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array5438 wrote:
是啊... 合約保障收費員轉職 是遠通自己寫的方案... 又不是小弟 提出來的...
要不然 何必要來 淌這趟渾水.. 要不是 有賺頭.. 有企業會這麼好心嗎???????...(恕刪)


合約載明保障收費員的安置,應該並不等同於可以無限上綱地把自己的下半輩子賴在遠通電收徐旭東身上~

講白了,遠通電收並不是沒有做任何安置措施,也並不是沒有提供其他選項~

非得要按照自己的意願要求遠通電收提供自己喜歡的職缺......真的覺得自己有理穩贏不輸的話又何妨提告?!

都已經有自救會了,也不缺支持者,相信應該會有法律專業人士願意跨刀才是~


純粹訴求 "民意" ,鬧到最後往往只會適得其反~
cwyu1003 wrote:
挖,這你也知道,快說你是不是跟收費員自救會關係匪淺???XD
以上問題,我不是在這個圈子,所以這個我不清楚也不方便提出論點,但用膝蓋想也知道這從哪裡來的


哈哈哈 感謝大大 看來我們的 膝蓋都是同一品牌的 都可以用膝蓋想就知道.



cwyu1003 wrote:
我曾經在電視上看到訪問收費員,一個真的就是說「我什麼都不會」,另一個是說遠通開的都是勞力工作,沒有前景不想去,這個你信也罷不信也無所謂。


請問大大 可以 公開這段 電視訪問嗎 ?? 或許 只是片段喔.. 謝謝

以下為高公局公告

如果過了6月底遠通未能完成媒合就會遭罰且交通部就會負責安置?

遠通說在原來選擇要轉職安置的456人中,已有246人完成轉置。但是他沒說246人中,目前還在職的人數不到100人。如果是好工作,為何離職率如此之高呢?

今年6月公視新聞..
收費員轉置 近八成工作仍無著落 20140613 公視晚間

10/31 公視新聞
失業國道收費員 新北申請勞資調解 20141031 公視晚間


cwyu1003 wrote:
講法律版上很多高手,我就不現醜只單提一點就好,合約義務如果是要相對人(收費員)配合才能履行,相對人若是拒絕配合,義務人(遠通)將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免可以免除責任。就好比你網購不留地址,就不能怪賣家違約不出貨。所以收費員沒有完全轉至這條如果上法院,遠通可不見得會輸。合約條文的解讀本來就會考慮現實層面來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不會這麼字面解讀。


沒錯.. 一點都沒錯

所以收費員 應該要 盡力配合轉職 .

但是收費員 未完成轉職 還是有可能可以被高公局 連續開罰 50萬/天..

國道收費員盼學者儘快提方案

請從 4分40秒開始看.... 從 側面 學者專家的角度來看收費員轉職.....
連幫助 收費員轉職 的委員會成員 都看不下去 且被遠通要求 "程序問題"
必須增加 遠通 的人.............也因為看不下去了乾脆 退出收費員轉職委員會


謝謝
豆子小珍珠 wrote:
對啦對啦只要是收費員...(恕刪)


感謝 小珍珠大大

1. 小弟可沒有扣您帽子 但是 小弟的膝蓋可能有...

2.
豆子小珍珠 wrote:
遠通開的職缺應該是開給有上進心的收費員,以及沒上進心那就屈就的收費員
而不是沒本事又沒意願加強個人技能,只會喊屈叫冤的收費員


依小弟所認知... 遠通是要全數轉職 收費員 如下高公局 公告...

除了 不願意接受轉職的 以外...

有團體慫恿收費員不要去參加媒合,讓遠通公司被罰錢後,政府就可以安置他們,有可能嗎?

就算接受遠通轉職的收費員 ...... 到6月高公局公告時...
246 人 只剩下 不到 100人還在職...
遠通說在原來選擇要轉職安置的456人中,已有246人完成轉置。但是他沒說246人中,目前還在職的人數不到100人。如果是好工作,為何離職率如此之高呢?



3.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想當老師,學校答應了
可是你不會英文化學等任何一門學科,也不會體育音樂等任合術科,當輔導老師你嫌煩,當行政你嫌瑣碎;整個學校只剩工友符合你的能力,你嫌侮辱人又沒前途
學校願出錢讓你受訓,受訓結束就夠格當老師,你又不要,只要頭綁白布條躺在學校門口喊血汗學校,學校沒誠意.......
這就是部分收費員的寫照


小弟 再次不懂 大大的比喻...
若只能當 當工友 為何要來 當老師..
當老師也不錯啊..... 小弟夢想中的職業..
只是 應該會誤人子弟就是了....

很難了解小珍珠大大 您的明白... 簡單說.. 就是收費員不配合 轉職 .. 不是嗎??

所以很有得灰啊.. 公說公有理 婆說妳不講理..看看到底誰有理...

事實上真的如同大大所比喻... 收費員都是這樣嗎 ???


謝謝

Shuuta wrote:
遠通在安置收費員這一件官司上會不會輸是一回事~
可收費員安置問題跟遠通拒繳罰款根本兩碼子事~

可不知道為啥到底,很多反遠通的人就是喜歡混再一起講?

