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mingtao wrote:請google契約自由原則,當然有人會舉例像醫生的契約來反駁但是我只是提出一個看法罷了 以後你做任何交易時,何妨跟對方說,交易完成前,你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就隨時停止交易。emeryville wrote:你要是規規矩矩的想獵也沒得獵出來混的總是要還的 這跟只要你規規矩矩,就不用怕查水表同樣的概念。請去搞清楚獵巫的意思。
這件事本來就兩人互毆,沒什麼好議論的,看到有人提到酒店來類比,回應一下好了,我付給酒店的是遮羞費,付給服務業的服務費,遮羞費可以買人的尊嚴,服務費可買不起人的尊嚴。你跟酒店泊車小弟講草泥馬,小弟回應你:「大哥,下次再來」你跟服務業講草泥馬,10個有9個會打你,1個沒有媽!
chanmingtao wrote:搭計程車這例子屬於口頭契約反而契約型態更是弱式 口頭契約一樣是契約,一樣是交易。否則運將隨時都可以把乘客丟包。chanmingtao wrote:只要司機說有交易就是有交易(他能提供交易證明)乘客說有交易還不能確認有交易(他能提供什麼?) 司機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完成他提供的服務,乘客就給付車資給司機,這就是乘客所提供的報酬。
TXLC wrote:口頭契約一樣是契約...(恕刪) 拜託不懂就不要搞笑無限上綱一份口頭契約?契約都會有但書的當然可以有條件終止契約連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裡面都有提到之類的但書不會是契約定了就一定要執行到底,更何況只是口頭契約....
TXLC wrote:口頭契約一樣是契約...(恕刪) 運將是需要乘客的錢所以才提供服務的如果看到那麼揮的客人妨礙他賺錢為什麼非要運將把交易完成?________________再者,常丟包的運將可能也賺不了錢他是要做辛酸的嗎
李:真的會吐欸,你故意的對不對(大聲)運將:你在跟我說話是不是李:現在是怎麼樣?運將:你在說甚麼?李:我說你不要踩剎車踩這麼急運將:是怎麼樣啊?李:是想怎樣?運將:甚麼叫做故意啊?李:你是想怎樣?運將:甚麼叫做是想怎麼樣?李的朋友:下車下車(或是這裡下車,太小聲只聽到下車兩個字)李:沒有沒有(對朋友說) 你開到,你開到目的地,我操你媽你開到目的地(大聲)運將:甚麼叫操你媽啊,妳譙三小(咆哮)李:你開到目的地(大聲)運將:「她說要停車」,下車(大聲)李:你給我開到目的地(咆哮)運將:甚麼叫給我開到目的地李:你就給我 我說運將:付錢下車(咆哮)李:我要到虎林街運將:不要在那邊靠北啊(咆哮)李:誰靠北,你想欠打是不是啊(大聲)運將:妳媽誰欠打啊李:你給我開到虎林街運將:妳給我付錢下車,不開李:X不開 來啊 來啊 你給我報警 要不然的話....運將:報啊(咆哮)李:報 我他媽的怎麼不報?(咆哮)運將:乾你X機X咧...基本上行車記錄器是靠近駕駛,所以駕駛的聲音會變得很大聲,如果乘客正常講話其實行車記錄器幾乎會錄不到,所以其實行車記錄器的檔案不見得能夠完全聽清楚後面兩個女生在講些什麼。重聽了幾次都一樣,司機開始咆哮的點是來自於那句:操你媽的你開到目的地。
天使水果糖 wrote:首先,最先失去理智...還是身為藝人或社會較高層的人有「義務」拿錢給較低層的人....(恕刪) 這位網友,我建議你最好立刻收回這麼帶有歧視的言論!!提供服務和被服務的人沒有高低層的分別,但人格有!網路上討論事情可以有很多種正反面的論述,但這種令人不齒的優越主義請藏起來。
開計程車也是算在做生意的 做生意就是要學會應付形形色色各式各樣的客戶 身段要放軟要以客會尊就算遇到不合理也要吞下去 如果自認為辦不到妳低不下頭 那只能說妳只適合當一般上班族或做苦工不適合做生意或當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