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有做出一個回應:
工程會審理大巨蛋案範圍未涉北市府與遠雄間議約內容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News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10404231
表示:
針對巨蛋開發案,工程會表示,遠雄公司原為臺北市政府所主辦「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之最優申請人,因遠雄公司不服臺北市政府不同意其變更協力廠商且事後流標的決定,向工程會前後提出3件促參申訴案,經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後撤銷,無關當時執政團隊。
工程會申訴所審議之範圍為有關臺北市政府不同意遠雄公司變更協力廠商是否合法,至臺北市政府與遠雄公司間議約過程、內容,包括權利金、租金、安全及營運等相關事宜,均係臺北市政府與遠雄公司自行協議訂定,與工程會申訴審議範疇無涉。
這點又怎麼看?工程會在做切割?
意思白話說是指當時的阿扁政府並無護航的事實嗎?
evo666 wrote:
然後台北市政府每年還要拿出2億元去償還當年跟中央換地不足額的借貸143億的本利金。
以上這樣的說法,不就等於要拿市民的納稅金去償還大巨蛋租用的那些土地借貸本利嗎?
這個問題是屬於理財的領域!
用貸款,購入資產,算是負債?還是資產?
比方說你二十年前購屋一千萬,不足額貸款500萬,去買了一間台北市的房子
二十年來,您貸款本利總共還了1000萬,但房價現在已由1000萬增值為5000萬
三十年後,房價是會比5000萬高? 還是5000萬低?
只要您資金夠厚,借錢來買地,長時間來看,是贏家。
再從制度上來看,
父親跟兒子算利息,兒子繳利息給父親,縱使不只兒子一個,但對於鄰居來說有差嗎?
evo666 wrote:
工程會審理大巨蛋案範圍未涉北市府與遠雄間議約內容
議約的過程,
廠商的獲利,不能大於原先的招標內容
政府的獲利,不能小於原先的招標內容
我猜想,當初政府的獲利就是設定兩個
1.政府免出資的前提下,巨蛋盡快引資啟用
2.五十年後,巨蛋收回,再重新標租
也因此,議約的過程,只要廠商不要碰觸這兩個底限,並且程序合法,市府就會配合。
但因為協力廠商的更換,不合於程序,因此市府予以廢標。
工程會仲裁後,程序有疑慮的部分已消除,所以復標。
而廠商的獲利,通常政府只會訂一種
就是這塊基地,除了要蓋一顆蛋之外,
你允許開發的建蔽率上限為多少? 容積率上限為多少? 建築物高度上限為多少?
其他的只要合於法規標準,政府就不干涉了。
evo666 wrote: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因為剛好聊到市府有沒有出錢這件事,有部分想請教,不知道有沒有大大能釋惑:
大巨蛋當初只有遠雄一家投標,得標後50年不用繳任何權利金,土地租金只有公告地價的1%,大約6700萬,而且還只夠給市政府拿去繳地價稅。然後台北市政府每年還要拿出2億元去償還當年跟中央換地不足額的借貸143億的本利金。
以上這樣的說法,不就等於要拿市民的納稅金去償還大巨蛋租用的那些土地借貸本利嗎?...(恕刪)
我覺得很多人用現在的眼光去看從前的事
這個bot案是2004年開始
好賺為何沒人要投標呢
因為當時sars剛過
台灣房地產楚於20年空前低點
土地價值低落
台北市國宅1平不到10萬元都沒人要
好羨慕,1坪不到10萬耶
後來因為沒人要國宅處放寬資格讓沒資格買國宅的人都能買
才賣得出去
和美和市同樣
我們要會分析,不要被很壞的政治人物操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