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_TANG wrote:
如果假釋犯放出來後...(恕刪)
所謂的抓交替,這些都可以討論,因為每個人的觀點不同,但請就事論事,單純討論:「因員工在上班期間執行勤務的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的權益,僱主需不需負連帶責任,來確保受害者權益?」,但請不要用些奇怪的類比,什麼法官判案啊,家庭教育這些等等,個人比較支持僱主需負連帶責任的原因,其實很單純,就以犯案員工、犯案員工僱主、受害者三人之間的關係來害,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最為嚴重,所以是最為弱勢的一方,犯案員工為加害一方,自然需付賠償的主責,但僱主在職務上僱用犯案員工,且犯案員工是在職務行為中從事加害行為,有連帶的因果關係,所以僱主自然是連帶的關係人,同時僱主從事商業行為,通常為經濟上較為優勢的一方,為了確保最為弱勢,且所受侵害最為嚴害的受害者一方的法益,在主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上,由連帶關係人經濟上較為優勢的僱主先從事賠償受害人所受侵犯的法益損失,事後再向員工求償,個人認為這比較合乎確保弱勢法理的概念,當然,有其他觀點,歡迎討論。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假如一個月營業額百萬以上修車場員工在修好客戶的車子之後,上路試車,途中不慎撞死了一個送報生(送報生家境清寒、家中老父老母已無工作能力,只靠他的送報薪水,一家三口勉強糊口渡日),修車場員工家境亦不好,無力負擔龐大的賠償費用,各位是認為要先由老闆負連帶責任,先賠給這個送報生的家庭,後續再向員工求償,由這個修車場員工的薪水按月扣繳賠付給老闆,還是覺得關老闆屁事,是員工在路上試車撞死人,修車場把員工開除了就好,不用負任何責任,兩者做法,何者比較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