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iwawa wrote:
JOB大大.
另一樓有個一次告12人.
貼報案單到現在已經300天了.
目前12人只聽說2人去警局喝茶.
不知道依您的見解.這應該是...........?
理論上被告後,第一件事情就是警察請你喝茶,地點為原告所在地的派出所警察局,如果是同一事件,理論上講,警察應該會在同一天將全部人一次傳喚來做筆錄省得麻煩。只有兩個人去警局,可能是其他十人比較低調沒有在網站說明或是為海外華人,甚至是對岸大陸同胞。有時候因為這一類案件實在很小,甚至去警局喝茶的步驟都有可能省略,而直接收到地檢署發函去會見檢察官,但是警局會十萬里加急將警局告知書通過你所在地警局送來給你。
本人被告的時候就是先收到 地檢署來函,導致一頭霧水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結果當天本地警局就將原告所在地的警局發函直接面交本人,本人在第二天與原告所在地警局主辦警官聯繫,通過電話說明才知道在01上發言被人告了,一切相關事情都是在電話中取得了解。
第二件事就是地檢署來函,請你去地檢署跟檢察官說明,這個地檢署也是原告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通常同案件的被告人也是在同一時間一併傳喚。
第三件事是地檢署的書記官可能會打電話給你,詢問你是否願意與原告和解,因為我是回答沒有意願,所以我也不知道回答願意的話會怎樣,只知道回答不願意之後電話掛了,就再等下一個步驟。
第四個步驟,如果你的說明檢察官認同,那麼你就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內容會書寫檢察官對於你為什麼會被不起訴的法律見解說明,一般來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事情就告一段落了,但是原告仍然可以對地檢署偵辦結果提出異議,只是說一般這種小事原告通常不會有異議。如果你沒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可能就是會收到法院通知你開庭的開庭通知文書吧!因為我身上沒發生所以我也不確定。
下面是我對於被告人提供一些小小的意見,被告人在警局被警官詢問以及檢察官詢問時,除非你真的要承認你的過錯,要不然絕對不要直接承認,不管如何找出理由來說明,比如原告誤會我的意思、我這個說法只是比喻、我只是開玩笑等等之類。如果直接承認,那就等於認罪了,對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
像你說的案件原告一次提告十二個人,通常警官以及檢察官大致上都會認為原告濫訴或是靠訴訟來謀求和解金,理論上警檢會比較同情 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在檢察官詢問時能合理說明,通常能夠得到檢察官的理解,有較大機率得到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