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質疑太無腦了。你還是沒說為什麼善款不能拿來做賠償金?有法源依據嗎?難道善款只能捐給高雄市府,然後再讓他們胡亂揮霍?我想大家的疑問是在這裡,這是一筆40多億的捐款,如果照高市府這種揮霍方式,以後誰還會捐款呢?滿滿的大樓梯 wrote:是不能質疑嗎?一個故...(恕刪)
費薛曼 worte:你的質疑太無腦了。你還是沒說為什麼善款不能拿來做賠償金?有法源依據嗎?難道善款只能捐給高雄市府,然後再讓他們胡亂揮霍?我想大家的疑問是在這裡,這是一筆40多億的捐款,如果照高市府這種揮霍方式,以後誰還會捐款呢? 賠償金由責任單位賠付善款委員會是責任單位嗎? 怎麼可能由善款來做賠付???你邏輯好一點好不好?!法院都判決高雄市政府40%、榮化30%、華運30%了該付錢的就拿錢出來付,怎麼你會覺得賠償金應該由善款來賠付???
隨便貼一篇判決書燒燙傷22%,高雄地院判賠502萬樓主的病友燒燙傷70%還變成瘖啞人士結果只拿到十幾萬???這故事真實性讓人存疑511.趙汝正部分:醫療費用:原告主張趙汝正於系爭氣爆事故發生時,騎乘機車於一心路與籬仔內路口附近遭氣爆炸傷,受有頭頸、前胸、背部及四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22%等傷害,當日即送阮綜合醫院加護病房急救,103 年8 月7 日轉至普通病房,103 年9月19日出院,嗣因傷口未癒合,於103 年11月12日復於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住院治療,103 年11月18日出院,出院後陸續於上開二家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用1,078,505 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170 至200 頁、計算表四八第32至101 頁)。本件趙汝正於系爭氣爆事故發生後,業自付醫療費用核計為849,546 元(原告於起訴時請求醫藥費用250,709 元,經本院檢視其單據核算僅21,750元,故21750+827796=849546),經核該等費用均為醫療所必需,自應准許。看護費用:原告主張趙汝正於一般病房住院期間(103 年8 月7 日起至103 年9 月19日止、103 年11月12日起至103 年11月18日止),需專人全日照護,又其出院後須休養1 年,休養期間須旁人協助穿脫壓力衣,須專人看護,爰請求看護費用946,000 元等語,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趙汝正於103 年8 月1日至阮綜合醫院加護病房急救,於103 年8 月7 日轉至普通病房,於103 年9 月19日出院,宜休養3 個月;於103 年11月12日入住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燒傷病房,於103 年11月18日出院,住院期間需人照顧等語;又依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106 年5 月19日雄左民診字第1060001853號函、阮綜合醫院106 年5 月22日阮醫教字第1060000230號函所示(見本院卷八第283至284頁、第286 頁),趙汝正於阮綜合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住院期間,需專人全日看護,至出院後之休養期間,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固函覆以出院後宜休養2 週,無需專人看護,然阮綜合醫院則函覆以出院後因雙手燒傷疤痕攣縮,須復健治療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休養1 年,專人全日照護,兩院見解不一,本院審酌趙汝正燒燙傷面積廣泛,復原時間需長,其復健期間需旁人協助,認趙汝正請求103 年9 月19日出院後3 個月休養期間,專人全日看護,尚屬允當。至趙汝正依阮綜合醫院上開函文請求出院後1 年休養期間之全日看護費用,本院認依趙汝正先後住院順序,阮綜合醫院在先,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在後,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對趙汝正於斯時之復原狀況,較為清楚,故採認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上開函文。衡以目前全日、半日之看護行情每日約為2,000 元,該住院及出院後休養期間,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看護費用,合計為270,000 元(103.8.7~103.12.19:2000×135 =270000)。醫療用品費用:原告主張趙汝正因傷後護理之需要,購買膠帶、手套、尿布、繃帶、紗布、棉棒、生理食鹽水、針頭、濕巾等醫療用品,共支出20,614元等語,並提出統一發票、收據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201 至233 頁、計算表四八第102 至110 頁)。查,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趙汝正需使用彈性衣、矽膠片及淡疤藥膏等語,是趙汝正既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上開身體燒燙傷,因傷後護理之需要,自有購買有助於傷勢復原之醫藥衛材之必要。經核上開單據所列品項,均屬醫療所必需,故趙汝正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交通費用:原告主張趙汝正因傷重無法自行駕駛交通工具,往返醫院須搭乘計程車,其由住處往返醫院,共計支出19,200元等語,並提出車資證明單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234 至261 頁)。查,趙汝正因上開傷勢,有至醫院治療及復健之必要,其自得請求交通費用。依上開醫療費用單據所示,趙汝正於出院後至阮綜合醫院12次、高雄長庚醫院18次、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16次,其住處至上開各地點之往返車資各為270 元、400 元、720 元,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計程車資網頁屬實,是趙汝正得請求交通費用合計為21,960元【(270 ×12)+ (400 ×18)+ (700 ×16)=21960 )】,其僅請求19,200元,對被告有利,自應准許。勞動能力減損:原告主張趙汝正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上開傷害,爰請求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2,865,992 元等語。