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崴山難一案,判決書內容真相

nichic wrote:
這就是不看判決書的回文了.......

有機會多去看看一些救難任務影片吧
上山救難跟登山享受大自然是完全不同的心境差別
你沒能站在第一線的立場去感同身受
只會糾結在"判決書"上面大放厥詞
這心態跟很多人批評的"只會坐在辦公室裡吹冷氣享受的無腦官員"心態
有什麼不一樣?


救難人員的士氣一再的被打壓
這絕對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MUS wrote:
國賠當然判決書內只有賠償損失. 我所指的是家屬可以走的管道可於提告請求事項內一併列舉"建議", 可藉由判決勝訴再由立法機關例如立委去跟進.
法官當然於判決文內會做出無法強制立案的判決, 但至少讓法院上以及在場人士聆聽時了解, 張家父母用意是在於改善制度, 不是光只有要求賠償.


這樣講就是完全沒有訴訟經驗了........
在你提出跟案件無關的「訴外事」之時,法官當庭就會說你提的完全與案件無關
判決書內連寫都不可能寫到

新聞不是有說張家提了2700頁的資料給法院
您看判決書內有講到張家提出的資料嗎? (一句都沒提,砍的精光)
因為跟判決無因果關係的,一概不會寫在判決書上面 (所以很多網友在唉說...判決書沒寫到啥啥啥)

您的論述有點太理想了(請見諒),社會現實不是這樣的

ps1: 制度的改善要走的是立法院,不是司法院,但國賠是一種「現實方法」(不然官僚根本不甩你)

ps2: 張家的推動歷程(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B5%E5%8D%9A%E5%B4%B4%E5%B1%B1%E9%9B%A3#.E6.8E.A8.E5.8B.95.E6.AD.B7.E7.A8.8B
nichic wrote:
這就是不看判決書的回文了.......
裝備已經有了,欠幾個有腦的指揮官,幾個有腦的指揮官會貴到2千萬納稅人要額外包紅包嗎?
與其說錢是問題,還不如說官寮體系(含貪污)才是障礙


對不起我看過,法官的理由我無法接受,事實上大部分的輿論也指向法官判決有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大部分的人不覺得這應該是包含在國家給予國民的基本保障之內。

基本上這些人本來就不是專業,法律上消防局有義務承擔這些責任,但是我的意見是,沒付錢得到怎樣的服務本來就是剛好,要有腦的指揮官之前先拿錢出來養人吧,講的好像制度改一改就不用額外經費一樣。事實上要專職的山難搜救就是要花錢,不是只有裝備要錢,培訓,演習之類也要花錢,台灣就是消防局全包,還是免費服務。以前聽澳洲的朋友講,有蛇跑到家裡打電話通報,來的會是政府外包的民間公司,抓完要跟你收費,台灣免費服務就算了,哪邊被蛇咬到一口搞不好還告消防隊來的太慢。

這個案子就算可以告,告完社會大眾的觀感也不會太好,因為基本上獨攀本身就是風險很高,自己本身沒注意到應注意的義務,再來指責救援不利,縱使消防局真的有過失整套看下來的正當性也是不大夠的,看過死者媽媽在公視的講話之後我更確認這一點,這個case就算法律上站得住腳,社會應當也自有公評。

nichic wrote:
這樣講就是完全沒有...(恕刪)


對啦對啦
網友若不是沒看判決書
要不是就是沒看完判決書
現在又成了沒有訴訟經驗了
你最棒,對吧。

1.請問你是否知道維基的內容因為可以修改,所以不一定正確?!
2.請問你或法官如果確定張在3/2搜救人員搜過該路線前曾就已經過該地?!
3.請問判決書說"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究竟是說指揮不力還是搜救不力?!
獨攀高山(白狗大山可不是合歡山)風險自負 為何出了是 就要國家賠呢?
高山搜救有時是命也 一昧指責搜救人員 全是事後諸葛 這位法官大概不爬山吧!!

someonepoor wrote:
對不起我看過,法官的理由我無法接受,事實上大部分的輿論也指向法官判決有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大部分的人不覺得這應該是包含在國家給予國民的基本保障之內。

