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


BenitoT wrote:
為什麼扯到戀童癖去...(恕刪)


因為樓主認為戀童和性暴力等跟同性戀是一樣的定義,所以去查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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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修正草案第1079條之一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
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
而為歧視之對待。」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否代表有戀童癖或性暴力傾向的人

法院也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其收養小孩

否則就是違法

這是什麼情形?
男生為什麼有gg.女生位什麼沒有,難道女生不能有gg嗎?
為什麼一天之中有白日黑夜之分,難道不能都不變化嗎?
很多事情沒為什麼,這就是定理,不是說合理公平消除歧視就可以合理化,那只是會導致加速滅亡,天生的道理模式有其原因不要私慾去改變違反真理。
有風險就要禁止的邏輯蠻怪的,那開車有出車禍的風險就要禁止開車嗎?這種孩子權利無限上綱的邏輯是做不好事情的。既然一方有需求,另一方有擔心,那應該朝如何降低風險的角度去做,因為有風險就要全盤反對只會在死胡同裡打轉。針對小孩成長的風險可以考慮籌備一筆基金或是保險來做小孩受到領養後的生活追蹤,心理諮詢,或者可以每年存多少錢到小孩戶頭,讓小孩未來比較有保障,我覺得很多方法能討論,單純因為有風險就什麼都不能考慮,我覺得就事論事,有風險就想辦法降低風險是比較能往前進的方式

f9182918 wrote:
男生為什麼有gg.女生位什麼沒有,難道女生不能有gg嗎?
為什麼一天之中有白日黑夜之分,難道不能都不變化嗎?
很多事情沒為什麼,這就是定理,不是說合理公平消除歧視就可以合理化,那只是會導致加速滅亡,天生的道理模式有其原因不要私慾去改變違反真理。




請問一下
如果同性戀收養小孩後
誰是爸爸,誰是媽媽?
還是兩個都叫爸爸?兩個都叫媽媽?
還是"雙親"
gray48816 wrote:
那你該去建議禁止領養...(恕刪)

唉喲 wrote:
請問一下
如果同性戀收養小孩後
誰是爸爸,誰是媽媽?
還是兩個都叫爸爸?兩個都叫媽媽?
還是"雙親"



0號爸爸&1號爸爸..
現在這社會做人自私點好,你管人家小孩怎樣,別人只會覺得你歧視、管太多

Bazooga wrote:
有風險就要禁止的邏...(恕刪)


"這種孩子權利無限上綱的邏輯是做不好事情的"

小孩權利本來就是最高考量, 哪能叫無限上綱?

就領養而修法衍生問題

一是領養需求高於受領養小孩權益, 我要領養就是我要誰都不能阻擋!

二是而是同志群多元群等把性別取向偏好當嚴禁討論天條, 且不得列入領養評估理由寫入法條, 無非證明這群少數群體心裏有鬼才要如此修訂, 製造特權以外, 台灣是成文法, 底限定在那就沒有人想要去惹這麻煩

這種修訂以後衍生問題後患無窮, 當發生受領養者遭到同性雙親之性騷猥襲可能時, 社工介入發現與同性雙親之性取向偏好等所致, 但提及性傾向性偏好等有歧視觸法之虞, 讓社工根本不敢介入, 加上怕觸怒到這群少數同性強勢群體, 不如不作

唉喲 wrote:
請問一下如果同性戀...(恕刪)


其實我覺得看各家庭習慣啦,你小孩叫你時應該不會聽不出來他在叫你就是了吧
當然如果兩個爸或兩個媽都在場,或許可以用「大媽」、「小媽」or「名字+爸爸」等去稱呼
日常生活的識別上應該不成問題,應該也不會因稱謂而產生你突然不認識這個人的狀況啦
都會有人把愛車叫「小老婆」了,應該不會構成重婚就是了XD
一個稱呼而已,愛怎麼叫就怎麼叫唄,別用到具有侮辱性的名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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