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邪惡小多 wrote:
「不能人道」是法定裁判離婚的理由,
所以民法婚姻章,當然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具有「生育能力」。



真是傻眼,「不能人道」指的是無法從事性行為,無法給對方「性福」啦。
字面的解釋看不懂喔。

啊你是有聽過無法生育的理由判離的喔。


給你補充知識,不要再來給人笑了:

一、所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乃指於客觀上夫妻一方之性能力之欠缺不能回復或存有障礙而達於不能排除之程度者,始足當之,而其不能人道是否已達不能治之程度,為身體上之疾病,應由專科醫師為鑑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

二、而實務上亦認為,所謂「不能人道」,係指不能為正常性行為而言,單純之不育或不孕症,並非該條所指之「不能人道」(84家訴字第66號判決)。

cougar2015 wrote:
以後公司徵人合約要加一條禁聘同性戀,同婚者,隱瞞者立即開除永不聘用.


那友善同志的公司如google
則徵人合約加一條:「凡心理歧視同性戀、同婚者禁聘,隱瞞者立即開除永不聘用」

邪惡小多 wrote:
這個議題民意上有明顯歧異,前陣子正反雙方輪流上街頭遊行,但卻無管道好好溝通。
是個難得的例子,可以好好充分的進行公民討論,用公投方式展現民主的機會。
大法官真的不應該這麼急著做解釋,以少數菁英意見(大法官會議解釋),強制定調這個案子,真是可惜了。
最近台灣法律搞了很多「亞洲第一」,當然執政者出發點是為了人民好,希望「為人民服務」。
然而真心覺得民主政治可貴的地方,在於尊重民意、在於互相了解、在於溝通、在於討論。
而不是沒好好溝通、沒社會共識,卻急著快速立法、修法或解釋法律,衝「亞洲第一」。
要知道所有的集權專制政權,出發點也都是「為人民服務」,執政者跟我們人民要小心警慎才是。



如果是這樣,那女人永遠也沒有投票權,黑人也不可能與白人平起平坐了。
大法官不是講得很清楚明白了嗎?
「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小客5509 wrote:
那些整天同同最棒第一的
貼間接訊息, 欠缺制度性保障等於違憲? 沒有的制度何來違憲? 今天制度設計侵害了同婚權利才有違憲可能
真服了這群現任的政治性任命大法官! 該說每況愈下嗎?


對啦,你最棒棒,你去當大法官好嗎?

淚痕0719 wrote:
現在支持同婚才是顯學,反對意見的人就會被撻伐成沒有同理心,不支持真愛、歧視的人⋯⋯政治正確才是王道。 一堆人只是跟風潮流支持,真的自己的後代要同婚卻又無法接受。
說支持的人,當真的你的媳婦是男生、你的女婿是女的,真的真心願意接受,不在乎別人任何眼光的,很大方的在親朋好友面前告訴大家,這男的是我兒子的老婆or老公的有幾個
什麼言論自由?你的言論跟大多數或上位者一樣才有自由,不一樣就只能被當女巫獵殺。



對啦,所以你的家族如果有同性戀者,
你就對他/她說:「你怎麼不去死一死」
或者「你給我變回異性戀,不然就別說跟我是一家人」
又或者「你敢給我去結同婚,就跟你斷絕關係」。


將心比心有這麼難嗎?
社會不友善的氛圍讓同志過得很辛苦你不知道嗎?
你是裝傻還是真不知道「異樣的眼光」就是歧視呀?

好像不通過同婚,同志就自然會消失掉一樣。
不過現在通過了啦,不爽太平洋沒加蓋。
大法官根本睜眼說瞎話,立法院裡明明就很多幫同性戀講話的立委
curstw wrote:
大法官不是講得很清楚明白了嗎?
「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如果社會真的那麼不友善,我就不懂為何很多同性戀人士跟支持者還堅持一定要修改民法婚姻部分,不肯接受立專法雙方各讓一步的提議。
不要整天欺負人還說社會對你不友善好不好
curstw wrote:
社會不友善的氛圍讓同志過得很辛苦你不知道嗎?


davish wrote:
大法官根本睜眼說瞎...(恕刪)


你可以去當大法官呀:)
太聰明的沒辦法當(至少在這屆政府的水準裡),就算當了,也被這些蠢材講的瘋話氣死

nekoway wrote:
你可以去當大法官呀:)


挺同明明就是新的政治正確,還給我睜眼說瞎話說政治上弱勢,這種蠢話也只有國中生或不看新聞與世隔絕的人好意思講

davish wrote:
大法官根本睜眼說瞎話,立法院裡明明就很多幫同性戀講話的立委
如果社會真的那麼不友善,我就不懂為何很多同性戀人士跟支持者還堅持一定要修改民法婚姻部分,不肯接受立專法雙方各讓一步的提議。
不要整天欺負人還說社會對你不友善好不好



大法官的意思講白了就是是不適合全民公投

為何要因為某些人心理衛生的不爽就剝奪同志的權力?

雙方各讓一步的作法是「民法專章」或「民法附加條款(沒動到原本法條)」

那你接不接受咧?

欺負你個鳥啊,修改民法讓同志可以結婚是會讓你不能結婚了膩?
公投是國民權利大法官沒有資格說三道四
就算要有意見也應該當初討論公投法的時候講,哪有到現在說要公投了才講的道理。
curstw wrote:
大法官的意思講白了就是是不適合全民公投
為何要因為某些人心理衛生的不爽就剝奪同志的權力?


可以啊,只要不影響到原本法律,我沒意見
curstw wrote:
雙方各讓一步的作法是「民法專章」或「民法附加條款(沒動到原本法條)」
那你接不接受咧?


大部分國人意見是同性結婚修法不要動到民法,有人不尊重這意見硬要修民法這不是欺負人是啥?
curstw wrote:
欺負你個鳥啊,修改民法讓同志可以結婚是會讓你不能結婚了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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