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小多 wrote:
「不能人道」是法定裁判離婚的理由,
所以民法婚姻章,當然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具有「生育能力」。
真是傻眼,「不能人道」指的是無法從事性行為,無法給對方「性福」啦。
字面的解釋看不懂喔。
啊你是有聽過無法生育的理由判離的喔。
給你補充知識,不要再來給人笑了:
一、所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乃指於客觀上夫妻一方之性能力之欠缺不能回復或存有障礙而達於不能排除之程度者,始足當之,而其不能人道是否已達不能治之程度,為身體上之疾病,應由專科醫師為鑑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
二、而實務上亦認為,所謂「不能人道」,係指不能為正常性行為而言,單純之不育或不孕症,並非該條所指之「不能人道」(84家訴字第66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