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這種要告無心之過八歲小孩的傢伙!

pptlin wrote:
8歲童.坐機車可以不用戴安全帽喔??
媽媽騎車也不用戴.到路口再找一頂來帶.這麼好喔

Q: 8歲童.坐機車可以不用戴安全帽喔??
A: 必須是模範生才可以喔!

Q: 媽媽騎車也不用戴.到路口再找一頂來帶.這麼好喔
A: 沒得胃癌者 切莫輕易嘗試喔!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cs057 wrote:
你馬幫幫忙,未滿14...(恕刪)


未滿14歲兒童犯罪不罰..是不罰刑期..但是會是情節輕重有保護管束的..

現在人家在說的不是在於他要不要坐牢.而是在於會不會有案底..

保護管束也是有案底的...

algerno2 wrote:
未滿14歲兒童犯罪不...(恕刪)




大哥

可否請你去看清楚我前面寫的東西,

從頭到尾我只對這位母親的說詞的不合理性提出我個人的質疑,

要怎麼判,要怎麼起訴要不要起訴,那是檢察官的事情,與我何干?

你對我宣揚你的母子無犯意說沒有用?

你去找檢察官講拉


小朋友從來就是不是這件案件大家討論的焦點,

小朋友的部分只是這位媽媽,故意博取輿論同情,而規避追究媽媽犯意的煙霧彈,

小朋友要判有無罪,沒有任何人有意見,因為他是小孩,ok?



我只提出這位媽媽是否有可能在小朋友"誤拿"的情況下

媽媽拿來安全帽後還可以完全沒發現不是自己那頂而也"完全不知情下誤戴"

你下次要回文可否看清楚再來
豆子小珍珠 wrote:
請問你是從哪裡確定簽...(恕刪)


承辦的新北市板橋分局澄清,當時考量這對母子有舉證,自己在1小時內歸還安全帽,沒有犯罪意圖,所以,也特別將這項事實,請少年法庭法官參酌,(目前本案已經簽結,確定男童不會有案底)

所謂未滿14歲不罰..是不罰他刑事責任.也就是刑期..不是說他就沒案底喔..

如果要連按底都沒有就是連犯罪都沒犯罪才較沒案底.也就是犯罪紀錄啦..

所以很多未滿14歲兒童犯案.是其情節輕重有保護管束.但是不會讓你坐牢.

但是在檢察官那邊絕對會有紀錄.也就是她們在俗稱的案底...

當然現在有修改任何犯案紀錄在經過幾年之後會銷毀掉..但是在檢察官那邊的紀錄則會存在..

所以不要1把案底跟刑責不罰.混在一起...

再來.母親的責任我就說過了.這個將會由檢察官跟法官去判定是否有教唆之嫌

而我在討論的從頭到尾就是失主.他在警方面前說的話.他門沒有犯意....

很多人以為自己如果是失主或是受害者就以為自己很大.再警方面前做筆錄的時候會講一大堆..

你就要小心.因為這樣的話都是筆錄也就是供詞..都將是給檢察官跟法官參考案情的依據..

如果今天沒有後面這段影片出來..其實這個案子就是完結了..因為已經簽結了...

而失主就什麼都沒有.還差點被肉搜.而那位母親不管有無教唆.都會沒事...

阿不就好在有後面這段影片?否則.已經簽結的案子是不會再另起他案處理的..

因為一案不二審..

很多人不喜歡討論法律知識..卻很喜歡當法官..一邊就說是無罪.一邊就說是有罪..

卻不會從新聞裡面去挑出比較有用的資訊來討論..這不是很好笑麼?

反正在台灣.網路專家.網路法官.超級多..而且都愛指手畫腳的批評那些現實中專業人士的作法.

見怪不怪了..

只是在這邊..很多人跟那些挺著母子的網友很相似..一聽到有人罵失主..

就馬上跳出來說你認為這對母子無罪..