Shuuta wrote:
合約載明保障收費員的安置,應該並不等同於可以無限上綱地把自己的下半輩子賴在遠通電收徐旭東身上~

講白了,遠通電收並不是沒有做任何安置措施,也並不是沒有提供其他選項~

非得要按照自己的意願要求遠通電收提供自己喜歡的職缺......真的覺得自己有理穩贏不輸的話又何妨提告?!
都已經有自救會了,也不缺支持者,相信應該會有法律專業人士願意跨刀才是~
純粹訴求 "民意" ,鬧到最後往往只會適得其反


感謝大大

很多反遠通的人就是喜歡混再一起講?


合約載明保障收費員的安置
不等同於可以無限上綱地把自己的下半輩子賴在遠通電收徐旭東身上~


以上很明顯
應該就是 反映出 遠通 誠意的問題吧...如同大大所說 合約載明保障收費員的安置

在小弟 所說的 拒繳罰款.. 未必是 使用率 未達 的罰款...

在收費員轉職 另外 有開罰 9天/50萬 重大違約 的罰款..

所以 罰款 拒繳 也是因為 遠通 被開罰 因此 拒繳 所以提出 行政訴訟.....

高公局 也是 依約 開罰..這是合約內容有的....

依約 依約.. 遠通 想依約拿錢 還想 包停車場感應 以及其他延伸性事業...

目標絕非 只有 國道收費而以喇........


小弟確實立場反遠通.. 但是 小弟 在此反應的 只是依照事實來說明


小弟認為 遠通 收錢 已經收了, 但是 該依約付出的義務 也應該付出..
就這樣單純而以... 至於 遠通的誠意.. 請看 徐老闆怎麼說了......

在1:26秒時...徐老闆 大嘆了一聲... 亨...

在 徐大老闆的眼裡 收費員 卻是如此啊....

這樣 解決的誠意 還需要說明嗎 ?????

要是我是收費員 我也一定想抵制遠通到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esOSK863eE

謝謝
提醒你:
如果有人刻意不去媒合工作
如果有人刻意不讓媒合成功
如果有人刻意阻撓契約完成
如果有人刻意讓契約不履行的話……
那麼,法律就會站在遠通這一邊!所以不要以為遠通一定理虧輸定,你也不要自以為緊咬這一點就會立於不敗之地,勝券在握,筆戰無往不利。

還有,你也不用一直拿高公局的罰款來說嘴,因為高公局的立場不等於法院的立場,法院不是高公局開的。

迴旋曲 wrote:
提醒你:
如果有人刻意不去媒合工作
如果有人刻意不讓媒合成功
如果有人刻意阻撓契約完成
如果有人刻意讓契約不履行的話……
那麼,法律就會站在遠通這一邊!...(恕刪)

唉..本來不想回這串討論了, 但是實在有點看不過去, 討論一定要陷入無限輪迴嗎?

遠通簽的合約是"全數"安置
有人不去媒合? 法律就會站在遠通這邊!?
今天遠通被開罰是因為這些沒去媒合的人!? 還是刻意不讓媒合成功的人!? 根本不是!

你上面舉的例子, 那一條是可歸責於遠通的? 高工局的違約罰款明明是針對歸責於遠通的部分開罰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阿
ichirohiro wrote:
唉..本來不想回這串...(恕刪)


高公局的開罰,此事尚在司法審查中,結果如何仍未可知,為什麼總是有人喜歡拿開罰這件事來當自己筆戰的佐證!?有比較贏嗎?
行政處分的效力還未定,這能當佐證嗎?

法律不是你想的那麽簡單
在緊咬遠通契約不履行前,請先確認收費員自己本身沒問題,無故意過失……
法律之前,不是你裝可憐,博同情就會贏的。

還有,請先把討論串每篇都看完再來發言,不要跳針
“全數”這個梗,之前大家都講完了。
高公局已依現行適用相關法令(包括勞基法)結算收費員年資,收費員除依法令規定領取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另經高公局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薪水


一般勞工可沒這樣好


截至103年6月13日,選擇轉職的456位收費員中,已有247人媒合成功,至於媒合成功後收費員決定放棄錄取機會、就職或就職後離職,是收費員自己的選擇與個人因素考量,因此離職率之高低與工作之好壞並非完全相關。
迴旋曲 wrote:
提醒你:如果有人刻意...(恕刪)

還有,你也不用一直拿高公局的罰款來說嘴,因為高公局的立場不等於法院的立場,法院不是高公局開的。

迴旋曲 wrote:
高公局的開罰,此事尚在司法審查中,結果如何仍未可知,為什麼總是有人喜歡拿開罰這件事來當自己筆戰的佐證!?有比較贏嗎?
行政處分的效力還未定,這能當佐證嗎?...(恕刪)


感謝大大 提供非常正面的 說法..

確實 法院不是你家 或是 我家開的 ... 法院也未必等於 高公局 開罰的立場..

高公局 是公務員 也只是依法依約開罰而已...

因此 在這裡 小弟 呼籲 ... 法官阿 ... 要張開您 明亮的眼睛阿...

相信 遠通 一定會輸.. 支持 遠通應該要繳交罰款 .

謝謝
迴旋曲 wrote:
行政處分的效力還未定,這能當佐證嗎?
法律不是你想的那麽簡單...(恕刪)

反駁別人時就說行政處分不能當佐證, 法律沒有那麼簡單
卻能同時斷言遠通必贏, 閣下的論證邏輯, 是否前後要先統一一下?

還有請原諒小弟眼拙, 請明示哪一樓把"全數"這點澄清了, 萬分感謝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