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b. wrote:
民意是被迫在專法與民法中2選1的
也可以兩個都不同意,並不是非得2選1,專法公投會過,表示多數人雖然反同婚,但並不反對給予同志伴侶法律上的實質保障,此外大法官並沒有說一定要讓同志"結婚",而是說要讓同志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所謂"永久結合關係",並不完全等同於"婚姻",這一點可以讓挺同婚與反同婚方在立專法時取得平衡,讓同志可以「雖無婚姻之名,但有實質法律保障」,沒必要搞到擺爛不立專法的地步,擺爛只會引發未來更多的問題。
ldw406 wrote:
不懂,願聞其詳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