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
我已經回答不容易構成妨害公務 我有問東答西嗎 ?
原來你這句話不是指「不出示證件 警方也查得到你身分」?
現在可不可以說說看,不出示證件,警察如何查得到我的身份?
jack0101 wrote:
妨害公務可以重判三年 也可以罰錢了事 法律早就訂好了 還要修什麼法 ??
所以你要引用刑法第135條喔,請問單純跑給警察追符合刑法第135條「施強暴脅迫」要件嗎?
TXLC wrote:
我不喜歡跑步,才上網請教請教大家看法,若你無法回答就不要出聲,沒人會怪你的。回報你
所以警察可以任意盤查?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Ramsa wrote:
畢竟是在公共場所,至於任意,也是基於合理懷疑,這沒啥好講的
Ramsa wrote:
法官的實際判例你都選擇不信
就要信一個律師的個人見,...(恕刪)


Ramsa wrote: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罪。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保護
者,係在保護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屬國家法益,被告係
在前述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對於執勤員警為妨害公務
法官都說,妨礙公務保護的是警察執行公權力
本來警察叫你佔住,就是該站住,哪有啥好講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