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正式宣告違憲...小三、小王可以放心了。人妻、人夫可以約砲囉!

pug888kimo wrote:
通姦是否有罪?配偶通...

婚姻不再保障伴侶之性忠誠了,性自由不再被婚姻約束....想搞的就大搞特搞吧!也沒什麼好丟人了。法律都將修法除罪囉。

以後通姦被發現,只能提出民事求償,這小三小王就慢慢拖,根本沒再擔心的。(恕刪)

配偶 可能要常去驗性病,誰知 小三小王 有沒有病???
Deoxyribose wrote:
怎樣沒有足夠證據? (恕刪)

D大

有沒有需要跟我 借木頭, 不用客氣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通姦若刑事有罪,要入牢
如今通姦除罪
僅剩民事
不在乎名聲
先脫產 再領光存款
民事要求償的屁
真的是小三、小王可以放心約砲囉!
a0980000056 wrote:
我研讀資料去整理出來的, 你卻無法一一反駁, 也沒有做任何的反推論, 你想要推我入坑, 結果反被我打臉, 根本秀下限的人是你。
你可以從前後的釋憲文, 先前的釋憲文拼命打臉後來的釋憲文就知道了, 兩釋憲文之間出現難得的矛盾現象。
很明顯蔡政府借憲法法庭釋憲當作行通姦除罪化之實的白手套, 行政權完全凌駕在司法權之上!

你可以去研讀別人的資料
但你要反駁必須要有自己看法論述, 別人的資料只能當你的看法的佐證, 且要標示出處
別串某n網友已經提醒過你了, 什麼明顯? 貼一大堆以為別人都不會看內容嗎?
你連自己的論述都沒有, 是怎麼打別人臉?
我前面那幾點也回答你了, 你有再做反論嗎?
怎樣先前的釋憲文拼命打臉後來的釋憲文??你能說明嗎??
這樣就想證明行政權凌駕在司法權之上??
我要的是你對2020年的大法官說明的理由做反駁
誰告訴你拿2016年的資料出來?
隨便拉兩段

第2理由
"按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第7理由
"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

這是違憲最大的說明, 你有針對其做反駁嗎?
憲法賦予人民自由, 即使是通姦也算是合意之性交, 只是它會侵害別人的配偶權
所以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其它條以及民法的條文都還在, 通姦除罪化是有啥影響?
你只會複製貼上, 然後以為這樣就算打臉別人??
別笑死人了好嗎?
我本身對通姦除不除罪是沒意見, 因為我自己和身邊根本與這條無緣
我對你有意見的, 就是把別人單純反對通姦除罪化在社會, 法律及道德層面上的理由
當成是政治操作的工具
這種程度也想打臉別人? 人家許宗力法官通姦除罪努力了20年
跟人家比?
phS00313 wrote:
D大
有沒有需要跟我 借木頭, 不用客氣 ~


唉~nwcs那串太搞笑了
我連去打他臉都懶
這個自以為複雜製貼上一大堆的, 也很搞笑
早看出是政治目的為反而反
因為通姦除不除罪對大部份安份守己的老百姓都無關
這些鄉民反的理由除了政治因素還有啥?
難不成他們的配偶跟別人通姦所以他們很不爽嗎?
是的話, 那還真可憐
還是樓上那個a和另一串樓主n真的是因為後者?
是不是有經歷過慘痛的經驗?
leonheat03 wrote:
妨害秘密罪跟配偶收證,還是有一定的比例原則在
當然拍車輛進去汽車旅館是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的



但是如果由"徵信業者"進行這些"蒐證行為" , 是否在這個原則之內 ?
pug888kimo wrote:
通姦是否有罪?配偶通(恕刪)

國民黨的法律管太多了,台灣自古皇權不下鄉,法不入家門
現在有錢人終於可以妻妾成群,回到南明當大爺了!
千萬不要用魯蛇的眼光看待上等人,以為皇上是用金扁檐在挑東西~
通奸除罪化就是文化自信,表現在南明志士的祭孔大典之上!

a0980000056 wrote:
進入婚姻之後, 性自主權應該受到合理的約束。
新聞: 法律人「 大法官將性自主權過度延伸!」
前後次的大法官釋憲, 不斷以先前的釋憲文打臉後來的釋憲文。
蔡政府為了落實通姦除罪化, 直接跳過立法權, 利用司法權當作行政權的白手套。
新聞: 法律人「 為了通姦除罪化直接跳過立法權」

哈哈哈
所以你還是一樣沒有自己的論述, 只會引別人的說法來帶風向
基於政治為反而反, 這樣還要討論啥?
你這叫什麼3月就開始收集資料? 我還以為你多有自己的想法
敲邊鼓一下, 你就掛了
主流的藍綠政論節目都不會討論的問題, 硬扯藍綠就是你的真正目的了
順便給你看一下人家怎麼討論的

慢慢看, 看人家有扯到藍綠嗎?
裡面的反除罪的律師還說, 自己1988年念法律系, 當時的刑法老師就覺得通姦罪該除罪
就說你是在那邊秀下限還不自知
引一兩個律師的看法, 就當成所有法律人的見解了??
更不說你引的人家也沒扯藍綠扯啥司法權凌駕行政權, 就你在那邊亂扯
等你把別人的說法變成自己的論述, 再來嘴吧~~~~~

Deoxyribose wrote:
哈哈哈所以你還是一樣(恕刪)


依據雙方各自的邏輯, "合理" 解法如下

反對除罪 :
1. 刑法不廢除
2. 民法依舊
3. 廢除夫妻間性自主權 (性器獨佔權)



支持除罪 :
1. 刑法廢除
2. 民法修改 (從寬認定)




ps1. 但是, 反對除罪 仍然是 有違反憲法 的歐
ps2. 反對除罪 = 大家一起死 的概念
ps3. 支持除罪 = 大家好好談 的概念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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