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被掰彎,卻不能拗直?
不是說性傾向無法被改變?那怎麼被掰彎的?喔...那是雙性戀是吧?既是雙性戀,能掰彎卻不能拗直?這是哪門子雙性戀?
挺同口中的雙性戀者,在還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階段,有辦法檢測出是雙性戀嗎?還是性傾向轉變後就直接結果論的被定義為雙性戀?這不就是玩文字遊戲?說到底性傾向可改變,只是看你要承認他被改變了,還是要叫他雙性戀,這就是文字遊戲罷了。
退一萬步說,套用挺同的定義,身為家長,你希望家裡的潛在雙性戀傾向的小孩,被導引向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這就是現在同志教育讓人不安的地方。
多哈宣言和歐洲人權法庭也早做出了同性婚姻非人權,或是國家沒有義務讓同性戀結婚 的結論,外國的屁很香?這屁他們大概也不想吸。
xieb. wrote:
看這些挺同的鬼打牆...(恕刪)
事實上 某些國家專法 對於雙性戀者 或者同性戀者的保障是更多的
考量 這兩者都因道德因素
很多都會先有異性婚姻
之後才去有同性關係
而很多專法對於兩者是採個別認可的
也就是說 當你有兩個伴侶
在都是異性上,會有重婚罪;且第三者是不賦予任何繼承的權利(甚至有可能會包含第三者的非婚生所出)
但是,當一者是同性,另一是異性時
很多法官是採取兩者都給予承認
也就是說,沒有重婚的問題,且兩者都可以有繼承權利,甚至包含同性之收養子女
事實上,對於同性關係
多數法律上(尤其是陪審團制的國家)是採取更優於異性關係的寬容對待
只是 在台灣看來.....同志團體覺得這樣是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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