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禁閉室,以後頑兵劣士誰來管?


autocar wrote:
請馬英九都跟他們見見...(恕刪)


嗶嗶!犯規
死亡之握等級太高了!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Stereophotography wrote:
你自己找的出殺人犯嗎...(恕刪)

不支持

就中暑身亡結案了

你以為軍方鳥你被害人家屬?
何謂頑劣?

管甚麼管
犯法的就
判軍法
交由司法體系調查
判軍法就是
你到底在講甚麼五四三
石梯有夢 wrote:
沒錯,死了一個人的確是令家屬悲傷的

但是,為了一個人的死,把禁閉室的制度廢掉個人覺得就過了頭

部隊要作的事太多了,個人猜想

而且這樣的懲處(指將評議委員會的人記過並移送法辦)

不就把未來的幹部手腳綁住?

國軍真的沒救了,個人猜想以後軍中一定無人敢管頑兵劣士

好官我自為之啊.............................


陸軍無法進步,就是有這種想法。
看看空軍目前各單位已經沒有禁閉室,若要實施禁閉都交由憲兵單位執行。
海軍部分,目前禁閉室只有林口陸戰66旅與左營陸戰77旅設有禁閉室。
而且軍方表示,海、空兩軍種目前已鮮少實施禁閉懲處,多以禁假與罰勤等方式居多。
其他軍種可以,陸軍不可以?
憲法第8條明文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在歷來大法官解釋中,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陸海空軍懲罰法屬軍事行政權範疇,係對軍人過犯施以之紀律性懲罰,性質類同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之「懲處」,既然是行政權範疇,非司法權,就不可以拘禁人民身體自由。
尤其陸軍的生態,常常使禁閉淪為黑牢,嚴重侵犯人權,連釋字第384號解釋,將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認定違憲,回歸司法審查。釋字第436號解釋促成軍事審判制度改革。
禁閉並不是不能實行,依釋字第639號解釋文對法院的解釋「憲法第八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可以在軍事法院中成立禁閉法庭審理之,以符合憲法規定。
目前陸軍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1條所規定:
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集之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及具法律或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可能都做不到,只曉得湊到法定人數的評議會議,卻忽略組成資格限制。
如果評議會議組成不合法,況言程序正義。
這樣的評議會議成員被處罰,只是剛好而已。

石梯有夢 wrote:
沒錯,死了一個人的確...(恕刪)

違法害死人,接受處罰,有什麼不對嗎?
如果你家人也死在裡面,你還會講這種話嗎?

StarandWish wrote:
何謂頑劣?管甚麼管犯...(恕刪)

沒錯啊,依現在的態勢

到時候衛兵睡覺的下場就很慘了

Kelemvor wrote:
違法害死人,接受處罰...(恕刪)

違法是事實

死亡則不能完全歸責於這些人

還是重申

禁閉室才是本案最大的問題
石梯有夢 wrote:
沒錯啊,依現在的態勢

到時候衛兵睡覺的下場就很慘了


大錯特錯,不要危言聳聽。
刑罰的成立,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最後手段性,不是望文生義。
我知道大大想引用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益侵害的舉證,就很難證明。更別忘了士兵的終審法院是普通法院的高等法院,外面普通法院採不採納軍方法律見解,可能.....。

陸海空軍懲罰法就可以處理,送軍法,到時不起訴(微罪不舉)或判無罪時,看要如何處理。
第7條(士兵懲罰種類)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第8條(應受懲罰之過犯)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凡事要符合比例原則。

1589 wrote:
大錯特錯,不要危言聳...(恕刪)

不好意思,你po的那個是陸海空軍懲罰法

衛兵睡覺歸陸海空軍刑法
第34條(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梯有夢 wrote:
不好意思,你po的那...(恕刪)

不好意思PO文時漏了一段,現在補PO:

我知道大大想引用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益侵害的舉證,就很難證明。更別忘了士兵的終審法院是普通法院的高等法院,外面普通法院採不採納軍方法律見解,可能.....。

另外補充一點:
軍事人員責任,現在採刑懲併行制,如果大大的想法是成立的(衛兵睡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那要經由禁閉懲罰來免除刑罰,是無法成立。只有衛兵睡覺不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才可以單獨施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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