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反服貿者不僅只對國安有顧慮而已!!


fdlintw wrote:
我是覺得大家應該要檢...(恕刪)

他這叫洗板 一直貼同樣東西 又不回覆別人疑慮
別人回答他了 還在跳針 講不過就一直重覆重貼
講不過 講一百次 一千次 就會變真的
根本再催眠啊 我也檢舉了

服貿的條文與我們台灣現在法條沒有牴觸...所以張慶忠才直接把服貿存查

有牴觸的話還需要立法院修法... 那些抵觸條文早就在加入WTO 或 ecfa簽署時修完了

服貿只是WTO架構下的加碼..


中國大陸人員來台都是比照 日美韓歐 去開放的

並不能對方是中國就反對...更何況我們是已開發國家加入WTO.. 是有義務對開發中國家 開放

jackwan wrote:
拜託!! 114F請...(恕刪)

⋯⋯
這是服貿內的內容規定
跟法令有什麼關係?

jackwan wrote:
差別就在於他們是出現...(恕刪)


就出現在現在中學的學生對話中

保護文化這個道理放在服貿裡是說不通的

樓主可以去日本看看 你看他們的中文菜單 是繁體還是簡體

如要這樣解釋 日本人覺得中國人比台灣人文化要高 所以放中國簡體字?

jackwan wrote:
拜託!! 114F請再看仔細,您寫的這些法令未必適用於服貿。
未實際研究過服務貿易條文者,非誠勿擾。...(恕刪)


經濟部提出的服貿闢謠

你會比經濟部懂?

先告訴我們你的職業?

是法律相關嗎?

否則你自己在那邊腦補,又不聽專家的話?

萊士塔力斯 wrote:
經濟部提出的服貿闢謠...(恕刪)

拿a條說b條
等人家解釋完b他就說a不通
等人家解釋完a他說b不對
然後就持續跳針到最後
ab是同一條管子~

1.沒有與現行國內法牴觸
2.協定內沒有規範的部分,依國內法令規範之
然後他就一直跳針,說沒有與現行法令連結
挖靠咧~難道你看民法與刑法兩部裡面有寫連結贅詞?

不想談服貿了
能站在世代文革洪流中的人們是悲慘且幸福的存在
一方面可以看到下一代的反智,一方面又可以看到上一代的慈悲

jackwan wrote:
請問您當真了解大陸的...(恕刪)


請問您當真了解大陸的民族性嗎? 兩岸的民族性經多年分治後有很大差異的。(我同意這句)
他們對事情馬虎的態度,令人無法理解。(這句擺明歧視大陸人)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拿a條說b條等人家解...(恕刪)

最神的是人家拿服貿內容反駁他
他說這些法令不適用⋯⋯
結果最沒研究是他= =

jackwan wrote: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假如自然人往來的規定以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為依據當然沒問題,但是若以協議的條文為準,請問你們以後還找得到工作嗎。



那是因為對中國大陸 我們政府在多設下限制條件

我的解讀是.. 大陸企業要是沒有來台灣設點,人員來台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核發的簽證有效是三個月至三年, 它後面還有個但書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我覺得說在多還是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競爭力夠也不怕找不到工作

jackwan wrote:
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自然人移動條文中有一條:
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我們自然人移動的諸多條文抄自新加坡,但卻獨漏此項,因此缺少連結至國內現行的兩岸法令的關鍵條文。反而多了諸多與現行法令抵觸的條文(請仔細看條文)。

新加坡簽署服務貿易的自然人往來條文中,完全沒有自然人停留時間的相關條文,因為自然人停留時間規範於當地的現行法令中,但是我們的服貿條文中卻有規範自然人停留時間,可是停留時間卻與現行的法令抵觸,而且條文本身也自相矛盾(見下方條文)。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我沒仔細研究過,但我雙方言論都會看。114樓有看了
只看到你的重點1在大陸與新加坡這條↓,但我們沒有
「4.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重點2在服貿條文規定的自然人停留時間"與現行的法令抵觸",
但好像沒看到你提出與哪條法令抵觸,煩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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