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lintw wrote:
我是覺得大家應該要檢...(恕刪)
他這叫洗板 一直貼同樣東西 又不回覆別人疑慮
別人回答他了 還在跳針 講不過就一直重覆重貼
講不過 講一百次 一千次 就會變真的
根本再催眠啊 我也檢舉了
jackwan wrote: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假如自然人往來的規定以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為依據當然沒問題,但是若以協議的條文為準,請問你們以後還找得到工作嗎。
jackwan wrote:
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自然人移動條文中有一條:
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我們自然人移動的諸多條文抄自新加坡,但卻獨漏此項,因此缺少連結至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的關鍵條文。反而多了諸多與現行法令抵觸的條文(請仔細看條文)。
新加坡簽署服務貿易的自然人往來條文中,完全沒有自然人停留時間的相關條文,因為自然人停留時間規範於當地的現行法令中,但是我們的服貿條文中卻有規範自然人停留時間,可是停留時間卻與現行的法令抵觸,而且條文本身也自相矛盾(見下方條文)。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