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
這個很容易了解,就...(恕刪)
1.一個很好的的想法,乍聽之下似乎很合理,但分析一下就是邏輯跟命題的錯亂而已。什麼叫做「亂判」?閣下可不可以舉出一個例子,隨便一個都好?司法權並非至高無上,但也不容人任意污衊,只要你拿得出合法證據,戰場就是你的天下。什麼叫做「亂判」,我洗耳恭聽。
「實際的執行卻不公不義」,你指哪方面?
判決確定後之執行?
民事案件劃歸執行處,對於法院執行處有不服可以提起異議之訴,這就是避免違法濫權的救濟管道;
刑事由檢察署去執行,一樣有「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範;
行政訴訟相關救濟比較粗略,但是部份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審判過程的執行?
你指的不公不義是哪樁?「庭上採信對造證詞不採信我的,不公不義啦」,這個意思嗎?
指摘抹黑很容易,但你要不要大發慈悲向大家釋疑所謂「實際的執行卻不公不義」意指為何?
2.法律的特性是抽象性、對非特定人之規範,而為了填補法律所未涵蓋之處,「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釋字443號)」指明在法律之下還有「法規命令(直接補充法律所無之細部規定)」、「行政規則(作為「國家機關間上下指揮運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準則)」,兩者分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50~158條;第159~162條。法律的規定不會太細,但是法規命令,甚至再下位階的行政規則就可以。如何行使調整課程綱要的程序就是由主管機關(ex.教育部)制定行政規則後去執行。
BTW,其實我已經點出要去爭執本次課綱調整的法定救濟管道(就在上面談過的內容),聽不聽得進去、接不接受,那就是閱聽者自由。
3.公共行政議題很難可以「完全」無政治力感染,人只能盡力去降低;但是如果一件事情本來就可以循著法定程序管道去解決爭執,卻無故放棄,反而硬要用「政治」去討論,那我就不知這是安什麼居心。
4.「能不能找色彩明顯的人來當召集人?」之前有說過了,這是「判斷餘地」的範圍,法律也不會去做這種「沒有標準、沒有公正性」的規定。要找怎樣的人做相關小組的成員,那是依據組織法的權限,那種「你認為....,我認為...」的,不是法所要討論的東西,因為「你認為....,我認為...」這種東西不需要有標準,也不會有標準,就像「正義」一樣。
又,哪一種「人」組成的團體或是組織會沒有「人為操作」?你連審核小組採「委員決議制」還是「首長決議制」都搞不清楚吧。
5.所有的國家行為都必須通過人民的檢驗,而在一般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就是由民意代表去執行與監督,你真當「主權在民」是每個國民一天到晚去問政喔?另外民意代表的監督,其實按「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63條,就定有對於「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與權限,好像某個黨對課綱也非常有意見,而且這只要在各委員會中進行表決反對即可,人數要求低(不需要甲級動員),某黨有權但就是不做,也一樣不知道安什麼居心(服貿協議的程序也是相同的規定,當然某黨那時嘴巴說反對,但明明就有權否決還是一樣不做)。
6.承上,所以就是要丟給「社會大眾的檢驗」。也可,那請問,你、我或是其他社會大眾,要「憑什麼資格」去檢驗這部課程綱要?
如果你同意但是我反對、A高中同意但是B高中反對、新北市同意但是屏東縣反對,有以上情形,請問聽誰的?誰才有資格跟權力去裁決?
最後,這麼挺反課綱微調去抗議的你,到底要不要回答我那幾項有關課程綱要的基本問題?
chihung1105 wrote:
跟那一黨大不大沒關吧,說這是黑箱總得說個理,既然一派說是依慣例事後公佈名單,那就提出反證就打人臉了。
現在搞得像是台灣史只有228是重點,我這族來台到我都已21代,我老婆那邊是在台灣數百甚至上千年,這數百數千年就這228最重要,沒有寫到某畫家就說刻意隱瞞,乾脆國高中歷史、公民、美術全部拿來介紹所有228受難者。...(恕刪)
那群深綠皇民最愛搞這套,大部分正常的台灣人都把這群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既得利益者稱為三腳仔(差不多等於對岸的漢奸)
說228的時候和說日本清鄉掃蕩的時候根本雙重標準,不得不令人懷疑這些人可能有精神分裂的疑慮
228殺的是台灣人?那日本清鄉掃蕩殺的十幾萬都不是台灣人?
怎麼日本殺那麼多台灣人(百倍於國民黨228+白色恐怖)這群皇民卻對日本如此感恩戴德,竟還認為慰安婦是自願的?
譴責228卻又讚美日本殖民統治?現在所謂228受害者遺族那些人到底是自認是大日本帝國台灣府的皇民還是中華民國台灣省的居民?
228操弄到這個程度早就讓很多台灣人非常反感了,該道歉的該紀念的該賠償的都做了還一直沒完沒了,啊是台灣人欠他們這些皇民的嗎?
不過反正反課綱這齣鬧劇大概也快演不下去了,台灣人又不是蠢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