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laovvye wrote:
討論有意義?????...(恕刪)


選出一堆政客??

就算今天某人形象良好~一切清白

當選後亂搞~就又怪人民亂選嗎?

不是該有個制裁這些人的方法嗎?

而不是說只要選個好民代~好政治家

就沒事了吧

mltr wrote:
選出一堆政客??就算...(恕刪)


傳說中的台灣民主嗎?

mltr wrote:
真是開眼了

有被判行賄罪的陳


等等等等!
我才剛想對這部分有意見想發表你就提出來,
先謝謝你嚕。
這邊再次顯示媒體的專業素養嚴重不足,
(不然就是有人在操弄)
看一下新聞怎麼說的,
陳啟祥夫婦繳交公益金後獲得"緩起訴"的處分,
甚麼叫"緩起訴"?
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訴行良好或是轉為汙點證人,
所給予的一個類似"交換條件"。
簡單的說就是"現在暫時不起訴你,只要你這段期間乖一點,時間到了你就沒事了"
所以,緩起訴代表"還沒有起訴",
還沒有起訴自然"不會有判決",
既然沒有判決,何來"被判行賄罪"?

簡單的說,檢察官原本認定陳啟祥夫婦和林益世犯了貪汙罪裡的行賄和收賄,
所以原本是要以"貪污罪"起訴陳林雙方,
但是因為陳願意轉為汙點證人,
所以檢察官就跟陳說"好!因為你乖,所以我暫時不起訴你"。
所以就用貪汙罪起訴林益世,
但是起訴不等於定罪,
有沒有罪還是要看法院判決,
結果現在法院判決林益世貪汙部分無罪。
然後陳啟祥就跳出來說"難道我是像空氣行賄嗎?"
但是我這樣講你應該就能看出問題點了吧!
既然都沒有起訴,表示在法律上"陳啟祥並沒有犯行賄罪"。
這樣了解事情原由了吧~~~

mltr wrote:
選出一堆政客??就算...(恕刪)


是阿大大這麼義憤,不如發動連署來行使"創制權",立個"立委行為準則法"來規範立委喬事情的貪汙行為. 希望大家一起來響應.
真是遺憾 我不認為那三位是吃飽太閒
他們只是自認為自己的判決站的住腳
所以想藉此堵住大家的批評而已
所以現在的判決 不容鄉民批評?

有人說 司法有如皇后的貞操 不容質疑
但在我等小民的眼裡
這位皇后不乏人盡可夫之嫌
所以當小民該個兩句 就惹來皇后的不悅了嗎 哈哈

坦白講 我知道閣下想告訴大家
法官不是不想重判 而是法條上不允

但是我等小民想質疑的是
是不能耶 或不為耶?

就像歐陽修曾說 如果這人被判死 那麼我努力去看看事實是否有扭曲 是否有可同情之處
如果都沒有 那也只能判死 判的人跟被判的人也都沒什麼好怨的了

您認為第一審判決是法官依法判決
但我等小民卻認為 法官是故意設法輕判

就像有一個案子您一定也聽過
有一件車禍 車上只有兩個人 A跟B
結果受傷的人告A傷害 最後法官判A無罪 車子不是A開的
又告B
法官又判B無罪 車子也不能證明是B開的

也不是A 也不是B 那是誰開的 難道是看文的我或你嗎 哈哈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不容質疑嗎? 抱歉 就算是上帝的話
我也要想一想才決定是否接受 有什麼事物不容質疑或挑戰的嗎?



vivian93 wrote:
你先搞清楚那三位法官...(恕刪)

mltr wrote:
選出一堆政客??就算...(恕刪)


樓上有大大講的很白了
當選的永遠是那些跑紅白包的
喬事情的
因為這是鄉民要的就是選民服務

國之將亡,賢者隱,亂臣貴。
很簡單的道理
當會做事情的
花了大錢選不上
被鄉民遺忘
或選上了
不會做選民服務
又落選
那今天出來選的
當然就是想圖利的

捫心自問吧
哪場選舉不是藍對綠
鄉民真的有給會做事的人一些空間????

yishen13 wrote:
是阿大大這麼義憤,不...(恕刪)


我不懂連署

我又沒讀啥書

我只知道可以辦個入黨的活動

應該會吸引很多人來吧

Auroras777 wrote:
就像有一個案子您一定也聽過
有一件車禍 車上只有兩個人 A跟B
結果受傷的人告A傷害 最後法官判A無罪 車子不是A開的
又告B
法官又判B無罪 車子也不能證明是B開的


其實我是沒有聽過這個案例,
但是如果依你所說,
一般發生交通事故警察來了不是都會先請"駕駛"出示行照駕照嗎?
這邊不就可以證明是誰開的車了。
那如果當下沒有請警察來處哩,
而且又沒有證據顯示到底是誰開的車,
車子也沒有報失或甚麼之類的,
這樣責任不是應該會在車主身上嗎!
畢竟車主應該知道是把車借給誰開吧。

Auroras777 wrote: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不容質疑嗎? 抱歉 就算是上帝的話
我也要想一想才決定是否接受 有什麼事物不容質疑或挑戰的嗎?


那為什麼你質疑的不是你自己的"主觀意見"?
沒有人說法官的判決不容質疑,
(如果不容質疑的話就不會有這幾篇文章了)
這邊的討論過程不就是在質疑和解釋中討論的嗎?
反倒某些人從來不質疑自己所得到的資料是否完善,
不質疑自己腦中的推論是否合理。
只是一昧的質疑法官的判案是不合常理。
但是卻說不出不合常裡的點或是說出來別人解釋之後還是不相信。
然後持續以"想當然爾"為理由繼續質疑。
這樣的質疑是合理的嗎?

vivian93 wrote:
那為什麼你質疑的不是...(恕刪)


014案中不合常理的點有

燒美金~把錢藏在水池中

正常人會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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