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abc.wung wrote:拜託,別顧左右而言他,快說你要捐給誰?台灣都是火葬了,哪來挫骨揚灰! 你連如何證明你將來會捐錢的證明都拿不出來,你就是嘴砲啊那我理你幹嘛 我還想上太空咧,要嘴大家來
超級不行者 wrote:加油請記得更新我就想(恕刪) 這件事我的角色~就是個"報案人"~不是提告人像在路邊看見有一個人被強拉上車~而我只是拿電話報案的那個人而已所以~我不會被傳去開庭(照常理是這樣)去警局報案的一般會分"告訴案"~"公訴案"刑法中記載的"可和解"可撤告的~都是這種"告訴案"還有一種就是~一旦提告了~就不能撤案像這種"公訴案"~不能撤銷的案件~如果地檢署有傳喚開庭審理的是"檢察官"我頂多是證人~舉發人有些刑法有規定的也不能撤案~如:偽造有價票卷案本刑至少判1年6個月起跳~就算受害者是血親~也不能撤告親屬篇裡面的尊親屬遺棄罪~至少判6個月~還可以加重3個月以上~也不能撤告法律有很多陷阱~提告時本來就要多注意~總之~別寄望於我~也成不了誣告的
yangwuu wrote:樓主厲害了....我猜莫非01跟法院是他開的怎那麼有把握....我猜還是牠就是警察. 你信不信光用這個字“牠”就可以告你你多次在不同文都用這個字你指名道姓罵別人畜牲別改請繼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