所以那些在笑挺這對母子被打臉的人..有多少人行為不就跟那些網友一樣?差別只是立場不同而已

台灣俗諺..龜笑鱉沒尾...還真的很貼切....



cs057 wrote:
大哥 可否...(恕刪)


是你來回覆我的..不是我去回復你的..我一開始就是在質疑這位失主.自作主張的去跟警方說啥她們沒犯意

就一個偷竊罪而言.你跟警方說她們沒犯意.但是你就是要告她們偷竊.那結果是啥?

如果大大你是這位失主.你會這樣跟警方說麼?
algerno2 wrote:
承辦的新北市板橋分局...(恕刪)



我實在很好奇你到底有沒有進去警察局做過筆錄阿


這位失主發現安全帽不見了,進去警察局做筆錄,

筆錄上除了記載安全帽不見經過的始末,

還會記載失主說: 我認為這對母子沒有犯意?

好不好笑??

這個筆錄還做得下去????




這句失主說的:我認為這對母子沒有犯意?

是不可能寫在筆錄上的,

也極可能是記者捕風捉影來的,

你為何有如此信心,筆錄上有寫過這句話???


你是失主嗎還是你是那時做筆錄的警察???


我只知道你從頭到尾的論點

就是失主既然在筆錄上寫了:我認為母子沒有犯意

就是代表母子無罪

問題有可能有這種筆錄嗎??警察不當場罵人才怪
大逆轉! 8歲童偷安全帽 疑母親教唆

大家都被耍了。。。事情尚未查明清楚前,還是多冷靜一下~~

報導 wrote:
原先男童母親在鏡頭前聲淚俱下指控失主「不厚道」的控訴,卻被監視畫面推翻,原來是她要男童去「誤拿」的!
miamivice wrote:
問題是...
他的假設前提是"被告使用後立即歸還"也就是沒有原本被告當時就沒有"佔有"意思。
但事實卻不一定這有待釐清

假如被告是用完就直接歸還,只是在過程中被發現,那還有得"灰"。
但若是被人告知已報警後才歸還...其動機就難說明當時是"借用"並完全沒有據為己有意思。
這就要看檢方怎麼解讀。

我的疑問是,這是律師對法律的見解,還是法律實務是如此規定的?

什麼叫做"借用",在我的認知是要得同物主同意才算是借,沒問過就拿走稱得上是"借"?還是法律上的認知是沒問但有還歸都算"借"?(只要物主沒發現?)


倘若這位律師的見解是對的,我假設有個場景~

我知道住隔壁的鄰居要出國一個月後才回來,剛好我機車壞了,跟鄰居騎的是同款,剛好我的車匙插進去能發動,我就二話不說"借來使用"直至鄰居回來前才不再使用

而鄰居發覺停車的位置怪怪,覺得有人使用過,調閱監視器發現我天天都借用去騎

結論是,鄰居告不成,我沒有犯意以及構成使用盜竊的要件,因為發現時車已經歸還,最終只有道德上的問題?


哈~台灣的法律真的很貼心,簡直是佛心來著!

主題的案例中,這律師文中並沒有提到,失主發現時已報警,是母子不知失主在報警過程中歸還,所以失主是已經發現東西被幹走,這個時間點有很大的爭議,到底是用失主發現被盜,還是借用東西的人不知失主發現前歸還時間點,哪個為準?


algerno2 wrote:
而我在討論的從頭到尾就是失主.他在警方面前說的話.他門沒有犯意....
...(恕刪)


請問即使兩個字到哪去了?

據透露,從事服務業的武姓失主告知警方「我當時如果自認倒楣,摸摸鼻子(騎車)走了,誤拿安全帽的母子也歸還無門…,即使他們沒有犯意,我要讓他們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對,給他們一個警惕。」記者昨無法聯絡上失主,無從取得回應。


還有請問法官大人"據透露",跟"告知警方"是否等同筆錄是否有法律效力?

dontfeedwilddog wrote:
請問即使兩個字到哪去...(恕刪)


你就別為難人了
在某些人心中
個人主觀認定比客觀的證據更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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