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太多話了
要說什麼也要先問一下律師
台灣情況要比照美國法律是有困難的
因為客觀環境不同
他們幅員較廣時效不及可以合法持槍
所以對於侵入這點防衛意識會較強烈
因此記得有人萬聖節要個糖就被屋主打死判無罪案例(有錯請指正)
這案來看
竊賊若無傷人武器
只是單純動手扭打壓制防衛是很難造成死亡必然結果
除非是拉扯當中滑跤跌倒頭部遭受撞擊這類意外或是嫌犯本身體弱有疾等
而當時竊賊反抗情況之比例原則
可從屋主身上及竊賊致死傷和環境客觀證據顯示是否有激烈反抗
這點會觀乎屋主行為是否過當
若激烈自是難加控制誤傷在所難免
但若不激烈一面倒立刻受壓制則持續"壓頸"動作會有爭議
行為與意圖要能對的起來
正當防衛跟氣憤報復與失手不知輕重都是隱含不同意圖和行為
因嫌犯受傷部位聽聞在頸部
假如這點被驗出是致命傷就不妙
不過檢方及法院應該還是會考量當時危急情況
人不可能在危及時能確保正確行事無誤
另外有些人推論又推論的無線上綱說法很有趣
只不過...自己相信就好
若說的時候感覺心虛就別硬提了
在這種沒人知道真像情況下
只服務既定說法的牽強假設說法那是藉口不是理由
有案例是屋主就追打至屋外持續傷害反被判刑
所以別斷言人不可能報復
至於只看新聞就在那判決應該這樣不怎樣就是如何如何的人
只能說就個人來看
這濫情言行跟口中批判之恐龍法官對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比對方更不負責
有這種恐龍鄉民又怎會少恐龍法官呢?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今天小偷是陳進興之流或是僅屋主的太太獨自回家,那絕對是一個慘劇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