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你這樣,不是重複、一...(恕刪)
別理他了
光看他對上面規定上may的解釋就可以知道他程度不足的不是英文
是對法律條文辭意的基本認知不足
may翻成中文在法律上可以用「得」來表示,意味著前面的主詞「具有」後面的選擇權,可以要可以不要,決定權都在前面的主詞上
舉個例子就容易懂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
用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天內無條件退回商品,除非消費者有違反「合理例外情事」
要不要退回是「消費者」的選擇權
不是賣家的選擇權
換言之,如果沒有條文最後說的「合理例外情事」,賣家「不能拒絕」消費者退貨
回到航空公司的案例,他標起來的may,前面的主詞都是特定服務犬,表示條文賦予了這些服務犬「選擇權」,這個選擇就是選擇進客艙或貨艙,這個選擇權不是強制的,但選擇權是服務犬的權利(由隨行人員幫忙選擇),不是航空公司可以選擇的,如果服務犬要進客艙跟隨人員,除非服務犬有符合航空公司的例外情事(例如:情緒不穩定、有攻擊性,這些都會正面表列在後面的規定),不然航空公司不可以拒絕搜救人員/犬的選擇,航空業當然會比較多例外情事,就沒位子這種物理上做不到的事也是例外情事之一。
這些是可以協調的,如果may這個字眼真的如那位空中巴士說的不具強制性所以航空公司可以選擇不執行乘客的需求與選擇,換到消費者保護法就會變成「得」這個字眼不具強制性,所以賣家有權可以選擇不給消費者退貨,有可能嗎?這還叫消費者保護法嗎?
他根本連該條規定的主詞是誰都沒搞懂,拿著一個字就對規定的辭意胡說八道
本來是不想再理他的,結果看他根本搞不清楚還在阿Q裝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