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聯合晚報!媒體撰文:Mobile01網站站長蔣叡勝(蔣大)12日發文表示...~猶如媽媽嘴無辜被牽連的( 大炳 )一樣,名號傳遍全國人盡皆知!請問蔣大這句回覆是在哪一篇討論文章呢?麻煩網友指引明燈,讓我去朝聖湊熱鬧一下!謝謝!
這個案子依照公平交易法觀之,可分為兩部分:一、針對三星自身產品的廣告不實的部分,規範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節略如下: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略)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所以本案重點在於要證明相關工讀生、部落客在網站post文章屬於「廣告」;文章內容屬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工讀生或部落客明知或可知所寫之推薦文章有引人錯誤之虞。我個人認為要能順利證明這三點都沒那麼容易,廣告的定義或許還可以有個概略標準(例如是否收錢辦事),是否虛偽不實也得查證內容真實與否,但引人錯誤或明知或可得知有引人錯誤之虞,就屬於主觀的範圍,認定上就會有相當程度的爭議與困難。公平會實質上只有行政調查權,能調卷、要求對象提供資料、到場抄寫影印、請相關人到案說明等,並沒有刑訴法的搜索扣押、拘提約談等強制作為,要能突破上述要件,個人認為除非有人能提供很有力之內部證據,不然相當不容易。若能證明上面要件都成立,公平交易法針對第21條是引用第41條罰則如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這些行政罰金額對於三星來說連九牛一毛都看不上,但比較有影響性的應該是品牌商譽的損傷)二、毀損他人商譽部分,規範在公平交易法第22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這22條是有刑責的,第37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這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除非HTC、SONY、APPLE等受害廠商提告,不然這部分也沒有成立可能性,至於這些廠商要不要提告?這就很有趣的問題了。
真想了解這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個人主觀想法1.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很主觀的評斷手機,當然主觀就會有好有壞2.非三星品牌被貶得很差,非常差,那麼這也只是主觀評價,要怎麼告?如何斷定惡意毀謗?台灣政黨互相摸黑至此,我怎好像看選完也是風平浪靜3.有直接證據說明三星唆使寫手惡搞其他對手嗎?有證據嗎?例如三星主管提供酬勞,唆使部屬惡意抹黑其他對手?這包刮發票、錄音黨或信件回謢、以及成果驗收的文件等,好像在網路上我都沒看到這些。感覺最後事情應該也是不了了之,這種法律邊緣的辯論,應該是沒有結果我也不想替三星辯護,只是覺得這種這麼難認定的東西,未來法官會採用何種證據作為依據判定,那麼判定了之後,是否有影響言論自由的可能性?還是請 HTC 用 one 的好表現痛擊小米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