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78 wrote:我所謂的前提是保護...(恕刪) 我跟你租房後還收了1年租金然後你把房子賣給管妹但是沒告訴管妹你房子租人了管妹來了發現我在屋裡發廢文要求我搬出去我可以用買賣不破租賃繼續住一年而且房租也不用交租金管妹自己去跟你要
2好3壞 wrote:我跟你租房後還收了1年租金然後你把房子賣給管妹但是沒告訴管妹你房子租人了管妹來了發現我在屋裡發廢文要求我搬出去我可以用買賣不破租賃繼續住一年而且房租也不用交租金管妹自己去跟你要...(恕刪) 呵...這要看你是否與房東有無立契約和繳租稅吧若沒有,有哪條法會保護租客這個弱勢?在這裡管妹最大,才不管你弱不弱你再發癈文,只好讓你去住回收區...
xiangnansu wrote:恁爸只是想花200...(恕刪) 也許你要說的更白話一點, 他才能聽懂諷刺立法精神的扭曲大安區一堆豪宅年年炒 帶動蛋黃蛋白一路漲價 年輕人都快活不下去了住豪宅 , 這麼爽, 可惡 , 間接影響一般窮苦百姓 "住" 的自由wait..... 富人保火險, 小孩子不小心玩火燒房子 保險公司償付那 不如來立法 , 恁爸燒豪宅 , 不小心的...就心情不知怎樣一個不爽適 放火燒了上限賠200 ,其它找豪宅的保險公司賠這......雖然人人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 , 但這麼走鐘 , 是要怎樣相處 ?
creamlemon wrote:也許你要說的更白話...(恕刪) 很簡單阿我不是說很清楚問題在可行性沒有可行性講的在有理都是幹話實行下去會怎樣大部分的人都有房損害大部分的人利益根本推不動阿但是人人有超跑嗎超跑只有少數人有這就有可行性懂嗎或者樓上那個還要繼續講幹話可以推公投阿問題還是可行性阿找誰給你聯署找不到人一樣是講幹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