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itoT wrote:
為什麼扯到戀童癖去...(恕刪)
因為樓主認為戀童和性暴力等跟同性戀是一樣的定義,所以去查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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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修正草案第1079條之一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
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
而為歧視之對待。」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否代表有戀童癖或性暴力傾向的人
法院也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其收養小孩
否則就是違法
這是什麼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