查,趙汝正頸部、背部、四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15%,雙側上肢關節攣縮,勞動能力減損61%,此有高醫診斷證明書可參(見本院卷十三第223 頁),是趙汝正於事故發生後,燒燙傷後之遺留疤痕,排汗功能受有影響,不適宜於高溫環境下工作,且關節活動受限,行動無法自如,此於社會通念上將影響其日後從事工作,其自因此減少其原應有之勞動能力甚明。趙汝正係48年6 月26日之人,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退休年齡65歲即113 年6 月25日止,尚有9 年餘,而趙汝正於氣爆發生時,每年薪資571,359 元,此有其102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可佐(見計算表三五第264 頁),則每年趙汝正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賠償為348,529 元(571359×61/100=348529),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為2,860,922 元【計算方式為:348,529 ×7.00000000+ (348,529 ×0.0000000 )×(8.00000000-0.0 0000000)=2,860,9 22.000000000 。其中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9 年霍夫曼累計係數,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10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 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329/36 6=0.0000000)】。薪資損害:原告主張趙汝正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17日止,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害750,702 元等語,並提出阮綜合醫院上開函文為佐,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列此請求項目,其於第二次擴張始為此項請求,經被告為時效抗辯,故原告此項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應准許。車輛損害:原告主張趙汝正為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權人,因系爭氣爆事故造成其機車毀損,致其無法修復而申請報廢,業經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等語,業據其提出車輛異動登記書、行車執照、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機車毀損照片等件為證(見計算表三五第265 至267 頁),自堪信為真實。查,觀諸上開行車執照,上開機車出廠年月為83年7 月,該機車迄至氣爆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達17年之久,若將之修復,恐需費過鉅,故車主直接將上開機車申請報廢,並未有悖於常情,而依上開鑑定報告書所示,上開機車經鑑定後,氣爆前車價為6,000 元,應認上開機車毀損前原有之價值為6,000 元,故趙汝正請求車輛損害6,000 元,洵屬有據。被告雖辯以:機車申請報廢,應扣除車體殘值云云,然被告並未舉證趙汝正或原告已將上開報廢車,出售他人或以廢鐵回收之方式獲取金錢,自難認趙汝正獲有殘值之利益而應自其得請求之賠償金額予以扣除,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精神慰撫金:原告主張趙汝正因系爭氣爆事故,受有頭頸、前胸、背部及四肢2 度燒燙傷佔身體表面積22%等傷害,已如前述,則其因此之傷勢治療,精神自應感痛苦,是趙汝正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查,趙汝正係60年3 月10日生,為高職畢業,103 年度薪資所得59餘萬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 筆、投資1 筆,暨被告學經歷及資本額等情,此為兩造所自陳,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爰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趙汝正之請求以1,000,000 元較為適當。綜上,原告受讓趙汝正之債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合計為5,026,282 元,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為無理由。
是你的邏輯有問題吧,還是要告訴你記得帶腦袋,呵呵。你就是只要講為什麼善款不能用來當做賠償金呢?法院判決是針對責任單位的責任歸屬,不是判決捐款的用途,懂嗎?而且善款不是捐給高市府如此揮霍的吧?滿滿的大樓梯 wrote:賠償金由責任單位賠付...(恕刪)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善款不是用來付賠償金的賠償金由高雄市政府40%、榮化30%、華運30%,三方共同支付32死321傷,總共賠六億多他這種重大傷殘說只拿十幾萬,自己算一下數字合不合理 ...(恕刪) 你說對一件事情,善款歸善款,賠償金歸賠償金,當初高雄市政府說為了要讓受災戶快速清理家園,以先撥發善款作為慰問金,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要災民接受代位求償,之後再追發賠償金這裡延伸兩個問題,問題一:慰問金由善款代墊,市府一毛錢都沒出,請問編列預算回補了沒?問題二:說服災民接受代位求償,是否市府完全沒認知到自己有任何行政疏失,最後公親變事主,吃了善款的豆腐,自己卻不用扛任何責任?法院判決出來,市府要負擔40%的責任,受災戶要爭取國賠,卻因為追訴期已過,市府的40%責任完全免責,如果善款拿來全數用在受災戶身上,絕對沒人有意見,善款都是外界的善心,多或少都是聊表心意而已,對受災戶來說,真正屬於災民的正義是國賠,而不是善款就算外界的善款再多,災民拿了多少慰問金,都跟國賠是兩碼事,災民該拿的賠償得拿,事主該負的責任得負,這才叫正義!現在40%的賠償,已經確定拿不到,市府已經失去了道義,再拿善款來說嘴也只是偷換概念而已,何況這筆善款的使用方式,極多部分都有拿善款來慷他人之慨,做政治綁樁的嫌疑,如果前市府可以得過且過,任憑這件事情雲淡風輕,那只能說這群人真的是恬不知恥,連最廉價的認錯都辦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