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d1210 wrote:
其實廢除死刑的積極意義在於告訴社會我們不能仰賴以死刑來解決社會最終問題,死刑悲劇一旦發生做任何的補救都是無濟於事。
如同前面提起的案例,有人為了吃牢飯而殺人,這樣的惡行或許我們可以歸責加害者(好吃懶做。。。),可是整件悲劇當我們看到被害者的悲劇時,我們也看見了加害者行為(為了吃牢飯而殺人)本身也是個悲劇,所以悲劇不會是個別的而是一連串的。
我認為現階段台灣(或許)仍無廢除死刑的條件與環境,但不表示廢除死刑的議題不能被討論的。
死刑悲劇的發生,有加害者也會有被害者,廢除死刑的積極意義在於,除了面對被害者的悲劇外,也該正視加害者自身的悲劇,藉由防止加害者的悲劇發生,來阻止被害者的悲劇,這才是廢除死刑的最終目的。
刑法的本意是「遏阻」、明確訂定出界線,法律是強制力,有想過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
敢挑戰就得要有本錢,將自己的問題(lazily)全部歸罪於社會,似乎太過可笑,若真對這
社會真的不滿,可以揭竿起義,聯合百姓提出對政府不滿,擺免、公投、政治責任,這些都
是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力,為何不將這分力量拿來造福全民,而是憑一己私慾毀壞一個家庭,
白髮人送黑髮人,這是有損孝道的難道不知這道理嗎?
確實死刑是不可回覆性,但也因此說明能活著是一件很寶貴的事。我國法官在判決時已很講究
人情了,若是太過了如何能維持公平正義?
再者知道南橘北枳這道理嗎?或許國外有廢死制度是因其人民素質的關係,再看這開此文章的人
重起輕放的態度,可以聯想支持廢死都像他那樣?如果是廢死在臺灣無法推展也是因為這群人的
緣故。
審思廢死的立意良好,但再觀看挪威殺人魔事件,不覺得廢死這種理想用在人類以外的生物上會
比較洽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