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ehong wrote:
2.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38萬, 違約後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之後違約只損失1萬.
3.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100萬, 卻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沒有拍到也沒有損失....(恕刪)
看不懂!
"38萬"是怎來的?
"100萬"是怎來的?
fisheriestw wrote:
如果詐欺罪這樣可以成立, 那法拍屋的漏水,壁癌等所有涉及"物"的瑕疵,不就都可以成立?
那不就擺明跟強制執行法第69條衝突與矛盾?
何解?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yukiko wrote:
本案詐欺罪很難成立
但明顯處理不當,被金管會糾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