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JTY wrote:
1. 清大本就沒有權利要求曹興誠履行承諾
2. 以 民法第 153條 的精神,在沈君山 與 曹興誠 意思一致的當下,契約已經是成立了,只是 民法第 408條 開了一個可以撤銷贈與行為的通道。
1. 這點是對的
清大 雖然是沈曹對賭的標的物之一(受贈對象),但是沒有要求給付的權益.
即便契約成立 也只有沈老能要求曹給付給清大.
2. 這點真的不敢確定.畢竟當初對賭的雙方意思是啥?現在沈老已死,曹又以聯電作為推託.
這樣是否符合民法153 條真的是兩說.
加上時間上已經過了能要求給付的時限.上法庭是不可能要回債權.
至於408 條,既然153 條都難以成立.那麼去看408 條就沒有意義.
講真的 本案本來就不存在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清大只是敘述客觀事實:沒收到曹董本人的捐款.
翁委員亦是.
但曹董 的說法反而可能讓背信罪有可能成立.
畢竟 聯電為了曹董的對賭付帳.這點明顯違背善良管理人的誠信原則.
除非 在這之前 聯電已經答應捐款.
而對賭只是虛應故事.
不然...就現在公司治理來說,公司為了董事長賭約付帳.
必然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