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法律的精神之一
不代表富人跟窮人在法律上一定是負擔同樣的責任
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
民法本來就有很多對經濟弱勢有寬大處理
最有代表性的像是買賣不破租賃
就是考量租屋者通常是經濟弱勢給予的特別保護
不要胡扯什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所以富人不能負擔比較多社會責任
稅金健保都是依法讓富人比較多的負擔
這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吧
還有保障所有權只是法律保護的權利之一
但不是唯一
例如某甲蓋大樓不小心因為過失
超過某乙一坪土地
某乙要求某甲必須拆屋還地否則用200萬來買一坪土地
難道因為某甲有過失就該死嗎
在民法上某甲的確就是可以不用拆屋還地
法官可以因為拆屋還地讓某甲損失過大
而強制要求某乙必須賣地
要是獅子大開口
雙方無法合意價格
就是讓法官定出合理價格
這個例子只是說法律不是很多人自認為只有某些單一認定
像是絕對平等大於一切
只要有過失賠死你是剛好
光就民法來說
很多法條常常就有很多不同考量
地位的差距
過失的輕重
社會經濟的成本
一般習慣的認定
法條的訂定考量的因素可多了
超跑有上限又怎麼不行
要是超跑有上限是仇富的不公平
民法一堆保護弱勢的法條
是不是也要廢除
才能有樓上一堆人掛嘴上絕對公平的法治
民法乾脆廢除重定好了
有過失撞到超跑就該死嗎
路上本來很多不可預期的因素風險
本來就不可能要求用路人絕對不能有過失
你能保證你的輪胎絕對不會爆胎嗎
你能保證你前面那台車絕對不會爆胎讓你嚇到嗎
你能保證路上不會突然跑出小孩或毛小孩嗎
過失不是一句你小心就好或你不要違規就好
開車絕對不能有過失
這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要求
只是你沒撞到超跑可以說風涼話
依照民法常有的社會經濟成本的考量
設定超跑賠償上限
讓超跑所有人多負擔保費
讓一般人不會因為小過失就傾家蕩產
這完全合乎社會經濟成本的考量
有什麼不對
民法本來就是這樣定條文
很不爽嗎
因為對富人很不公平?
那你怎不去對健保不爽
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