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有很多相關資訊
就是這個沒有看到
做為一個資方
這樣的員工本來就應該開除
請注意
這個一翻兩瞪眼
30人以上的公司是應該要提報公司的員工守則與勞動局備查的
(這句話不太精準我忘記完整的說法)
試想
你家巷口妳常去的麵店
有天員工跟你抱怨老闆同事機車
說哪天老子(娘)不爽了
就在湯鍋裡面丟死老鼠
你下次還要去這家麵店嗎?
這是嚴重破壞公司形象
而且是最嚴重的行為
勞基法也無法阻止這樣的開除行為吧?
勞基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平凡之中尋找不平凡 wrote:
鄭捷的事件不就跟這位空姐一樣嗎
差別在於空姐後面有道歉,鄭捷沒道歉是這樣嗎
大大聽過 飯可以多吃,話不能亂講 這句話嗎?
先說用孫安佐來比喻,
孫安佐實際上並沒有做校園開槍這件事,
回台後形象至少是正面的,
不是負面的.
而鄭捷是已經實際殺人犯罪,
給人的印象就是恐怖與危險,
而郭芷嫣就是群組發言不當+道歉,
連未遂犯的條件都不成立.
用鄭捷來比喻郭芷嫣,
有影射當事人日後會像鄭捷一樣恐怖與危險,
當事人如果覺得名譽受損,
當然可以告誹謗罪.
自己看看你講的有沒有符合刑法第 310 條.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