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搜救國賠後遺症發酵沒人要救失蹤山友

這個判決是要告訴社會大眾

當你遇到別人危急需要幫忙時, 如果沒有百分之百的信心能做到完美無缺無懈可擊, 千萬不要去幫助別人

否則別人萬一有怎麼樣, 你就有機會被告, 然後賠錢坐牢

台灣盛產XX法官, 果然名不虛傳

Lannister66 wrote:
法官的判決是要告訴...(恕刪)


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這是現今法律告訴我們的一件事,
還記得當初揹著玻璃娃娃下樓中跌倒那個案件嗎?
在看眼前的這些案件,
熱心助人是個很可怕的坑,
一不小心,會賠上你的一輩子,.....

好久好久以前的新聞到現在還影響我.....

中華得利卡1200cc那種車...在一個日子看到路邊有狀況報案後被誣指是他撞的...

接下來纏訟....

這件事20幾年後在一個場景下我竟然不敢上前幫忙....

一輛汽車由快車道轉進慢車道一輛機車被直接推..撞...人直接摔進一輛靜止的車輛底盤...在那當下...

我一動也不敢動...猶豫到底要不要上前..要不要上前...最終還是自掃門前雪

心裡很過意不去..為啥麼不上前幫忙..為啥麼...

有個坎一直過不去..
只是打電話報警也會有事啊,版上就有苦主了
遇到看看是不是親朋好友,不是就當路過囉...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18514&p=1
mariase wrote:
只是打電話報警也會...(恕刪)

119.110也很恐怖阿,不過這大概是底線了.
還好有個厲害的嬸嬸,不然一通電話50萬.
這不能怪法官

法官是依法判定, 要怪應該怪的是有權修法立法的主管機關 & 立法委員

刑罰對於保證人地位, 應該要修法, 但卻不修

造成這種冷漠的社會現象, 有關部門到現在仍毫無作為

這就是每年花百億養出來的立法院, 花千億養出來的主管機關 = =a
那年雨不停國 wrote:

這種合約就法律上而言是絕對無效的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至於刑法的訴訟權, 也不可能以合約來放棄: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2714826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4921&page=835

遭警車撞傷而和解且「同意拋棄民刑事訴訟」後可否再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申請?


26上1906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1.你要先確認機關單位是不是有“不當得利”才行。
2.你要先證明使用者付費這件事,有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看你好像不太懂的樣子。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