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恕刪)
但如果是發生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問題時,UBER是甚麼態度?它負連帶賠償責任嗎?...(恕刪)
以印度UBER司機強暴案來看,UBER印度跟美國公司都是一概撇清責任.連保險也沒有幫受害者處理.
~rocky~ wrote:
看來國外的學術討論應該找你去當顧問講師的呢
不然你發表一下 你對這方面的高見給我們大家欣賞欣賞吧
假設今天UBER創了叫UPAY的東西
乘客付款給UPAY UPAY抽手續費後給司機
請問這是不是第三方支付?
YAHOO拍賣也有自己的第三方支付 叫做Yahoo奇摩輕鬆付
請問這是不是第三支付?
依照您的神邏輯 不就表示提供服務與付款都是"同一家公司" 就不是第三支付
因此款項分配變成雇傭的勞務費用?
另外何時要告訴我
1.PAYPAL 支付保收的手續費台灣抽不抽的到稅呀?
2.GOOGLE PLAY/APPLE STORE等線上付費 台灣抽不抽的到稅呀?
3.被抽稅的invoice呢?
xieb wrote:
這兩家商城推特價推什麼折扣什麼服務時都是全商城一體適用,它只是媒合平台憑什麼決定
各商家要一起特價?要一起24H內到貨?像有些線上購物網站,你買東西它還給你折扣金,下次
買其它東西還可以用它去折扣,這又是什麼?它不是只是"媒合平台" !?哪條法規規定媒合
平台不能管控價格或對平台上的商品進行管理?..(恕刪)
oldchen1970 wrote:
舉Y拍平台的例子,...(恕刪)
七七三 wrote:
今天一個UBER司機加入UBER他也可以加入其他平台去賺錢..
oldchen1970 wrote:
以PCHOME 24h 跟線上商城為例,商品的訂價,要給多少折扣,都要廠商同意.PCHOME無法自行決定.
PCHOME要賣一個低於成本的價錢,廠商才不會出貨.
UBER不同,車資訂價完全是UBER說了算.UBER司機只能照單全收.由此看來,UBER是家白牌車行.並不是第三方支付的性質.
xieb wrote:
前面就說過了,UBER提供的媒合項目很單一,pchome這些賣的東西太多根本不可能一
一去訂價.UBER這邊同意你就開,不同意就別加入,如此而已.服務的定價與折扣這些也
是你加入前就要同意的.給的價格太低不符成本,也一樣不會有人開,完全和你說的是一
樣的.
另外,你還是沒說哪條法規規定媒合平台不能自訂價格.
xieb wrote:
另外,你還是沒說哪條法規規定媒合平台不能自訂價格.
xieb wrote:
每條路線的車資就像是每樣產品售價。UBER是單方面決定車資。司機(廠商/賣家)只能接受,或是不接受。司機不可以決定車資。UBER司機就只是領固定薪水的員工的概念。司機覺得公司給的車資不合算,可以不要開。不管怎樣看,UBER都不是媒合平台的作法。
至於你說的UBER這邊同意你就開,不同意就別加入.服務的定價與折扣這些也是你加入前就要同意的。這就不是媒合平台的概念,而是公司請員工的概念。
不用法規。當媒合平台自訂價格販賣產品,他就不叫媒合平台。因為營運模式變成賣家。賣家要繳服務所得稅。特定行業還要特許經營權。UBER台灣這兩點都已經背叛違法。
以上是一分鐘教你看懂UBER不是媒合平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