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害女警命危 酒駕男沒事開車男警恐有責


jack0101 wrote:
我已經回答不容易構成妨害公務 我有問東答西嗎 ?

原來你這句話不是指「不出示證件 警方也查得到你身分」?
現在可不可以說說看,不出示證件,警察如何查得到我的身份?

jack0101 wrote:
妨害公務可以重判三年 也可以罰錢了事 法律早就訂好了 還要修什麼法 ??

所以你要引用刑法第135條喔,請問單純跑給警察追符合刑法第135條「施強暴脅迫」要件嗎?

TXLC wrote:
我不喜歡跑步,才上網請教請教大家看法,若你無法回答就不要出聲,沒人會怪你的。回報你

所以警察可以任意盤查?



你無法為自己的立論背書,放心好了,不會因此而瞧不起你的

事實上該回答得我都回答了,拒絕警察盤查,甚至逃逸,警察得依妨礙公務移送
而拒絕盤查逃逸在法官判決的案例中,也是有罪
都說了這麼明白了,還裝不懂啊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依你在路上跑步的案例,警察就是可以盤查
畢竟是在公共場所,至於任意,也是基於合理懷疑,這沒啥好講的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jack0101 wrote:
警方可以選擇賊頭賊腦的人盤查 ~

如何盤查?
搜身嗎?

Ramsa wrote:
畢竟是在公共場所,至於任意,也是基於合理懷疑,這沒啥好講的

很長,自己點連結看。
連結
TXLC wrote:
現在可不可以說說看,不出示證件,警察如何查得到我的身份?

警察有帶PDA 你不知道喔 ~

jack0101 wrote:
警察有帶PDA 你...(恕刪)

所以盤查楊律師那兩個警察很笨喔?

TXLC wrote:
很長,自己點連結看...(恕刪)



你自己都有答案了,為何不高聲主張呢?
為何不比照楊律師,親身自己去找警察玩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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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實際判例你都選擇不信
就要信一個律師的個人見解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法官的實際判例你都選擇不信
就要信一個律師的個人見,...(恕刪)


Ramsa還再玩選擇性無視的把戲啊
怎麼現在年輕人都玩捏造證據移花接木?


所謂法官的實際判例是你第133樓貼的?
那個案件中當事人用手推倒警察並拉扯
可不是單純逃跑喔

Ramsa wrote: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罪。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保護
者,係在保護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屬國家法益,被告係
在前述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對於執勤員警為妨害公務

法官都說,妨礙公務保護的是警察執行公權力
本來警察叫你佔住,就是該站住,哪有啥好講的...(恕刪)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好像安全氣囊有爆開,為何還傷這麼重? 值得檢討,三菱的車呢? 不要再買了。警車的剛性應列入採購的規格。
太陽花判決從有罪到無罪:妨害公務罪怎麼判定?

日前媒體報導,民國102年在立法院表達反服貿行動,而涉嫌妨害公務罪的公投護台灣聯盟召集人蔡丁貴,以及太陽花學運成員陳為廷,在第二審的判決出爐。二審判決逆轉了原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拘役40日、拘役20日的判決,均改判為無罪,全案確定。

在民國102年6月21日時,海基會與海協會在上海簽署服貿協議,而行政院便將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之後,立法院在7月31日召開了第1場服貿公聽會,蔡丁貴、陳為廷二人,為了表達反服貿協議的主張,打算在開會期間進入立法院旁聽。但是,當天的公聽會並沒有開放一般民眾入內,二人因而與在場員警發生肢體衝突,隨即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罪嫌偵查起訴。



法院認証~與在場員警發生肢體衝突不算妨礙公務
法匠阿~法匠~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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