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sh wrote:
至少在法律字面上看,在非指定地方才要說明臨檢理由,在指定公眾場所等合法臨檢地點,比如說這次李永得被臨檢的地方,警方是可以合法隨機盤查的,在這些地點不需要說明盤查理由,只要說我們在臨檢就好,這就是事由跟理由不同的地方。
這裡我有不同意見
因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這是獨立條文
相對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四條泛指任何警察職權行為
譬如交通違規甚至現行犯的逮捕等等
而第六條單單限定臨檢行為
則臨檢行為應合於第四條規定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裡我有不同意見因...(恕刪)
目前的影音內容不是當日現場的全部錄影吧?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就是規定那些「事由」可查證民眾身分↓(看這裡比較清楚)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D%A6%E5%AF%9F%E8%81%B7%E6%AC%8A%E8%A1%8C%E4%BD%BF%E6%B3%95.htm
在已曝光內容裡,警方引用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六項事由。
警方當時攔下他,是因為他在不冷的天氣裡面還穿了一件羽絨衣 +看到警方瞄了幾眼似有迴避 + 穿拖鞋+手上紙袋有幾罐不明物體,在轉運站人口密集的地方,挑這樣的人盤查,其實還算合理。
後來好像看了紙袋中並非違法物件,加上路人亂入,所以警方就算了。(雖然我也覺得警方應該將不配合的人抓到警局依法保護...但比例原則下,如果當場釐清警方懷疑,警員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應該也不算錯誤。)
【修正日期】民國91年5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91年6月1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3454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95560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580號令修正公布第3、4、15、16條條文;並刪除第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9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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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7年6月12日
【公布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568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9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66190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1、12、15、17、19、24、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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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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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4月2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58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2條;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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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相關法律的演進歷程
因此顯而易見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因應釋字535號所立法
針對535號的聲請書
有合理理由懷疑
聲請人遭臨檢時警方並未告知臨檢原因
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才有第四條規定需著制服與告知原因
當然我之前誤會火車站不屬於指定公共場所
我可以理解火車站三教九流人群匯集
確實值得做為固定之指定公共場所
所以我完全接受且贊成在火車站得以直接施以合法且合乎比例原則之盤查
我前面說的
第四條屬於通則針對各式警察勤務
及於
第六條所針對的臨檢勤務
因此我認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第二至第五款沒有太多爭議
第六款是指定地點
就需告知此處屬於指定地點
臨檢是合法臨檢請民眾配合
第一款是隨機臨檢
就需要有一個合理"藉口"(懷疑)
還是可以請民眾配合
至於懷疑或藉口有沒有爭議要視個案而定
李案中
如果警察不告知是錯
如果警察經詢問未說明也錯
如果警察找其他藉口更屬白目(已經有第六條防身)
至於雙方的說法都有可能是事後避重就輕的藉口
尤其可能很討人厭的苗博雅說的很對
"指定"可能會架空警察職權行使法
譬如
娛樂場所可以在勤前教育時指定
火車站可以全天候指定
不見得一定要公告周知
但是應該需要一些起碼是行政命令等級的具體規範
我沒有胸部 wrote:
警察法 【修正日期...(恕刪)
您好,這裡是指定臨檢公共場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六項,現在要臨檢,請出示證件。(已披露的影片已經可以看到警察告知其依據六條六項執行勤務了)
這就是出示事由了。
如果執行說明事由要細緻到讓警方說明懷疑的理由:因為對方眼神可疑、天氣不冷還穿羽絨衣是藏什麼、腳上穿拖鞋看來很匆促、手上還拿個紙包不知裝什麼,讓警方起疑...相不相信警民衝突只有更多?
此案已送督察室,苗博雅要的資料絕對可以看得到,苗博雅看不到找立委(推薦邱議瑩女士)也一定能查到,那就是一份警察內部勤務規劃公函,就是行政公文,民眾想知道也可以走行政訴願程序。(要求事先透明,是告知罪犯繞行嗎?臨檢還有意義嗎?)苗博雅應該先查資料再寫時事評論,很多人心中的不滿難道不是因為單純相信她的文章而燃燒的嗎?不然她對防治犯罪提高破案率還有甚麼可行的實務見解?(苗博雅不用擔心警方把全台都設成指定公共場所啦~基本台灣警力是長期不足,沒看一有大型陳抗加重警力負擔,接著就看到警察支援過勞往生的新聞嗎?)
此案警方若有違規,李氏夫婦一家人會僅止於臉書訴求支持者?
要依此邏輯衍伸,以後是不是可以不相信穿制服警察?因為不知道警察制服在哪裡採購的。可以不相信警方證件,因為不知道警方證件誰發的....無限擴張個人懷疑抵制治安勤務,社會還會有公序嗎?
https://www.anntw.com/articles/20170320-iu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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