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沒遺書..只靠他自己寫作的一本書..以及他父母的申明文.就想定罪???


macacafly wrote:
很多怪誕的事, 還...(恕刪)


邏輯推論本來就會包含各種可能

你不包含所有可能,就不是邏輯不是推理

怪誕與否不是重點


macacafly wrote:
議員之所以說謊, 一般來說是說謊對他有利, 而且不容易查證.
段說謊的利益就是選舉期間,...(恕刪)



議員說謊或是查證與否,他們的利益不單單是只在於選不選得上

z759134628 wrote:
其實這整個事件就是

一個小女生被感情騙子騙色失身

過了十年還是想不開(或是終於想開)

最後自殺的故事

只是對於16歲的女生是否能有良好的判斷能力?這我存疑

更何況對象可能是憧憬的老師

所以老師這樣做雖法律上可能沒事

但作為一個人對於這種行為,怎麼能不撻伐、批判呢?

法律上無罪,就代表真能允許這麼做嗎?就代表沒有錯嗎?


當然不能這樣做

不管是男人或者女人大部分都會想狠狠揍狼師一頓

但...光在網路上嘴砲有甚麼用

嘴砲到全台灣有80%以上都認為狼師必須被綁起來燒死

警察就會把他綁起來燒死嗎

--------------------------------
其實吼

7.8年後才自殺

責任歸屬尚

她家人和老公要擔的遠比狼師要大多了
誘姦」指的是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不過這是民間對於欺騙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俗稱,並不是罪名。

以行為差異上來看,強姦為使用暴力威脅,讓被害人不能也不敢反抗;而誘姦則是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讓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

根據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已滿16歲但未滿18歲者在雙方甘願的情形下也會被歸為誘姦罪,但如果只要有一方不甘願就會成為強姦罪。


若當初死者已滿16 歲了,死者又說是誘姦 那法律上 根本無法將老師法辦 何況 小說 跟事實的差異有多大

人都死了 怎麼法辦


sniper1st wrote:
當然不能這樣做
不管是男人或者女人大部分都會想狠狠揍狼師一頓
但...光在網路上嘴砲有甚麼用
嘴砲到全台灣有80%以上都認為狼師必須被綁起來燒死
警察就會把他綁起來燒死嗎

法律上無罪,所以沒人能動他
但是嘴砲是有用的,製造出輿論
這是最基本該做的事,應該說也只能做到這樣
而不是默不吭聲,甚至還幫這種人辯護....

sniper1st wrote:
其實吼
7.8年後才自殺
責任歸屬尚
她家人和老公要擔的遠比狼師要大多了


責任...

你要不要乾脆說是死者自己腦殘,責任最大算了?

誘姦法律無罪,但責任最大的就是他...
嘘は真実の影!
macacafly wrote:
其他網友怎麼推理, 我個人不清楚.
所以其它網友怎麼起鬨, 也是他們的事.
梁姓小模案, 兇嫌口供梁姓小模參予, 並且幫忙脫衣服讓他性侵.
跟梁姓小模很高興找到富二代男友.
這兩件事情本身就矛盾.
女友除非不愛他, 不然
新聞有描述梁姓小模很高興自己交了富二代, 顯然女生對男生的期望很高,
但兇嫌描述梁女幫忙脫衣服讓他性侵別的女生.
請問有甚麼女生會很高興交了一個男友, 但又很乖的去幫男友性侵別的女生?
因為存在這種矛盾, 所以當時胡亂去罵梁姓小模的人, 他們太相信兇嫌的話.


不就是沒帶腦出門所得到的結果

跟現在女作家案有沒有87分像
馬幼興案子也是未先判決,亦遭鄉民處死刑~

連證據都沒有,一群鄉民群起圍攻用言論攻擊男星

現在罪證確鑿了,當初那些人反而安靜。

我認為這件案子應經過調查,由司法判定結果為何。

如果證實是有罪,相信不只鄉民啦。

政客也會跳出來~
新料出來了,
陳星承認自己跟林奕含在大考後交往兩個月。

所以我之前推論
"林奕含的父母認為 陳星誘姦" 已經成立。
議員爆料陳星是該名補教名師。議員也沒有爆錯名字。

但陳星的聲明根本是在他身份被確認後,
完全擺脫任何法律道德責任的聲明。
hello

macacafly wrote:
新料出來了,陳星承...(恕刪)


老師說是交往,不是誘姦咧
而且還說是畢業後交往,等於否認師生戀
現在當事人就否認給你看囉
不就正好符合你的要求,出面否認
結果出來否認,你又說他"完全擺脫任何法律道德責任的聲明"

結論就是不管他有沒有出來,在你心中他就是有罪麻
那前面說一大堆推論,根本沒用呀

好啦,現在當事人否認
該換父母出招了吧,雙方都是一面之詞,總該拿出點證據指控了吧
不能再空口無憑了吧..
macacafly wrote:
新料出來了,
陳星承認自己跟林奕含在大考後交往兩個月。

你說得不清不楚
第二,民國98年2月,當時林小姐是高三學測滿級分生,同心補習班的招生主任安排林小姐與本人合照留念。其後,林小姐及一群資優生參加補習班安排的加強輔導課,此段期間均僅於課堂上見面,無私下來往。至民國98年約8月初林小姐上台北準備念大學,彼此已無師生關係,兩人之後交往約兩個多月後,林家父母知悉,要求分手,我的太太知悉後選擇原諒,這段關係就劃下休止符。

macacafly wrote:
所以我之前推論
"林奕含的父母認為 陳星誘姦" 已經成立。

林奕含1991年3月16日生,兩人是在98年約8月初林奕含上台北準備念大學時交往,算一算,兩人交往時林奕含已滿18歲,且彼此已無師生關係,何來誘姦?

林奕含專訪中表示於十六歲即已有嚴重憂鬱症,也就是在與陳國星交往前就有憂鬱症了(因課業壓力及志趣不合而快樂不起來。她說她是一個文學的靈魂卻禁錮在理工科的軀殼中),與陳國星交往後,因父母反對,與陳國星分手,是否導致憂鬱症病情加重?


IU妹妹 wrote:
該換父母出招了吧,雙方都是一面之詞,總該拿出點證據指控了吧
不能再空口無憑了吧..


等著看林父母解釋
1.林奕含在十六歲是否已有嚴重憂鬱症,憂鬱症是不是因課業壓力及志趣不合(她說她是一個文學的靈魂卻禁錮在理工科的軀殼中。)快樂不起來所引發的。
2.陳林兩人是不是在民國98年約8月初林奕含上台北準備念大學,彼此已無師生關係時才交往?
3.林父母要求兩人分手後,是如何開導自己女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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