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1271n wrote:
忘了提醒大家
政府的...(恕刪)


你滿可愛的,加油啊,繼續娛樂大家

aowo wrote:
這件事有點奇怪... 換成我是不肖官員
我一定是下班後才打電話給廠商通風報信,說要查你們廠了
這種通風報信並不需要傳公文過去啊....口頭講一講就好了
在上班時傳真公文,會被很多經手人知道,增加自己曝光危險
何必呢?

(1)因為她沒有想到廠商會留下证據
(2)口頭講講是要找那位?如果她上達廠長,代表她真的是門神了~

u82232016 wrote:
公務員是可以傳公文給受稽單位知道的
要人家怎麼配合,你總得讓人家知道,你的依據是哪一條令,哪條法
如果沒有依據
公務員就是山大王了

除非你是要突擊檢查,那就是直接上門,拉條椅子坐下來,你甚麼時候讓我檢查完,我就甚麼時候走
今天沒查到,明天就檢警一起來,整個公司掀開來查

不過特地去把附件列印出來傳真的
真是特別少見
而且說是第一次
我只想說一句:"別把別人當傻瓜"


稽核和稽查應該是不一樣的~
稽核是通知受檢單位要準備好資料及稽核人員來稽核的時間點
稽查就如你所說是突擊檢查,那已經形同搜查了,怎麼可能還發文給對方

dennis1137 wrote:
稽核和稽查應該是不一...(恕刪)


稽核和稽查, 哈哈, 兩者本來就不同了,
稽查的話那些人根本就無法進入私人工廠,

always CoCa Cola wrote:
稽核和稽查, 哈哈,...(恕刪)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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