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mltr wrote:
我不懂連署我又沒讀啥...(恕刪)


入甚麼黨? 嘴砲黨? 很多人有資格啦,我是沒興趣.

vivian93 wrote:
其實我是沒有聽過這個...(恕刪)


請GOOGLE"兩人開車無罪"

就有一堆資料了

你可以解釋這當中有邏輯或是符合常理的點嗎?

Auroras777 wrote:
真是遺憾 我不認為那三位是吃飽太閒
他們只是自認為自己的判決站的住腳
所以想藉此堵住大家的批評而已
所以現在的判決 不容鄉民批評?


他們當然認為自己的判決站得住腳呀,
不然當初怎麼會這樣判?
問題是他們自己再怎麼解釋鄉民也不懂不信呀!
怎麼辦?只好請更有公信力而且也懂箇中原由的人/機關來解釋。
無奈鄉民們還是不願意相信這個機關會作出公正的評判。
我實在想不到除了判014貪汙罪名成立外,
還有甚麼方法讓鄉民們信服了。
無奈的是如果真的"只因為鄉民的期望就判014貪汙罪成立",
那才真的是司法死亡的代表。

算了,還是等著看上訴二審怎麼判吧~~~

Auroras777 wrote:
真是遺憾 我不認...(恕刪)


如您所提的那個ab的案例,才是大家應廣泛注目及討論的事件.
一連串司法疏忽程序延誤所造成的結果.
但是當時有受到媒體高度重視嗎?有廣泛鄉民出來講話嗎? 不是名人嘛,谁鳥...

mltr wrote:
請GOOGLE"兩人開車無罪"

就有一堆資料了

你可以解釋這當中有邏輯或是符合常理的點嗎?


是這一則嗎?
如果是的話,
問題點很明顯還是檢察官的問題呀,
節錄一下連結裡的內容: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現行法律上各級法官就檢方每一次起訴的事實獨立審判的結果,卻造成車禍無人須負肇事責任的詭異局面,「可能於法無錯,但這不只是民眾情感問題而已,檢方應說明舉證是否有問題、如何救濟。」
高雄高分院表示,兩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前後認定雖有歧異,但都是承審法官依證據裁判,並無違誤。

所以問題還是出在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有問題呀!
第一次告A結果提出的證據證明A不是駕駛,
然後第二次改告B....
結果第二次的證據又證明B不是駕駛。
兩次的法官並不是同一組人,
當然只能就證據部分作出判決。
舉證有問題是檢察官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你不能說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有問題結果導致判決不合理就說法官有問題。
那我請問你如果是法官你要判誰有罪?
我當然知道一輛車只有兩個人的話不是A駕駛就是B駕駛,
問題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根本沒有把證據弄清楚,
還不清楚駕駛是誰就先隨便起訴一個,
然後證據部分前後反覆,
才會造成這個烏龍事件不是嗎?
所以你還是要覺得這個事件是法官的問題嗎?

vivian93 wrote:
是這一則嗎?如果是的...(恕刪)


如果這一則
第一次告A結果提出的證據判決A不是駕駛,
但有證明B駕駛嗎
第二次告B結果提出的證據判決B不是駕駛,
但有證明A駕駛嗎
檢察官的責任嗎?

vivian93 wrote:
是這一則嗎?
如果是...(恕刪)


所以說承審法官是不是不合常理

不懂基本邏輯

判決A無罪時~是不是應該就要想到是B開車的

還是檢察官沒題就算了

你不會主動提喔
mltr wrote:
所以說承審法官是不是...(恕刪)


法律上除少數案件採過失推定
不然都是採無罪推定
今天B不是駕駛
那你就是要證明A是駕駛
而不是說不是A就是B
不是法官沒邏輯
法律給人定罪就是要講證據
是你不懂法的邏輯
建議大大不要一天到晚GOOGLE一些個案
基本的法理要先釐清

另外法院的司法權是消極的
採"不告不理"
起訴蒐證
那是檢察官的職權
法官有法官的職權
你闖紅燈清潔隊能來開你單?????

laovvye wrote:
法律上除少數案件採過...(恕刪)


基本法裡我是不懂

但我只懂得

不是A開的車就是B開的車

這麼簡單的道理~你跟我扯這麼多幹嘛??
您的回答也有趣
您問我為什麼不質疑自己的主觀意見
而是質疑偉大法官的判決
所以法官的意見難道不是他們的主觀意見嗎?

就如您說的我的質疑是想當然耳
當然是因為 如果連這樣的想當然耳 都無法想到
那為什麼人民要花錢請法官來判案?
為什麼所有的罪罰 都有一個範圍 這個範圍就是讓法官依據案情
來決定萬一嫌疑犯真有罪 要判多重?

就像之前的案例 女方的貼身衣物上有小王的體液
小王說他只是拿褲子來擦一下....XD

如果依照這種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確定的想法
那是不是這個案子通姦就不成立了呢?---當然這案子最後是成案了XD

我知道您認為 沒有確切(100%)的證據跟法條
就不應該判有罪 法官也認為他自己是依法判決 不能夠法官創法
因為這一切的一切 都是為了所謂的形式正義 程序正義

但是顧全了程序正義 卻踢走了實際正義
我認同有人可以接受這樣的結果 很遺憾我沒有辦法接受就是了

vivian93 wrote:
那為什麼你質疑的不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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