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殺人老闆要連帶賠償!!??

CS_TANG wrote:
如果假釋犯放出來後...(恕刪)


所謂的抓交替,這些都可以討論,因為每個人的觀點不同,但請就事論事,單純討論:「因員工在上班期間執行勤務的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的權益,僱主需不需負連帶責任,來確保受害者權益?」,但請不要用些奇怪的類比,什麼法官判案啊,家庭教育這些等等,個人比較支持僱主需負連帶責任的原因,其實很單純,就以犯案員工、犯案員工僱主、受害者三人之間的關係來害,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最為嚴重,所以是最為弱勢的一方,犯案員工為加害一方,自然需付賠償的主責,但僱主在職務上僱用犯案員工,且犯案員工是在職務行為中從事加害行為,有連帶的因果關係,所以僱主自然是連帶的關係人,同時僱主從事商業行為,通常為經濟上較為優勢的一方,為了確保最為弱勢,且所受侵害最為嚴害的受害者一方的法益,在主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上,由連帶關係人經濟上較為優勢的僱主先從事賠償受害人所受侵犯的法益損失,事後再向員工求償,個人認為這比較合乎確保弱勢法理的概念,當然,有其他觀點,歡迎討論。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假如一個月營業額百萬以上修車場員工在修好客戶的車子之後,上路試車,途中不慎撞死了一個送報生(送報生家境清寒、家中老父老母已無工作能力,只靠他的送報薪水,一家三口勉強糊口渡日),修車場員工家境亦不好,無力負擔龐大的賠償費用,各位是認為要先由老闆負連帶責任,先賠給這個送報生的家庭,後續再向員工求償,由這個修車場員工的薪水按月扣繳賠付給老闆,還是覺得關老闆屁事,是員工在路上試車撞死人,修車場把員工開除了就好,不用負任何責任,兩者做法,何者比較適當?

carloslie wrote: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假如一個修車場員工修好客戶的車子之後,上路試車,途中不慎撞死了一個送報生(家境清寒、老父老母只靠他的送報薪水勉強渡日),修車場員工家境亦不好,無力負擔龐大的賠償費用,各位是認為要先由老闆負連帶責任,先賠給這個送報生的家庭,後續再向員工求償,由這個修車場員工的薪水按月扣繳賠付給老闆,還是覺得關老闆屁事,是員工在路上試車撞死人,修車場把員工開除了就好,不用負任何責任,兩者做法,何者比較適當?



你這例子真是大錯特錯。


謝依涵是預謀殺人,不是過失殺人!

你的例子是過失殺人,這二者差那麼多,你怎麼可能相比?


你的例子應該是寫成,修車場員工因客人很有錢,為了謀財,故在修車場拿迷藥給他們,再加以殺害。

請問,修車廠老闆要賠嗎?

carloslie wrote:
所謂的抓交替,這些...(恕刪)


修車工讀生的例子還不夠極端

假如是清寒工讀生偷拿了鑰匙把客戶的百萬豪車開出去跟朋友聚會,結果酒駕肇事,不但撞死路人還連累車上朋友飛出去當場死亡,自己受重傷

請問老闆還是得照賠路人,客戶,工讀生朋友,工讀生嗎?

因為工讀生很窮還受重傷,所以老闆應該負責賠錢,然後再跟工讀生求償?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你這例子真是大錯特...(恕刪)


就說是極端的例子了,不然改成修車廠員工因細故口角,看送報生不爽,預謀殺人,其他不變,修車廠老闆要負連帶責任嗎?

其實我的重點只在應該要確保最為弱勢受害人的法益,因為他是受害者,所受的侵害最為嚴重,相較主責跟相對關係人,一個要負主責,一個則有因果關係,且為僱主,通常在經濟上較具有優勢的地位,所以個人比較認同確保最為弱勢受害人的法益,在主責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由具因果關係的經濟優勢相對人負連帶責任,賠償最為弱勢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法益,事後再由具因果關係的相對人,對主責求償會比較合理。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你這例子真是大錯特...(恕刪)


如果員工的故意行為,雇主無法預見,
那員工的過失行為,雇主又如何能夠預見呢?
倘若以雇主無法預見員工故意行為即可主張無責,
那對於員工的過失行為不應也該無責??

修車廠的業務是車輛保修,如使用迷藥將人迷倒,就看其迷藥的使用方式是否與執行業務有關,
媽媽嘴咖啡店,賣咖啡本為其營業行為,將迷藥加入咖啡而將人迷倒,進而殺害,符合"利用
執行業務之機會"之要件。

最大的爭議是迷昏被害人與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可以割裂,法院認為迷昏是殺人的階段程序,
為犯罪行為的一部,無從割裂,所以判決雇主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FemcAT wrote:
修車工讀生的例子還不夠極端

假如是清寒工讀生偷拿了鑰匙把客戶的百萬豪車開出去跟朋友聚會,結果酒駕肇事,不但撞死路人還連累車上朋友飛出去當場死亡,自己受重傷

請問老闆還是得照賠路人,客戶,工讀生朋友,工讀生嗎?

因為工讀生很窮還受重傷,所以老闆應該負責賠錢,然後再跟工讀生求償?
(恕刪)


這個例子不是很適當,既然是偷拿了鑰匙把客戶的百萬豪車開出去跟朋友聚會,那就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的行為,但是業者的客戶鑰匙被工讀生偷拿,業者明顯有管理怠責。

瓦斯槍 wrote:
紅字部分在此案看來...(恕刪)


依照判決書載的理由,
法院並沒有將之無限上綱,
雇主無法提出有關謝依涵的考核紀錄,
謝依涵於上班時間消失半個小時卻無人知悉,
雇主確實沒有制定有關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規範,
對於謝依涵的部分並無任何監督管理之機制,
這算是無限上綱嗎??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員工的故意行為,雇主無法預見,
那員工的過失行為,雇主又如何能夠預見呢?


過失行為可歸屬在職教育不足

故意行為不可歸屬,這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員工的故意行為,雇主無法預見,
那員工的過失行為,雇主又如何能夠預見呢?
倘若以雇主無法預見員工故意行為即可主張無責,
那對於員工的過失行為不應也該無責??

修車廠的業務是車輛保修,如使用迷藥將人迷倒,就看其迷藥的使用方式是否與執行業務有關
媽媽嘴咖啡店,賣咖啡本為其營業行為,將迷藥加入咖啡而將人迷倒,進而殺害,符合"利用
執行業務之機會"之要件。

最大的爭議是迷昏被害人與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可以割裂,法院認為迷昏是殺人的階段程序,
為犯罪行為的一部,無從割裂,所以判決雇主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還下藥還不簡單,客人到店裡,店員會拿杯水給客人喝,你說這跟執行業務有關嗎?


殺人要怎麼預見?

你來說說你要怎麼預見!




今天會覺得謝依涵殺人有跡可尋,那是因為已經知道她殺人了,所以你才會知道,哦...原來她是下藥後殺人;在未殺人前,誰會料到她會殺人?

她即無前科,外型雖沒有特別漂亮,但也算清秀,也不是那種被錢逼急的,你要從何預料她會殺人?



乩童都算不出來了,有哪個老闆能預見?

carloslie wrote:
就說是極端的例子了,不然改成修車廠員工因細故口角,看送報生不爽,預謀殺人,其他不變,修車廠老闆要負連帶責任嗎?


這那叫極端例子。

這根本就是舉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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