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_hsueh2007 wrote: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20],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
1946年的國民大會有決議改變領土嗎?
你拿那個地圖沒用,又不是那次國民大會提出的
看看內容
| 憲草原文 | 審查會修正意見 | 綜合審查會意見 | 一讀會 |
| 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民主共和國 | 維持原草案 | 維持原草案 |
| 第二十一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在兵役後增加「及工役」 | 維持原草案 | 維持原草案 |
| 第三章,國民大會 | 增列一條「國民大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最高機關」 |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 | 照綜合會意見 |
| 第二十六條,國民大會由各立法監察委員並省市議會代表及海外代表組成 | 由縣市同等區域,蒙藏,僑民,職業團體等選舉代表組成 | 與審查會意見相同惟增加縣市人口逾五十萬者,每增加五十萬增選代表一人;蒙古每盟四人,每旗一人 | 照綜合會意見 |
| 第二十七條,國大職權為選舉罷免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之修憲提案,一般法律之創製複決,由全國過半數縣市行使後由國大之辦法行使 | 選舉正副總統,立法院監察院正副院長及委員,司法及考試院長,罷免總統及五院院長,創製及複決法律 | 維持原草案 | 維持原草案 |
| 第二十九條,國大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天集會選舉正副總統 | 國大每二年開會一次,由總統召集 | 與原草案略同 | 照綜合會意見 |
| 第七十四條,立法院享有決算審核權 | 決算之審核由監察院為之於審核後提出報告於立法院 | - | 照綜合會意見 |
| 第八十二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憲法之解釋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採用審查會意見 | 照綜合會意見 |
| 第九十一條,公務人員之任用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主張加入「公職候選人資格」一款 | 維持原草案 | 維持原草案 |
| 第一四九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 憲法之解釋由國大代表互推十五人,立法司法監察三院各推五人合組憲法解釋委員會為之 | 維持原草案 | 維持原草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