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wuchehong wrote:
2.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38萬, 違約後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之後違約只損失1萬.
3.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100萬, 卻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沒有拍到也沒有損失....(恕刪)


看不懂!
"38萬"是怎來的?
"100萬"是怎來的?

wuchehong wrote:
沒有法條規定需告知, 同樣也沒有法條規定不能告知.
除非有法條規定不能告知才能理所當然的認定非蓄意隱瞞, 不然的話有無蓄意隱瞞看檢察官or法官的心證想法.
詐欺罪的成立不表示一定要有違反其他法律....(恕刪)


如果詐欺罪這樣可以成立, 那法拍屋的漏水,壁癌等所有涉及"物"的瑕疵,不就都可以成立?
那不就擺明跟強制執行法第69條衝突與矛盾?
何解?
fisheriestw wrote:
看不懂!"38萬"是...(恕刪)


您好, 單純就當事人看到是兇宅的話, 認為價值少38萬 or 100萬.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單純就當事人看到是兇宅的話, 認為價值少38萬 or 100萬....(恕刪)


那也要看起標價是多少吧?
fisheriestw wrote:
如果詐欺罪這樣可以成立, 那法拍屋的漏水,壁癌等所有涉及"物"的瑕疵,不就都可以成立?
那不就擺明跟強制執行法第69條衝突與矛盾?
何解?


您好, 小弟再把詐欺罪法條貼上來, 跟強制執行法各自獨立不衝突.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簡單的說的確是完全不用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可是如果是銀行已知的瑕疵卻蓄意不說的話, 一樣完全不用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不過卻可能單獨觸犯詐欺罪.
fisheriestw wrote:
那也要看起標價是多少...(恕刪)


對, 這部分小弟有語病, 可是一樣可以等下一標, 起標價到了再出價.

wuchehong wrote:
簡單的說的確是完全不用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可是如果是銀行已知的瑕疵卻蓄意不說的話, 一樣完全不用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不過卻可能單獨觸犯詐欺罪....(恕刪)


所以所有任何法拍屋有"物"的瑕疵, 債權人已知但只要沒標明告知, 詐欺罪即成立?!
是這個意思嗎?
fisheriestw wrote:
所以所有任何法拍屋有"物"的瑕疵, 債權人已知但只要沒標明告知, 詐欺罪即成立?!
是這個意思嗎?


如果有"蓄意隱瞞"跟可能因此淂利就構成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就看檢察官or法官認定是否為惡意或非善意.

舉例來說, 壞了一顆燈泡沒講跟斷了一根樑柱不說, 大部分人應該會有不同的心證吧?

fisheriestw wrote:
詐欺罪即成立?!...(恕刪)

本案詐欺罪很難成立

但明顯處理不當,被金管會糾正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yukiko wrote:
本案詐欺罪很難成立

但明顯處理不當,被金管會糾正 ...(恕刪)


你是哪看來的? 媒體?
金管會未表示大眾銀有處理不當更不用提啥糾正了!


金管會銀行局的新聞稿
全部就只有以下這樣! 還真不知一些媒體怎能解讀出有的沒的一堆? 事件時點順序還故意錯置. 編故事?

媒體報導「誤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之說明
發布日期 2013-11-22

有關媒體報載「誤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之內容,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本案經聯繫拍賣該房屋之大眾銀行,該行說明已發布新聞稿,並表示已積極與當事人聯繫告以該行願予最大之協助,據了解包括補償當事人向法院補足之差額。
二、金管會依法確保銀行應提供民眾適當足夠之金融基本需求,本案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大眾銀行後續處理情形,並督促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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