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慢仔小饅頭~ wrote:
大部分國家都是直接修...(恕刪)


自己想當gay,就去當gay,不要拖全台灣人去當gay,好嗎?

反對為同性婚姻修民法,立專法,否則免談,不用傳訊給我了~謝謝~
個人本來是不反對同婚的,但是正反兩方同時用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文字攻訐也讓人十分讚嘆~
以下我的文字也會讓同婚人士非常的厭煩,所以先致歉!

1.
慢仔小饅頭~ wrote:
你只想到插屁眼、繁衍群類,
顯然你沒有看到我的論點,
再說一次,家的組成不應該只有養育後代的功能,
家更重要的核心是「愛」。

從你的言論我可以確定你才是精神上的錯亂,
世界醫學與美國醫學相關協會早就將同志除名,
在我看來恐同才是非常嚴重的精神疾病。

不用拿喜憨兒自閉兒來譬喻,
一來你利用他們非常不可取,
二來他們完全可以行使民法的權利
但今天我們看到同志就是不行!

的確拿喜憨兒自閉兒來譬喻非常不可取,
但是「他們完全可以行使民法的權利」,這句話對嗎?他們在什麼情況下行使民法的權利呢?
堅持自己的價值主張是令人尊敬的,但是以言語、文字讓人陷於錯誤或誤會更讓人不恥。
更甚者,這句話的意思表面來看是同婚人士比心智缺陷人士還要弱勢,但可惡的是再次拿他們來消費當作一個比較的標竿。


2.
asskingokok wrote:
如果異性戀100%正常 請問為何有那麼多棄嬰 虐童
15151515

這個反駁更是荒謬,異性戀100%正常指的是生物繁殖後代100%正常?還是戀愛結合100%?
棄嬰-未成年媾和、性侵、經濟因素等等原因,
虐童-酗酒、小爸爸小媽媽、繼父母等等原因,
只能說棄嬰虐童等被害人是因為生物繁殖後代產生的,這是完全道德風險。
所有跟道德風險有關係的無論是同性或異性婚姻都會發生,難道同婚團體可以100%保證同婚不會有棄嬰(借腹、借卵、借精)或虐童。


我不懂立專法或是民法再增設同性婚姻章節有什麼困難的,如果同婚團體認為是歧視,那是自己歧視自己。
我也很好奇為何某些同性團體要主張廢除刑法227條,性自主等言論,千萬不要用正常狀況來解釋,我們都知道黑暗面有多黑暗~



wirklich1021 wrote:
慢仔小饅頭~ wrote:
不必冠勉堂皇說要我們還是捍衛同志權益,
因為骨子裡支持專法的人就是認為同志次人一等
----------------------------------------

這棟大樓真的很有趣
很多在新聞與時事那邊討論到爛的問題
這邊竟然還在繼續跳針
你們自己都承認民法是適用於一般人的基本法了
修民法裡面的任何一個詞,都有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法律文件
請問這樣叫不會影響異性戀?
別棟樓都列出來,民法修一條,後續要修的法條至少六百條
這還不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等子法
公民教育也必須要重新修訂,請問哪裡不會影響異性戀的生活?

講了半天,論述還是那一套「只要以愛為名,為什麼不可以?」
我只簡單問一句,同志團體到底支不支持多P、人獸交、戀物癖、戀童癖、近親通婚?
為什麼這麼問?
就你們自己把你們的論述內容的主詞代換一下
把以上這些「性取向族群」通通換過來,你們覺得邏輯成不成立?
以上這些人愛比你們少嗎?有不存在於社會嗎?他們彼此相愛有影響到你們?
如果沒有,那為什麼你們不幫他們爭取平權?這個邏輯一樣可以套用在他們身上耶!

至於特別法就是歧視,拜託先把特別法等於歧視的論述完整說清楚好嗎?
不要再繼續繞在邏輯的無限回圈裡了去看看所有法學緒論教科書
或者至少找出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有提到特別法等於歧視的依據來說服大家
那一本書有告訴你特別法等於歧視的?
不要只是用一些空洞華麗熱寫的言詞來宣傳
事實上還是沒辦法提出一個完整的論述不是?

別棟樓早就有人說過了,特別法是在對於同志團體的權益做出調整
本質相同的部分準用,本質不同的部分特別規定
這樣變動及影響的法條是最少
因為有些異性戀的婚姻制度並不是用於同性戀
比如異性戀中禁婚親的問題,同性婚姻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
所以會放寬範圍,也就是同志允許「結婚」的範圍比異性戀婚姻來的「大」
至少德國法的伴侶法就是這樣規定
請問這是哪們子歧視?
又比如以目前法務部的伴侶法草案,就將同性婚姻排除適用刑法通姦罪
等於是異性戀劈腿會被處罰,但是同性戀劈腿,則沒有刑罰制裁
請問這又叫哪門子歧視?
還有關於婚姻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婚生推定、準正制度
請問要怎麼適用在同性婚姻關係上?
麻煩示範一下,舉個例子,用您高深的法學素養適用給大家看看好嗎?
-----------------------------------------------------------
慢仔小饅頭~ wrote:
國家法律當中,
普通法之所以為普通法就是因為它必須普及性地適用於所有國人,
所以在權利保障上應該發揮「積極保障」的功能以實現法律的正義內涵,
而非掛萬漏一。
所以只要有族群沒被積極保障到,
這部法律就應該不斷被修正。
----------------------------------------------------------
光是這句話,個人就建議你法緒再多看幾遍
普通法跟特別法的差異只是在於排除或補充關係
換句話說,立法者本來就可以考量變動成本選擇全面翻修普通法
或是單獨立特別法來調整原來的法律秩序,這個跟歧不歧視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然照閣下的邏輯,國內每個特別法都是「歧視」?
歧視少年、歧視婦女、歧視原住民?
而且如果照閣下的邏輯,只要是保護不周延,就只能選擇全面修普通法
那哪還有存在修特別法的空間?

