對我攻擊。
我如果無法制服你,我的妻兒就勢必要跟我陪葬了,
那我當然想盡辦法"以最快的速度制伏你"。
而要制伏一個人最快最有效的辦法是甚麼?
絕對不是"打對方",而是"勒住"並"壓制"對方。
所以,這不是打架。

而且要說屋主有殺人的犯意也不可能,
因為妻子在第一時間就報警了,
(你想殺人還會報警嗎?)
所以很明顯屋主的目的只是制伏對方保護自己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並等警察到場處理,
而警察到場時嫌犯也真的還活著,
是送醫後10個小時才不治。
如果這樣都要算防衛過當,
那今天嫌犯要是有氣喘病或是其他疾病怎麼辦?
若是在扭打的過程中病發身亡,難道也該算在屋主身上嗎?

當然,我覺得以目前的情況,
大家是不用太過於義憤填膺,
畢竟判決都還沒有出來,
檢察官應該也只是在調查的階段。
警方依法送辦說實在的確實也沒有錯,
因為警察沒有權利去認定有罪無罪。
我是覺得大家不用現在就開始覺得這件案子會被判有罪然後開始生氣。
以目前所知的資料來看,
我認為檢察官調查之後最後會是不起訴的機會大很多。

GKKSWAE wrote:
先叫家人 退得越遠越...(恕刪)

每個人有每個人觀點做法,一開始我發言也並無引言
本人只是表達對這事情的感想
你認為你的想法是對的就對的
另外我也沒亂扣帽子,我上面打的是問號而不是句號
我只是提出疑問句而已
ru282006 wrote: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張...(恕刪)



看到這則新聞真是笑翻,在美國入侵室內早就賞你兩顆子彈讓你回老家

台灣的小偷就是判刑過輕才會一偷再偷,這下好了再也沒命偷,應該頒獎給這位屋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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