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不要再用不正確的資...(恕刪)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二 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審查原則
(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審查原則,應檢討全部符合。
2.有關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應符合「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並經申請人辦理鄰地協調及調查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人數及面積)未過半數且低於原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同意參與比例時,且相鄰土地須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則可排除於更新單元外。
北市已經修法,王家是可排除,可惜建商選了強拆
此修法為王家及抗爭者所得來,以本身經歷換取法規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