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wo wrote:這件事有點奇怪... 換成我是不肖官員我一定是下班後才打電話給廠商通風報信,說要查你們廠了這種通風報信並不需要傳公文過去啊....口頭講一講就好了在上班時傳真公文,會被很多經手人知道,增加自己曝光危險何必呢? (1)因為她沒有想到廠商會留下证據(2)口頭講講是要找那位?如果她上達廠長,代表她真的是門神了~
u82232016 wrote:公務員是可以傳公文給受稽單位知道的要人家怎麼配合,你總得讓人家知道,你的依據是哪一條令,哪條法如果沒有依據公務員就是山大王了除非你是要突擊檢查,那就是直接上門,拉條椅子坐下來,你甚麼時候讓我檢查完,我就甚麼時候走今天沒查到,明天就檢警一起來,整個公司掀開來查不過特地去把附件列印出來傳真的真是特別少見而且說是第一次我只想說一句:"別把別人當傻瓜" 稽核和稽查應該是不一樣的~稽核是通知受檢單位要準備好資料及稽核人員來稽核的時間點稽查就如你所說是突擊檢查,那已經形同搜查了,怎麼可能還發文給對方
always CoCa Cola wrote:稽核和稽查, 哈哈,...(恕刪)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