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之路.風之谷~ wrote:
死刑的正當性一堆人都...(恕刪)


公權力殺人還無法排除錯判誤殺的風險?

都遭我駁斥了還敢說回應了云云



又要跟我說必要誤判是社會安定必要的犧牲?

連死刑能不能造就社會安定都是笑話了,還談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猛然看到有人用優生保健法結束嬰兒生命來挑戰死刑無法避免誤判的正當性問題?

拿來類比荒謬不講,

條列了六項終結嬰兒生命的原由不都說得再明白不過嗎?

LaNew不好穿 wrote:
你引的言再看一次吧

我必須很誠懇的說,引言好像也可以當作回應


你有引我的言回答我?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3116696&p=8

#78樓 是我的提問

直到第10頁,根本沒看到你有引言.

說謊是支持廢死的基本技能嗎?

LaNew不好穿 wrote:
猛然看到有人用優生保健法結束嬰兒生命來挑戰死刑無法避免誤判的正當性問題?

拿來類比荒謬不講,

條列了六項終結嬰兒生命的原由不都說得再明白不過嗎?


無法避免誤判 <==> 六項終結嬰兒生命的原由
妳真的無料
打嘴砲 練身體
如果少了死刑
有錢的可以花錢和解
可以捐錢來減刑
這樣
人權才能發展
LaNew不好穿 wrote:
猛然看到有人用優生保健法結束嬰兒生命來挑戰死刑無法避免誤判的正當性問題?


符合這六款而進行墮胎者,誤判的機會絕對比死刑高,因為第六款根本就是個沒有標準的敘述,這款叫做廣開方便門.


LaNew不好穿 wrote:
條列了六項終結嬰兒生命的原由不都說得再明白不過嗎?


原來對你來講,只要條列原因,你就認為這叫做具有正當性了?

原來對你來講,為了陳進興的十惡不赦行為終結其生命是沒有正當性,為了胎兒”影響其(母親)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終結其生命是”再明白不過”的正當行為?

哇塞,有沒搞錯??還沒生下來,你就可以預見他必然會影響家庭生活然後給他死耶?這根本不是判,是預測,預測的不確定性是最高的,結果這種理由居然被你認為再明白不過?

這種標準實在太令人佩服了,上帝造人的模子真多啊.

我也同意真的不需要討論了,是非觀差異過大.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符合這六條而進行墮胎...(恕刪)


簽到~
老雕文章還是一樣有力阿。

話說一般人來看,胎兒的確是個人;
但在這些法律的規定裡面,似乎不把胎兒當成法律上的人?

kantinger wrote:
如果少了死刑
有錢的可以花錢和解
可以捐錢來減刑
這樣
人權才能發展


哇! 用錢人權才能發展!!!

有錢人家人權高上天,貧窮家庭連擁有的資格都沒有. 是這樣嗎?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就是你想表達的?

tcn1john wrote:
但在這些法律的規定裡面,似乎不把胎兒當成法律上的人?


對資格下了定義就會衍生出一堆法律關係效力問題,講白了這都是為了避免各種衍生效力間互打耳光的操作啦,你記得馬偕醫院發生過的肩難產事件麼?正因為不把胎兒當成法律上的”人”,又覺得不能不找理由處罰醫師,所以告醫師傷害媽媽---胎兒沒出來前當作媽媽的一部分,即使明明受傷害的是胎兒,在社會觀念裡他才是那個長大以後上肢功能受損的”人”.

大家都很聰明,都會想辦法找到依據方便自己辦事,正因為有此體認,我向來對所謂正當性之說嗤之以鼻---你需要它正當它就會正當,你希望它不正當它就不正當,隨人掰.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yinhell wrote:
你有引我的言回答我?...(恕刪)


你引我的言基本上都可以拿來回答你了

看一下好嗎拜託

yinhell wrote:
哇! 用錢人權才能發...(恕刪)


不然印那樣多鈔票誰用
那種薪資誰要加班
政府如果保護的好好的那些治安好的貴房子賣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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