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民進黨】

無例可循
【依法辦理】


專家1100 wrote:
飛機空穚、我們跟香港...(恕刪)
專家1100 wrote:
飛機空穚、我們跟香港犯人移交這不是第一次、早有慣例可依從、因大陸界入而香港不依之前惯例
陳同佳被台灣通緝,但在香港是自由身,慣例?移交?
wiessen.tw wrote:
日本的案例是因為人在...(恕刪)

台灣刑法
屬地為主,屬人為輔
在國外殺人 逃回台灣是用屬人主義 追訴
與香港 只用屬地主義 不同
wiessen.tw wrote:
那修這個不是比較合理...(恕刪)
你先把黃芳彥跟林克穎帶回來在說
lovejerry999 wrote:
台灣針對林克穎案與英...(恕刪)


要我說,你們就是政治和民族主義大便塞滿腦子。

顯然你們完全不知道、不了解、這整個陳同佳案的故事,與香港送中條例示威遊行的政治發展。

這個殺人刑案在香港引起滔天大禍、台灣卻完全不知道他們經歷了什麼、完全在狀況外。

然後你們卻可以空口白話、指責台灣司法單位和政府。你們最好對的起自己的良心和潘曉穎的父母。


下面是2019年四月份的香港法律律師公會12位前後任主席發表的聲明。針對台港之間的陳同佳殺人案引渡方法,整個香港早就在討論,關注。

這個案子明明就是被香港政府政治化與送中條例綁在一起,然後你們一直說台灣政府沒有努力。你們就是完全在狀況外,顛倒黑白,和中國一個口徑。


聲明全文:

我們都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現任和前任主席,對於政府沒有做好恰當的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如此一意孤行,我們感到十分遺憾。

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一旦修訂《逃犯條例》,就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將來只要特首一紙證明,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將被告送到一個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的權利保障的地區受審。整個決定過程中,香港立法會並無角色,不容置喙。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修例之後不會任意移交被告人,因為香港法官會把關。但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甚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因此,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坊間有多個建議方案可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一否決,我們對此同樣感到遺憾。 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我們必須嚴正明確地指出,這安排並不抵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


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與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也不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
專家1100 wrote:
林案雙方都有審理權英...(恕刪)


完全錯誤,英國法院是直接表明台灣的司法不是公正的,所以直接拒絕台灣的引渡要求
也就是台灣是人治、不是法治
英國法院直接打臉空心菜跟1450呀
TW Energy wrote:
顯然你們完全不知道、...(恕刪)


現在香港可不是英國的,英國法律套在目前的香港?
彷間有多個備案?
呆灣民間也有多個備案呀…請問一下目前的政府有理你?
不也是詐騙集團政府說了算,他要怎樣就怎樣
全民公投的結果都可以完全不管了,這跟香港政府比到底誰比較垃圾?

主權?選票比較重要吧
這麼重視主權先去跟日本交涉一下釣魚台可以嗎?
這麼重視主權中華台北這個名字可以不要繼續用嗎?
遇到中國就主權問題、遇到美日就直接跪在地上,真可笑的主權
專家1100 wrote:
飛機空穚、我們跟香港...(恕刪)

要移交還是技術性轉交得先有案在身才可以,目前他是自由狀態,任意帶走自由人那叫綁票

上面一串看下來,向大家提一個疑問...如果我們要跟香港簽司法互助,那我們的兩岸監督條例要先過嗎?名義上香港是老共管轄區,感覺事情越來越複雜
qinin wrote:
完全錯誤,英國法院是...(恕刪)


講話不要臉就不要怪人不給你臉,英國判林克穎案是對台灣監獄的素質做出最後質疑的判決。

林克穎在台灣早就是判刑確定了,他是棄保跑掉不進監獄。。

你再繼續胡說八道。

引渡過程其他國家會對台灣檢討司法沒錯,但是這個陳同佳案子根本就沒開始就被中南海綁死在政治遊戲。

搞不清楚就不要亂放屁。
qinin wrote:
現在香港可不是英國的...(恕刪)


紅字的部分是說普通法,你眼睛要不要去洗一下,普通法是什麼?

人家最後那段是在講人權、你又在講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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