我不反對開放同性「婚姻」(你要叫伴侶或婚姻我都沒意見)
而且我也不認同這幾天網站上對於團志團體的一些謾罵言論
但是我反對修民法,原因很純粹就是變動成本的考量,以及最能避免對立
不要再扯什麼歧視不歧視了,也不要老是拿那些社會運動的空洞詞藻來宣傳
什麼「法律可能無法改變偏見,但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
你連何謂「偏見」都沒先證立,就拿來貼別人標籤?
如果真的有道理,把你們的論述完整講清楚,我相信大多數法律人會支持
現在的問題是,你們的論述就已經被許多法律人反對了
是他們法學素養差,還是閣下論述有問題?

所以請不要僅因為我主張修專法就貼我標籤
請靜下心來好好想想,這麼多年來大家努力維護同志的權益
竭力避免歧視、對立
為什麼在這個議題上,你們對於反對者的聲音連聽都不聽?
卻擺出只能照我的主張修,不然就是歧視的態度?
這種作法,難道不是把同志團體推向整個社會的對立面?
就算今天真的強行通過了,以鐘擺效應來說
整個社會的裂痕要如何彌補?到那時候,或許才是更大歧視災難的開始~


這個一定要推一下~不然淹沒在一堆討論之中
ADSL

寬頻上網 ?
crusher wrote:
對拉,免費讓甲甲伸...(恕刪)

慢仔小饅頭~ wrote:
看到這邊滿滿的歧視...(恕刪)


"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這種標題跟很多網路上垃圾論壇的標題一模一樣

"還"是原本有的但被拿走,才能叫"還"

同性戀者(對不起,我已經不想用"同志"了)在中華民國法律之前,

或許是大清立律裡面,婚姻權有受到保障嗎??

不然何來[還]字??

法學/邏輯 不好, 連中文也有問題!!


jrfrog wrote:
那些反同的只剩下這一小塊地方可以互相討拍了~其他早就一面倒的支持~

而且這些人明顯跟9.2重疊~我想他們恐怕還在慘敗的苦果中翻騰吧~

他們也挺可憐的~下手就輕點~輕點~(恕刪)


其他地方一面倒?
反同跟反同婚是兩碼子事
修民法跟設專法也是近一半的支持度
請問所謂一面倒是指啥?
這件事有分藍綠嗎?
有本事拿出論述來說服別人
這種甚麼9.2趴取暖的ptt式的自嗨言論就不要來這邊屁了
對了,現任總統已經打破9.2成為8趴總統
這8趴可能也要趕快找個地方取暖一下了

慢仔小饅頭~ wrote:
您的小孩會是同志就...(恕刪)


"我真的希望當你小孩長大後你能夠尊重他作為個體的任何選擇, 每一個個體都有他的獨特性與美麗"

你們這群人好意思講, 衝你這句話, 濫修法把基本男女父母等相關定義全都抹除糢糊掉, 有尊重過男女異性群體多數的獨特性與美麗? 你有尊重過我們選擇不要這樣修訂的權益嗎?

硬逼異性戀群體多數要去配同性群體所需, 把專法當毒蛇猛獸, 把疑慮人士扣反同恐同(講到爛了), 只有你們的定義才是正確無誤? 其他人遵循的通通是霸權產物? 為了政治正確, 什麼話都敢講

你們這批人跟那些宗教團體常在宣傳的也沒啥不同: 信我者得永生, 不信者下地獄=> 無非你們都錯了, 我們才是明燈, 才是真理!    
圓形就好了阿

只是要接成圓時很難
jaeasy wrote:
請問大家人型蜈蚣最...(恕刪)
不反對同志婚啊 ,
不過如果入民法或專法 ,

請政府 !! 也把不同物種婚 , 一起入法哦 !!
實際上 , 新聞都看得到 , 戀物的啦 , 戀其它動物的 , 都大有人在 ;
就如很多人說的 ,
反正又不妨礙到其它人 ,
又如某李姓導演所說的 , 天要下雨 , 娘要嫁人 , 你管得著嗎 ?!

再次強調 , 我沒反對同志婚 , 只是要求入法之時也要顧及到異物種婚 !!
就好像同志婚也不想被歧視嘛 !!



claude0630 wrote:
同志不一定是天生的

我認識的女同裡面至少有三個是原本有男朋友正常交往

後來因為感情分合因素讓其他女同伺機而入[同化]的


正解 !! 但同志們都避談這層負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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