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動工了!!那些人在擋下去有意義??


glasscar000 wrote:
台北市的文林苑新聞鬧...(恕刪)


那些幫腔的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錢?
還是作功德的?
相信你對228之類的事應該也是如此看法?

那以後你有啥事最好都吞下去 不要浪費社會資源

奴性真的是台灣的問題.......

王小涵1108 wrote:
那些幫腔的人到底有沒...(恕刪)

對啊,市政府幫拆的人錢到底收沒,還是作缺德的?
第一次從媒體得知文林苑事件當下很同情王家
媒體或者王家對外塑造使我感覺
1.王家只剩老弱人士且是祖庴古蹟
2.市府建商無任何補償
3.市府突然拆除王家
這三個假象使我認為天子腳下首善之區政商勾結可如此
但隨真像的出現
1.王家不只剩老弱人士還有一些中青壯人士,更有一些搞建築的專業人士
那一家所謂的祖庴是RC建材,那最多五十年多,非古蹟,而最近一次增修老皮有去佔到鄰家和公有土地
2.建商給的條件相對一般同意戶好,只是王家還想要更多
3.北市府拆王家是王家官司敗訴,市府也延遲一兩星期再拆

一些人所謂買賣是商業行為,但台電中油漲價,你們不是很不平
如台電中油告訴消費者,你嫌貴可以不用,你又如何想
什麼是公平什麼是正義
當初的耕者有其田,那些地主他們願意嗎
一些交通建設徵收的土地,那些地主願意嗎
如照你們這麼說
你不應該開車上任何有被徵收的土地的道路
不該吃,耕者有其田產生的作物
也可把公平會消基會拿掉
因為買賣是商業行為,你情我願

還是那句話
現在台灣是輕法律重私利
民粹主導一切

王小涵1108 wrote:
那些幫腔的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錢?
還是作功德的?...(恕刪)


問問這位版友呗:

特地上01註冊一個新帳號,
目的就是為了發建商的幫腔文。

look4af wrote:
一些人所謂買賣是商業行為,但台電中油漲價,你們不是很不平
如台電中油告訴消費者,你嫌貴可以不用,你又如何想
什麼是公平什麼是正義
當初的耕者有其田,那些地主他們願意嗎
一些交通建設徵收的土地,那些地主願意嗎
如照你們這麼說
你不應該開車上任何有被徵收的土地的道路
不該吃,耕者有其田產生的作物
也可把公平會消基會拿掉
因為買賣是商業行為,你情我願...(恕刪)


比喻亂七八糟
台電中油是寡占的民生相關企業,當然要有所限制
公平會也是針對商品聯合漲價行為做處罰
王家的地是王家的私產
建商嫌王家價錢太高不想買,可以去買郭元益的地阿

芭樂068 wrote:
誰又有權利說什麼
建商未取得同意就把王家的地賣掉和硬拆
這才是最不公不義的行為

這是於法有據的,
請參考都更法,
台北市政府不配合拆除,
搞不好還會被告瀆職...

第25條-1(強制權利變換)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1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8/10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36條補充規定(強制拆遷--釘子戶條款)

所謂釘子戶即是在都更流程中,「少數」不願簽署同意書或合建契約之所有權人。

同意書達到法定比例,可以強制參與都市更新:

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實施者應與代拆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

1)協調會召開之日期應於實施者公告自行拆遷期限後。

2)各次協調會召開時間應相隔至少3週以上。

3)召開協調會之通知應於協調會召開日20日前寄送。

4)實施者請求本府代偽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本府得請實施者與代拆戶續為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更新單元範圍內代拆戶占總戶數10%以下且戶數5戶以下。

(2)更新單元至少鄰接一條3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5 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更新前總戶數達100戶以上時,代拆戶占總戶數15%以下且戶數15戶以下。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芭樂068 wrote:
建商和原住戶哪個不貪...(恕刪)


他當然可以開1000億 但建商可不可以不買 可以吧!

但是法律規定把妳納進來 我當然可以不甩妳 在這個政府的天空下

我就可以 一毛都不多付 然後叫政府依法拆你的房子

現在不就這樣嗎???

建商在任何角度 除了 民粹以外 都站得住腳

王家在任何角度 除了民粹意外 都站不住腳
rexjian wrote:
問問這位版友呗:特地...(恕刪)


在3/28 日政府強制拆除時,我是同情王家。

在5月初時,隨著真相證據的出現,尤其是王家的公開發言,

證明抗爭的理由,全部都是謊言,

而老弱婦孺的同意戶,完全沒有任何助力,我才開始收集資料發文,

希望澄清真相讓社會公評。。。。



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文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不管這些謊言有多大,有多離譜,只要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再次號召抗爭, 社會上還是有人會深信不疑。
如果我們對謊言選擇沉默,更多不義的謊言將以正義之名行之,使守法安分的人深受傷害。
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1. 事實是王家沒提出退出都更(民國95年起),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
2. 事實是王家都更通過後才提出退出都更,想證明文林苑案都更不合法,經過近2年的司法程序,王家連連敗訴。
3. 事實是王家曲解法規,以懶人包等文欺騙社會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可以獨立申請建照,可退出都更。
4. 事實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加入都更可解套變為5房5車位,價值近億元。
5. 事實是因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6. 事實是都更受害者聯盟假造數字把建商的獲利從1億誇大到5億甚至10億,欺騙社會建商獲暴利,鼓動社會反對都更。
7. 事實是王家要價2億和5億的異議書,法律上沒有以價逼退的可能性,只有爭議權利變換多少的效力。
8. 事實是王家知道訴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也沒有達到釋憲的爭議點。
9. 事實是王家有兩位建築專業的碩士,其中王耀德先生工作於做都更的建築公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共28條,都市更新條例共62條印出來沒幾頁,怎麼可能不懂。
10. 事實是早在民國91年10月28日 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區域,非建商圈地。
11. 文林苑王家的屋子範圍,不符第一商業區55%遮蔽率的要求,沒有45%的空地,也沒有後院3米的防火巷空地,沒有和捷運保持距離6米,在捷運禁建區內。除了蓋滿自己的土地外,還蓋在鄰地上。有嚴重的消防隱患。就算王家退出都更,一拆佔用的鄰地給鄰居都更,房子會不會也快垮了。

我絕對贊成王家全力爭取自己的權益,但是任何法律程序都是有時效的,王家放棄反對權利錯過時間,要所有的人,推翻已經完成的合法程序,依情,理,法都說不過去。同意戶,都更處,只要王家在都更申請的2年時間有提出“退出”,就有機會協商幫忙。事後也給王家近3年的期間去訴訟翻案也敗訴了,王家該停止抗爭了。
以上的"事實"的證據,請看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在媒體的發言,法院的判決書,相關法規。



Erichuangtw1980 wrote:

最後期限快到了,建商完全於法有據或是玩弄法律,就看最後的結果,多說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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