基本上這些人本來就不是專業,法律上消防局有義務承擔這些責任,但是我的意見是,沒付錢得到怎樣的服務本來就是剛好,要有腦的指揮官之前先拿錢出來養人吧,講的好像制度改一改就不用額外經費一樣。事實上要專職的山難搜救就是要花錢,不是只有裝備要錢,培訓,演習之類也要花錢,台灣就是消防局全包,還是免費服務。以前聽澳洲的朋友講,有蛇跑到家裡打電話通報,來的會是政府外包的民間公司,抓完要跟你收費,台灣免費服務就算了,哪邊被蛇咬到一口搞不好還告消防隊來的太慢。

這個案子就算可以告,告完社會大眾的觀感也不會太好,因為基本上獨攀本身就是風險很高,自己本身沒注意到應注意的義務,再來指責救援不利,縱使消防局真的有過失整套看下來的正當性也是不大夠的,看過死者媽媽在公視的講話之後我更確認這一點,這個case就算法律上站得住腳,社會應當也自有公評。


沒法接受沒關係,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見解,良性交流


1. 手機定位根本錯誤(參見山友回應)
2. 第一線消防單位成立的應變中心無法源指揮他人(要點只是內部規範)
3. 黃國書走的路前段其他人也走過, 等級1的普通隊員派再多也沒用(循跡跟障礙克服技能沒點滿)
4. 峽谷處三段瀑布黃只能垂降一段垂降後才發現張的痕跡,第二段五層樓高的瀑布根本無著力點下不去,到張的陳屍處是繞道下去再上山的
4. 張博威沒架帳篷,還有沒吃完腐爛的食物,躺在睡袋內,山友認為他可能是內傷致死/失溫致死,

所以即使有手機定位,叫得動其他人,依照一般搜尋方式,還是找不到張,無法避免張的死亡
所以消防局的不足處與張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消防局不該為張的死亡負賠償之責

但是山難的確需要有專責單位
someonepoor wrote:
對不起我看過,法官的理由我無法接受,事實上大部分的輿論也指向法官判決有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大部分的人不覺得這應該是包含在國家給予國民的基本保障之內。

基本上這些人本來就不是專業,法律上消防局有義務承擔這些責任,但是我的意見是,沒付錢得到怎樣的服務本來就是剛好,要有腦的指揮官之前先拿錢出來養人吧,講的好像制度改一改就不用額外經費一樣。事實上要專職的山難搜救就是要花錢,不是只有裝備要錢,培訓,演習之類也要花錢,台灣就是消防局全包,還是免費服務。以前聽澳洲的朋友講,有蛇跑到家裡打電話通報,來的會是政府外包的民間公司,抓完要跟你收費,台灣免費服務就算了,哪邊被蛇咬到一口搞不好還告消防隊來的太慢。

這個案子就算可以告,告完社會大眾的觀感也不會太好,因為基本上獨攀本身就是風險很高,自己本身沒注意到應注意的義務,再來指責救援不利,縱使消防局真的有過失整套看下來的正當性也是不大夠的,看過死者媽媽在公視的講話之後我更確認這一點,這個case就算法律上站得住腳,社會應當也自有公評。


這段話講的太好了!
someonepoor wrote:
基本上這些人本來就不是專業,法律上消防局有義務承擔這些責任,但是我的意見是,沒付錢得到怎樣的服務本來就是剛好,要有腦的指揮官之前先拿錢出來養人吧,講的好像制度改一改就不用額外經費一樣。事實上要專職的山難搜救就是要花錢,不是只有裝備要錢,培訓,演習之類也要花錢,台灣就是消防局全包,還是免費服務。以前聽澳洲的朋友講,有蛇跑到家裡打電話通報,來的會是政府外包的民間公司,抓完要跟你收費,台灣免費服務就算了,哪邊被蛇咬到一口搞不好還告消防隊來的太慢。


台灣消防隊幾乎實質包辦除了治安以外的所有災害搶救.....
儘管很多災害主管機關並非消防署,但最後責任還是掉到消防隊頭上...

化學有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 → 環保署 發生災害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 交通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海巡、警察)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 → 農委會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捕蜂抓蛇,野生動物災害 → 農委會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水災、旱災、礦災 → 經濟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
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 經濟部 發生災難時誰先到場? 消防隊(台電人員)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法條寫的那麼多,最後反正還是消防隊...

消防隊本業還要負責火災、震災、風災、一般救護...(還有十多種非救難業務)
媽祖都沒管這麼多了.....
話說媽祖廟燒起來誰會先到場... 還是消防隊啊


如果法官認定的是制度面的問題,應負責任的應該是上級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而不是第一線的救災單位南投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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